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329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宏運 選任辯護人 賴錦源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緝字第1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宏運連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事實 一、陳宏運與林秀羚為朋友關係,知悉林秀羚在陽信商業銀行三民分行設有支票存款帳戶(帳號:347 之1 ,下稱「系爭支票帳戶」),陳宏運於民國95年初,因其負債累累,財務狀況不佳,竟為圖騙取「系爭支票帳戶」之空白支票以供其周轉及清償債務之用,乃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先於民國95年3、4月間,至林秀羚所經營位於彰化縣員林鎮○○路00號「豪姻KTV」,對林秀羚誆稱:伊與家人投資 奈奇公司作廢油回收生意,獲利甚多,為擴大營業,購入價值約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之機器1部,願將1股300 萬 元之股權由林秀羚投資,惟公司支票簿仍在申請中,貨款均以現金支付,為免浪費利息,先向其借支票開立,票款由公司負責,俟支票簿領得,即歸還支票等語,並前往不知情印刷業者賴昭嘉處,為其自己及林秀羚印製如附表三所示之名片,且雇用林秀羚之女曹蓉慈在其設於彰化縣員林鎮浮圳路、南投縣集集鎮之據點擔任會計人員,及介紹林秀羚之女婿劉昭谷從事廢油回收買賣,負責載運回收廢油至其家人所經營奈奇公司出售之工作,營造其有與其家人合夥從事油品買賣生意及將擴大營業規模之假象,致使林秀羚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陸續將「系爭支票帳戶」尚未使用之空白支票【包括林秀羚於93年9月8日所領用票號679776至679800號空白支票及於95年3月10日所領用票號0000000至0000000 號空白支票之尚未使用部分】交予陳宏運使用,並約定由陳宏運須匯款入「系爭支票帳戶」以支付其所開立之票款,如林秀羚須用支票,再向陳宏運取用空白支票使用,陳宏運於取得「系爭支票帳戶」之空白支票後,即恣意開立林秀羚之支票向他人借款週轉或清償債務;其復於95年5月9日前某日,再次向林秀羚佯稱:支票已用罄,惟公司支票簿尚未取得,須再申請支票本讓公司使用等語,致林秀羚又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於95年5月9日向陽信商業銀行三民分行領取票號 3362076至0000000號之空白支票1本並交予陳宏運使用,陳 宏運於取得該本「系爭支票帳戶」之空白支票後,又續而恣意開立林秀羚之支票向他人借款週轉或清償債務。嗣因陳宏運未依約定匯款至「系爭支票帳戶」,致「系爭支票帳戶」存款不足,陳宏運所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自同年5月25 日起陸續跳票,林秀羚遭如附表一所示持票人追討,林秀羚為維護自己之票據信用,迫於無奈,只好出面與如附表一所示之持票人處理票據債務後,陸續取回陳宏運所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票面金額共計3,348,000元,詳細票號、票 面金額、票載發票日、持票人、處理情形,均如附表一所載),陳宏運即連續以上開方式,獲得使用林秀羚之支票及讓林秀羚為其清償債務之不法利益。 二、案經林秀羚訴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經查:被告陳宏運及其辯護人對於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均無意見,且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對於本案卷內相關證人之證述、文書卷證資料,有何不得為證據之情形,並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又有關本案證人之證述、文書卷證資料亦經本院於審理期日逐一提示、朗讀,並告以要旨,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對證據資料亦未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102 年8 月7 日審判筆錄第24至至28頁),本院審酌相關證人證述筆錄製成、文書卷證資料取得,並無證據顯示有何違背程序規定情事,依據上揭說明,均應具有證據能力。 