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39號原 告 高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林煥��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縣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2,000元,未據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美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