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小字第3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2 日
- 當事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陳瑞興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橋小字第32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翁翊哲 林筠容 被 告 梁沛瀅 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261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62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32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24元,及如附表四所示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4,250元,及如附表五所示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關於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8,12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前向訴外人文樺數位互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文樺公司)購買二年180點(數位課程),總價新臺幣(下同)74,088元,並簽立分期付款申請表(下稱甲分期買賣契約),同意文樺公司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被告應自109年8月25日起至111年7月24日止,共分24期,以每月為1期,每期應 繳納3,087元,若未按期繳納,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應支付 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詎被告未如期繳款,迄今尚積欠本金9,261元及相關利息未清償。 ㈡被告前向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公司)購買【多瓦娜】金斯敦多功能貓抓皮沙發床(三色/貓抓皮), 總價13,773元,並簽立分期付款申請表(下稱乙分期買賣契 約),同意富邦公司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被告應 自109年8月25日起至112年7月25日止,共分36期,以每月為1期,每期應繳納383元,若未按期繳納,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應支付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詎被告未如期繳款,迄今尚積欠本金5,362元及相關利息未清償。 ㈢被告前向富邦公司購買【本木】原州客廳餐廳兩用摺疊升降茶几,總價6,770元,並簽立分期付款申請表(下稱丙分期買賣契約),同意富邦公司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被 告應自109年8月25日起至112年7月25日止,共分36期,以每月為1期,每期應繳納188元,若未按期繳納,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應支付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詎被告未如期繳款,迄今尚積欠本金2,632元及相關利息未清償。 ㈣被告前向光澤醫美系列購買纖套,總價26,500元,並簽立分期付款申請表(下稱丁分期買賣契約),同意光澤醫美系列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被告應自110年8月25日起至111年7月25日,共分12期,以每月為1期,每期應繳納2,208元,若未按期繳納,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應支付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詎被告未如期繳款,迄今尚積欠本金6,624元 及相關利息未清償。 ㈤被告前向愛爾麗集團購買美容課程,總價98,993元,並簽立分期付款申請表(下稱戊分期買賣契約),同意愛爾麗集團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被告應自110年12月25日起至112年11月25日止,共分24期,以每月為1期,每期應繳納4,125元,若未按期繳納,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應支付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詎被告未如期繳款,迄今尚積欠本金74, 250元及相關利息未清償。 ㈥爰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9,261元,及自111年5月2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5, 362元,及自111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 算之利息。㈢被告應給付原告2,632元,及自111年6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㈣被告應給付原告 6,624元,及自111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 計算之利息。㈤被告應給付原告74,250元,及自111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分期付款申請表、繳款明細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3頁至第31頁),經本院審酌該等證據所載內容,核屬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本件甲、乙、丙、丁、戊分期買賣契約之分期付款申請表第8 點固約定:如有延遲付款...等情事時,所有未到期分期價 款視為提前全部到期,本公司得不經催告,逕行要求立即清償全部債務等語。惟按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民法第389條定有明文。是民法第389條既有保障分期付價買賣之買受人權益之目的,則前揭分期付款申請表第8點顯 已牴觸民法第389條之強制規定,自仍需於被告遲付之價額 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始得請求被告支付全部價金。而被告甲、丁分期買賣契約均已屆期、乙分期買賣契約自111年6月25日起至112年1月25日止,遲付之金額達3,064元(計算式 :383元×8期),而達總價款5分之1(計算式:13,773元×1/5=2,755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丙分期買賣契約自111年 6月25日起至112年1月25日止,遲付之金額達1,504元(計算式:188元×8期),而達總價款5分之1(計算式:6,770元×1/5=1,354元);戊分期買賣契約自111年6月25日起至111年1 0月25日止,遲付之金額達20,625元(計算式:4,125元×5期),而達總價款5分之1(計算式:98,993元×1/5=19,799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故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甲、乙、丙、丁、戊分期買賣契約之全部買賣價款,即屬有據。再依前揭之分期付款申請表第8點後段約定:並另支付自遲延繳款日或違約 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20%約定利率計收遲延利息等語,是被告就乙、丙分期買賣契約於112年1月25日前、就戊分期買賣契約於111年10月25日前,所積欠之款項並未達總價 款5分之1,則原告就乙、丙分期買賣契約自111年6月25日起至112年1月25日止、就戊分期買賣契約自111年6月25日起至111年10月25日止,原均僅得依各期到期日請求被告支付各 該期之應繳分期價款,於遲延時,自僅能請求於支付期限屆滿時起,依各期應付未付分期款項計算之遲延利息。從而,原告依甲、乙、丙、丁、戊分期買賣契約之分期付款申請表第8點約定後段,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利息, 洵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至第5項所示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本件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另依同法第436 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7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書 記 官 郭力瑋 附表一:利息計算表 期數 應付款項 計息期間 年息 22至24 9,261元 自111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9,261元 附表二:利息計算表 期數 應付款項 計息期間 年息 23 383元 自111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4 383元 自111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5 383元 自111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6 383元 自111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7 383元 自111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8 383元 自111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9 383元 自111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0 383元 自112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1至36 2,298元 自112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5,362元 附表三:利息計算表 期數 應付款項 計息期間 年息 23 188元 自111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4 188元 自111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5 188元 自111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6 188元 自111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7 188元 自111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8 188元 自111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9 188元 自111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0 188元 自112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1至36 1,128元 自112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2,632元 附表四:利息計算表 期數 應付款項 計息期間 年息 10至12 6,624元 自111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6,624元 附表五:利息計算表 期數 應付款項 計息期間 年息 7 4,125元 自111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8 4,125元 自111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9 4,125元 自111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0 4,125元 自111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1 4,125元 自111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2至24 53,625元 自111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74,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