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55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必烈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0 年度聲沒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Hello Kitty 餐盒柒仟捌佰個、塑膠袋貳拾萬柒仟陸佰個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8252號被告謝必烈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因被告死亡,經該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扣之仿冒餐盒7,800 個、塑膠袋20萬7,600 個,因屬商標法第83條所定之仿冒商品,應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犯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所販賣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業於民國99年11月29日死亡,其所涉上開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8252號、100 年度偵字第1 號,依刑事訴訟法第252 條第6 款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 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仿冒「Hello Kitty 」商標圖樣之餐盒7,800 個、塑膠袋20萬7,600 個均係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品等情,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資料2 份、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1 份附卷可憑。被告販賣上開仿冒商品乙節,亦經被告於警詢、偵訊時自承在卷,核與證人張嘉宏、翁明旺、王榮財等人證述相符,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華安紙器有限公司出貨單6 張、東奇環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收帳款明細表及出貨單共4 張、搜索現場照片11張可資佐證,堪認上開扣案物確係被告所有供其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用之物,依同法第83條規定,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定專科沒收之物,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於法相合,至聲請意旨漏未援引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為聲請宣告沒收之依據,雖有未洽,惟其聲請宣告沒收之旨,既於法有據,本院自應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83條規定裁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