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補字第5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竑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楊文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522號 原 告 竑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杰 訴訟代理人 吳冠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睿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書 記 官 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