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111號原 告 中興煤氣行即陳茂昇 上列原告因與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109年10月28日彰監四字第64-I3A019704號裁決書不服,提起 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含適格被告,說明如二),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規定依同法第237 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有適用。 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應依同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規定,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 之繕本或影本乙份。 二、本件辦理交通裁決業務之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不具機關資格,並無行政訴訟當事人能力,如原告欲提起本件訴訟,須以「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為被告,並應於上開起訴狀被告欄記載「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地址:臺中市○○區○○路0段0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