二、訊之被告陳宏運固坦承有於95年3 、4 月間,前往告訴人林秀羚所經營之「豪姻KTV 」,向告訴人借用「系爭支票帳戶」之空白支票,並陸續簽發告訴人之支票,用以向他人借錢週轉償債,及於95年5 月9 日前某日,因告訴人交付之空白支票已用罄,乃又請告訴人請領空白支票本供其使用,經於95年5 月9 日向陽信商業銀行三民分行領取票號0000000 至0000000 號之空白支票1 本,其於取得該本空白支票後,又簽發告訴人之支票向他人借錢週轉償債,之後,因「系爭支票帳戶」之存款不足,其所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陸續票跳,告訴人乃出面與如附表一所示之持票人處理票據債務,並陸續取回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得利之犯行,辯稱:伊有向告訴人借用支票,但伊沒有騙告訴人,伊與告訴人原本就有互相借錢,後來告訴人說她有支票,伊才向告訴人借用支票,伊向告訴人借用支票是用來償債,伊向告訴人借支票時,有表示伊欠人家錢,需要支票處理債務,伊向告訴人借用的支票,前面都有兌現,後來才沒兌現,伊一開始都有繳票款,但是後來週轉不過來才沒支付,伊沒有邀告訴人投資入股云云。辯護人則辯護稱:①告訴人之女曹蓉慈確有在95年3 月間,短暫受僱於被告,並被派去學習油品相關知識的講習,被告所設員林浮圳路或集集的據點,事實上也有新品的機油,後來新品機油推展不順,間隔1 個月後可能因為太閒了,曹蓉慈才自己辭掉工作;②告訴人所提出之兩張名片,是被告和告訴人兩個人共同去印製的,且依照告訴人所述,該兩張名片印製完成後,她是交給女婿劉昭谷去使用,而且她是想要透過這兩張名片,藉告訴人的個人的人際關係,在員林地區可以擴展劉昭谷的廢油回收生意,被告有幫助劉昭谷購置油品及油運車,劉昭谷也從事約一年多的廢油回收生意,而且是以現交現領取報酬,又該兩張名片,一張是印奈奇,一張是印國喬企業有限公司,該兩張名片上,並沒有告訴人所稱的投資奈奇公司的職稱,由此可知,該兩張名片印是作為業務性質,根本不足做為本案起訴的所謂的被告邀約告訴人投資,奈奇公司的證據;③告訴人之前也曾借支票給被告,借支票1 張跟借支票1 本,責任很難去論定誰要負的責任比較大,不能用支票本來去論定,依照告訴人的說法,之前雙方之間就有借票的行為,告訴人和被告之前就有相當的信賴關係,他們關係匪淺,不能因為事後跳票,就說被告使用詐術,由「系爭支票帳戶」明細可知,其實多數匯入金錢要供持票人兌現的票款,都是由被告所匯,當時被告也是有資金來源,被告也有努力要讓票款來兌現,只是後來無力付款;④借票來清償之前的債務,係民法上的新債清償,舊債沒有結清,又成立一個新債務,即使被告借告訴人的支票,簽發了告訴人的支票在外,但事實上他並沒有免除自己之前所負的債務;⑤支票經由賴玉伍再交給賴玉伍的債權人廖慶松,廖慶松再跟告訴人追償票據責任時,若被告有意圖不法所有的話,被告應會放著不管,則廖慶松根據票據只能跟告訴人追討,但被告還是有跳出來,甚至為了他自己發出來的10幾張支票,在廖慶松提供的本票上面,與告訴人共同簽發面額300 多萬元之本票給廖慶松,從這點看得出來被告是負責任的,被告雖然沒有錢,但仍會設法償還,並沒有因為支票是告訴人的,就完全不負責任,足見被告沒有意圖不法所有云云。經查: (一)被告確實有於95年3 、4 月間,前往告訴人所經營位於彰化縣員林鎮○○路00號「豪姻KTV 」,向告訴人借用「系爭支票帳戶」之空白支票,陸續簽發告訴人之支票,用以向他人借錢週轉償債,及於95年5 月9 日前某日,因告訴人交付之空白支票已用罄,被告又請告訴人去申請空白支票供其使用,經告訴人於95年5 月9 日向陽信商業銀行三民分行領取票號0000000 至0000000 號之空白支票1 