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小字第6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3 日
- 當事人丁冠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小字第6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丁冠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渼珞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雖經上訴人擴張上訴聲明為新臺幣(下同)248,976元,然超過原審請求範圍部分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7不得於第二審小額程序為追加,故本件徵 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至於上訴人上訴聲明逾本院第一審判決部分,並非本院得准許追加或擴張,併為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書 記 官 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