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1 日
- 當事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王俊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26號 原 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俊超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彰化縣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麗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