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簡字第7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8 日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英明、余榮昌即昌盛冷氣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796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謝惠慈 被 告 余榮昌即昌盛冷氣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簽訂之借據第32條約定合意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而本件又無專屬管轄之適用,亦非小額訴訟程序,自應由兩造合意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書 記 官 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