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簡字第5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556號 原 告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陳志豪 陳怡安 陳宗禮 曾凱威 曾翊豪 黃介人即黃煥榮之繼承人 黃麗慧即黃煥榮之繼承人 黃麗娜即黃煥榮之繼承人 郭容禎即郭龍宗之繼承人 郭容儀即郭龍宗之繼承人 郭容韶即郭龍宗之繼承人 林瑞英即郭龍宗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均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