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補字第7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4 日
- 當事人邱重諭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787號 原 告 邱重諭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銳鋼鐵結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書 記 官 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