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4 日
- 當事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王俊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22號 原 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超 上列原告因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簡璽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蔡旻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