本交予被告後,被告復恣意簽發告訴人之支票向他人借款週轉償債,嗣因「系爭支票帳戶」之存款不足,被告所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陸續票跳,告訴人為維護自己之票據信用,迫於無奈,只好出面與如附表一所示之持票人處理票據債務,並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處理情形與持票人處理票據債務後,陸續取回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等情,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95年度他字第1737號卷第92至94頁、100 年度偵緝字第164 號卷第26至28頁、本院101 年12月4 日準備程序筆錄第7 至12頁),核與:①證人即告訴人林秀羚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所述被告向其借用支票及其因為被告向其借用之支票大量跳票而與如附表一所示之持票人處理票據債務等情(見95年度他字第1737號卷第1 至5 頁、100 年度偵緝字第164 號卷第45至48頁、本院102 年6 月26日審判筆錄第3 至37頁);②證人賴玉伍於偵查中陳稱:伊所持有之告訴人名義支票係被告因償還借款而交付予伊,伊有拿告訴人之支票向廖慶松借錢等情(見95年度他字第1737號卷第126 至127 頁);③證人廖慶松於偵查中陳稱:伊所持有告訴人名義之支票係賴玉伍因向其借款而交付等情(見95年度他字第1737號卷第35、129 頁),均大致相符,並有如附表一編號1 至13所示支票之支票影本或退票理由單影本、如附表一編號1 處理情形欄所示之支票票影本、如附表一編號3 處理情形欄所示之本票影本各1 紙、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戶名:林秀羚)1 份、告訴人所提出之詐欺金額統計表1張、被告提出之匯款至「系爭支票帳戶」之匯款單據、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5 月14日陽信總業務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檢附之「系爭支票帳戶」開戶資料、支票領取紀錄、交易明細各1 份等件在卷足憑(見95年度他字第1737號卷第6 至19、27、42至46、95至97、111 、167 至174 頁、96年度偵字第3180號卷第50頁、100 年度偵緝字第164 號卷第48頁、本院卷)在卷足憑,堪信屬實,此部分之事實堪先認定。 (二)被告確有對告訴人誆稱:伊與家人投資奈奇公司作廢油回收生意,獲利甚多,為擴大營業,購入價值約1,200 萬元之機器1 部,願將1 股300 萬元之股權由林秀羚投資,惟公司支票簿仍在申請中,貨款均以現金支付,為免浪費利息,先向其借支票開立,票款由公司負責,俟支票簿領得,即歸還支票等語,並前往不知情印刷業者賴昭嘉處,印製如附表三所示之名片,且雇用林秀羚之女曹蓉慈在其設於彰化縣員林鎮浮圳路及南投縣集集鎮之據點擔任會計人員,及介紹林秀羚之女婿劉昭谷從事廢油回收買賣,載運回收廢油至其家人所經營奈奇公司出售之工作,以營造其有與其家人合夥從事油品買賣生意及將擴大營業規模之假象,致使告訴人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陸續將「系爭支票帳戶」尚未使用之空白支票交予被告使用,約定由被告須匯款入「系爭支票帳戶」以支付其所開立之票款,如告訴人須用支票,再向被告取用空白支票使用,並於上開空白支票用罄後,復於95年5月9日前某日,又向林秀羚詐稱:上開支票已用罄,惟公司支票簿尚未取得,須再申請支票本讓公司使用等語,致告訴人再度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於95年5月9日向陽信商業銀行三民分行領取票號 336207 6至000000 0號之空白支票1本並交予被告使用等 情,業據下列證人證述明確(詳如後述),核其等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如附表三所示之名片影本各1張在卷可 資佐證,堪信屬實: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秀羚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被告有邀妳做生意嗎?)有,95年3 、4 月間。(問:什麼生意?)黑油,要做黑油,他說1 台機器1,200 萬要4 股,1 股300 萬,他的弟弟都有,後來大里那邊開工廠。