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9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979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素英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2851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洪素英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於如附表所示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所偽造之「林進丁」署押各壹枚,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核被告洪素英就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一)部分所示之犯行,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他人遺失物罪;如犯罪事實欄一(二)部分所示之犯行,係犯刑法第 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偽造「林進丁」署押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且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為如事實欄一(二)部分所示之犯行,係以1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罪、詐欺取 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論以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再被告所為上開多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9條、第337條、 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林佑儒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9條 (沒收之特例)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 │盜刷金額│觸犯法條及│宣告刑 │ │ │ │ │(新臺幣│罪名 │ │ │ │ │ │) │ │ │ ├──┼────┼─────┼────┼─────┼─────────┤ │1 │99年12月│彰化縣埔心│691元 │刑法第216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6日 │鄉○○路 │ │條、第210 │科罪金,以新臺幣壹│ │ │ │281號之「 │ │條之行使偽│仟元折算壹日;於信│ │ │ │中油加油站│ │造私文書罪│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 │ │ │」 │ │及第339條 │聯上所偽造之「林進│ │ │ │ │ │第1項之詐 │丁」署押壹枚,沒收│ │ │ │ │ │欺取財罪 │之。 │ ├──┼────┼─────┼────┼─────┼─────────┤ │2 │99年12月│彰化縣埔心│2344元 │同上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8日 │鄉○○路 │ │ │科罪金,以新臺幣壹│ │ │ │319號之「 │ │ │仟元折算壹日;於信│ │ │ │大潤發員林│ │ │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 │ │ │店」 │ │ │聯上所偽造之「林進│ │ │ │ │ │ │丁」署押壹枚,沒收│ │ │ │ │ │ │之。 │ ├──┼────┼─────┼────┼─────┼─────────┤ │3 │99年12月│彰化縣埔心│2950元 │同上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9日 │鄉○○路 │ │ │科罪金,以新臺幣壹│ │ │ │319號1樓之│ │ │仟元折算壹日;於信│ │ │ │「信宏國際│ │ │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 │ │ │開發商店」│ │ │聯上所偽造之「林進│ │ │ │ │ │ │丁」署押壹枚,沒收│ │ │ │ │ │ │之。 │ ├──┼────┼─────┼────┼─────┼─────────┤ │4 │99年12月│彰化縣埔心│774元 │同上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11日 │鄉○○路1 │ │ │科罪金,以新臺幣壹│ │ │ │段421號之 │ │ │仟元折算壹日;於信│ │ │ │「中油加油│ │ │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 │ │ │站」 │ │ │聯上所偽造之「林進│ │ │ │ │ │ │丁」署押壹枚,沒收│ │ │ │ │ │ │之。 │ ├──┼────┼─────┼────┼─────┼─────────┤ │5 │99年12月│臺中市西屯│7046元 │同上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13日 │區○○○路│ │ │科罪金,以新臺幣壹│ │ │ │2段111號之│ │ │仟元折算壹日;於信│ │ │ │「新光三越│ │ │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 │ │ │百貨公司」│ │ │聯上所偽造之「林進│ │ │ │ │ │ │丁」署押壹枚,沒收│ │ │ │ │ │ │之。 │ ├──┼────┼─────┼────┼─────┼─────────┤ │6 │99年12月│臺中市西屯│2480元 │同上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13日 │區○○○路│ │ │科罪金,以新臺幣壹│ │ │ │2段111號之│ │ │仟元折算壹日;於信│ │ │ │「新光三越│ │ │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 │ │ │百貨公司」│ │ │聯上所偽造之「林進│ │ │ │ │ │ │丁」署押壹枚,沒收│ │ │ │ │ │ │之。 │ ├──┼────┼─────┼────┼─────┼─────────┤ │7 │99年12月│臺中市西屯│1965元 │同上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13日 │區○○○路│ │ │科罪金,以新臺幣壹│ │ │ │2段71號之 │ │ │仟元折算壹日;於信│ │ │ │「愛買吉安│ │ │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 │ │ │中港店」 │ │ │聯上所偽造之「林進│ │ │ │ │ │ │丁」署押壹枚,沒收│ │ │ │ │ │ │之。 │ ├──┼────┼─────┼────┼─────┼─────────┤ │8 │99年12月│臺中市西屯│2470元 │同上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13日 │區○○○路│ │ │科罪金,以新臺幣壹│ │ │ │2段71號之 │ │ │仟元折算壹日;於信│ │ │ │「愛買吉安│ │ │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 │ │ │中港店」 │ │ │聯上所偽造之「林進│ │ │ │ │ │ │丁」署押壹枚,沒收│ │ │ │ │ │ │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