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補字第9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漢程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楊豐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994號 原 告 漢程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豐文 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富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325元,應繳裁判費2,1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書 記 官 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