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補字第2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3 日
- 當事人健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駱榮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236號 原 告 健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榮龍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登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874元,應繳裁判費1,6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書 記 官 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