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補字第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李建成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175號 原 告 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冠霖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9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書 記 官 薛如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