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3年度交字第31號103年5月20日辯論終結原 告 施順成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柯 武(所長) 訴訟代理人 朱豐誠 楊宗原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3年2月19日彰監四字第裁64-0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02年12月25日10時40分許,駕駛車 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行經雲林縣斗南鎮臺1線與四維路路口處,遭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以下簡稱原舉發機關)四維派出所警員攔停後,以原告有「裝置砂石核重43噸(拒絕過磅)」之違規,填製第000000000號舉發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當場舉發,記載應到案日期為103年1月9日前,應到案處所為彰化監理站 ,並移送被告處理,該舉發通知單因原告當場拒簽,經警將通知聯交付原告收受,並記明已告知違規事實,且錄影存證後,於同日送達原告。原告於102年12月30日到案陳述不服 上揭舉發,經被告管轄之彰化監理站函原舉發機關調查結果,認原告確有「汽車裝載貨物經地磅處所一公里內路段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指揮過磅」之違規,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2第4項等規定,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 10,000元之處分,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本件原告主張略以:因警方沒有告知一公里內路段有地磅,與舉發事實有違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三、被告則答辯以:本件原告於上揭時、地確有「汽車裝載貨物經地磅處所一公里內路段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指揮過磅」之違規,本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2第4項等規定,裁處原告罰鍰10,000元之處分,於法並無違誤等語。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汽車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一公里內路段,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過磅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一萬元罰鍰,並得強制其過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2第4項訂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當庭勘驗舉發光碟內容結果如下: 警:我們會盡量避免。 原告:我是真的很遵守規則,開慢慢的,他也在這看紅燈也停。一起駛,他再攔我的。我前面那個豬仔車,足噁心,又開那麼大台,幾百噸的東西,他偏偏去攔我石阿車,我真的很不能接受。 警:你沒有辦法接受。我可以接受啦。 原告:針對砂石車啦。 警:對啦。我現在有主題,針對砂石車。你來我這翻翻看,翻看看有沒有! 原告:對啦!我知道啦,現在到處都這樣。 警:當作是沒有照規定來?但是沒有阿。 原告:看能不能拜託一下,開一下沒繫安全帶,還是什麼。 警:我跟你說,他..(不清)都有問題囉..,他怎麼可能替你這樣做。 原告:開一下安全帶的就好了。安全帶1,500,我這趟就 已經做白工了。 警:不可能啦,5,700都已經沒接受,哪有可能1,500 可接受。 警:你在錄影了,.. 警:那你要不要過磅? 原告:不要啦!那離那麼遠,差太遠了。 警:那要不然我跟你寫拒絕過磅。 警:那你再照你的權利申述。 原告:好阿。 警:..也是要跟你..不勉強啦。 ------(噪音不清楚)-------- 警:(警員電詢違規法條)...,(5分21秒時)拒絕過磅,依然一樣要過磅喔!..(警員電詢違規法條)... 警:我來支援的啦。 警:他說拒絕過磅,仍然還是要去過磅。 警:要磅嗎? 原告:就不要磅阿。也有違規事實。 警:你違規事實,他仍然要跟你過磅。 原告:我就沒有要磅阿。你叫我進去巷子底,我是要怎麼配合你。 警:就這直直下去而已。 原告:我出來又要繞到東西向,是要怎麼繞。這種車在這條路,這條路這麼大條,要迴轉,輪胎就會爆掉了。 警:這種的我是要怎麼跟你玩。 警:南興路.. 警:南興路這裡而已。對阿!在這裡而已。 警:一下子就到了。 警:對阿。德壽路(音譯)這裡而已。前面而已。 原告:那出來要怎麼出來? 警:原路阿。 警:原路出來阿。 原告:就不就像我跟你講的。要繞回來,要繞.. 警:他這路很大條的。 警:沒啦。他這路很大條的。他這路很大條的。 原告:沒啦,那差太多了。差那麼多,你叫我配合去那麼遠磅。 警:要不然你叫我去哪裡磅。 原告:阿就沒有要磅。 警:要不然我們去北斗上面磅。 原告:阿就沒有要磅阿。 警:要不然去北斗上面磅阿。 警:這我幫你拿。 警:阿我給你寫拒磅喔。 原告:阿就有違規的事實阿,阿你寫嘛,我也照我的權利走阿。 警:對啦。你到時就是那個..時間內提出申述,監理站還是我們分局的五組。沒有強制啦。他不磅不要給他磅沒關係啦。 原告:我跟你說我要申述,我要簽名。 警:沒關係啦。不用簽,我跟你說一下,違規的那個是拒磅..。 警:我跟你寫拒絕過磅。你的核重是43噸,所載的係砂石。 警:對啦!你車上也沒有出廠的磅單。砂石場的磅單。你這張最晚是到1月9號,明年的,.. 警:1月9號。 警:到案處所是在哪?彰化監理站啦。阿你拒簽收跟你註明一下。阿紅單要收嗎?要啦?要不然你怎麼申述? 原告:要阿。奇怪為什麼,你們要這樣,你們警察專案..警:你要簽嗎? 警:不要啦。 原告:就拒簽就好了。 警:拒簽這樣就好了。這樣應該是可以。好這樣,阿你證件有還他?給他。這樣就好了。 原告:警察大哥(警),我看的出來你人很好,也看的出來這是頭一張開的,回去跟你們主管商量一下,著的,如果可以變通,開別種。.............」 。 (三)由上揭勘驗結果可知,原告固然拒絕過磅,員警在舉發過成中亦有告知原告可至「進去巷子底」、「南興路」、「德壽路」、「北斗」等處過磅,然依卷附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之函文,距本件舉發地點最近之地磅,為味全公司(位於大埤鄉○○路00號)約650公尺,其餘「益豐碾米 工廠」已距離3.3公里,是舉發員警須告知原告,可至味 全公司之地磅配合過磅,原告即有配合過磅之義務,倘原告仍拒絕過磅,被告始得對原告處罰。惟舉發員警於上揭對話內容中,均未提及「味全公司」、或「豐田路」等字詞,顯未明確告知原告距離一公里內之地磅所在,其舉發程序應有瑕疵。被告遽予裁罰,容有未洽。 五、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逐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六、本件第一審裁判費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 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 之9第1項、第236條、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8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