(問:妳說他邀你作黑油,1 台機器要1,200萬,要分成4股,1股300 萬,他要邀妳做幾股?)1 股。(問:另外3 股他有找到人嗎?)我不知道,他是跟我說他弟弟也有。(問:……他邀妳,妳有參加、有同意嗎?)有,後來有答應。(問:有跟妳拿票嗎?)有,他之前有叫我開票借他。」、「……到後來他跟我講放在他這邊。他說開票不用付利息,不用付現金給人家,到後來他就跟我借票放在公司,甲種票申請下來他才要還我。」、「他跟我說這樣子付現金給人家,要付利息,不然妳把票借給我放在公司開比較快,才不用大里又跑到員林。」、「(問:在借票給他之前,妳用支票多久了?)我用很久了,我27歲出頭就開始了。(問:邀妳去做黑油的生意,1 股要300 萬,妳是用什麼方法去了解真的有這種方式……?)他就是說在大里溝邊很寬大,他說要擴寬,說很好賺。(問:在什麼地方?)在大里一個橋上去,剛好在旁邊,我到後來去查,也是跟人家租的。」、「(問:借票給被告之前,答應要以300 萬入股之前,妳有用什麼方法去了解這個生意是如何去運作嗎?)我講的很長,也是講我一個女婿,他叫一台黑油車,還有我女兒到浮圳路那邊,他(即被告)跟一個叫『韓錦宏』,跟『韓錦宏』的女兒都當場在那裡,我也叫我女兒去做會計。(問:妳女兒是曹蓉慈,女婿是劉召谷?)是,去做會計,兩萬僱用她,我想被告這麼好,我女婿在正新辭掉沒有待了,又跑去一間鐵工廠做了一天後,回去就找我女兒,被告說『不要做那個工作,去買一部車載黑油最好賺,我妹婿1 個月賺10幾萬』,我再跟我女婿和女兒去花壇買一台舊車,還有跟人貸款,我是這樣的原因我才參加,因為我也很冤枉,他這樣說我才會被他騙。(問:被告不是有介紹妳女兒、女婿去工作?)所以就相信,我媳婦的嬰兒我要帶,我女婿載黑油,時常在工廠實習。」、「(問:妳的票是不是整本空白的支票交給被告?)第一本是沒有整本,因為他說要在工廠開,後來他跟我講那本沒有了,他說不然妳再拿一本給我,我就再去領,5 月多的時候領出來就拿給他了。」、「第一本是沒有整本,第二本才整本領給他。」、「(問:……如果是生意正常在運作的話,照理講他一張票開出去,戶頭裡面要有錢才可以領,是不是這樣?)對。(問:被告有沒有跟妳講『老闆娘我什麼時候開一張多少錢的票出去了,什麼時候到期,請妳準備錢讓人領』?)他是跟我說,他的公司會叫他的妹妹匯過來,之前是都有匯過來,後來25日開始跳票的時候,他就沒有匯過來。」、「跳幾張之後,我一直找他找不到,到後來說去法院後面,法院後面的咖啡廳。」、「為了這件事情快要發瘋,被他搞到這樣,一個家庭都破碎了,還這麼沒良心。」、「(問:剛才說到支票借給被告,本來他有按時匯錢到妳的戶頭,所以票沒有問題?)他說他公司會處理。(問:後來95年5 月25日開始跳票,之前妳自己沒有因為被告的交代,有自己放錢去戶頭裡面嗎?)他匯進來繳。(問:妳自己有放過嗎?)他有時候不夠,叫我去幫忙調一下,不然票會跳掉,5 月9 日的支票拿給他前是還沒有跳票,到後來5 月拿給他的這一本才給我跳了好幾佰萬,就是要拐我的本票,我就緊張票不能跳票,因為信用都不好了,我的信用一向很好。(問:跳票之後,有沒有別人拿妳的票,實際上是被告開的,來向妳要錢?)那是跳票完的時候,賴玉伍跟廖慶松說要開1 張本票換我的票回來,叫我去草屯拿……。(問:妳講的這些處理過程,被告有在場嗎?)要去寫本票他有在場,他叫我去再約他們兩個……。(問:到這個時候,妳看到這麼多張票都付不出來,都跳票,妳有沒有問陳宏運為何會搞到這樣?)他說他會負責,叫我先開票來用,之後他1 個月要還10萬……。(問:跳票以後,被告只跟妳說現在要多少錢處理,妳來處理就對了,沒有跟妳解釋原因嘛?)沒有,他跟我說他要負責,說1 個月要10萬還他們兩個,結果沒有,他們兩個就找到我這邊來,我說是他說10萬要還你們跟我沒有關係,到後來要我到草屯拿票的時候,他沒有去,他叫我自己去拿。(問:妳說的他們兩人是誰?)他們兩個就是賴玉伍跟廖慶松……。」、「跟他一起的那個也都跟我的女兒攪在一夥裡面,我才會相信他們,就是疼女兒跟疼女婿。」、「(問:剛才妳也有說最先一開始是被告有介紹妳的女兒、女婿去他那邊工作?)是後來才去那邊,那邊也有裝潢,說要作黑油。(問:跳票之後,妳的女婿載黑油的工作有沒有繼續在做?)那時候跳票以後,我都還不敢讓他們知道,我想看能不能圓滿,被告他也說要拼多少,叫我給他時間,這樣給我拖時間。(問:後來他們知道嗎?)他們後來就知道了,都找不到人,都跑路了,我跳票之後就要跟被告要我的支票回來,要趕快拿回來,被告他就找不到了,電話也不打通。(問:妳寫狀紙去地檢署告的時候,那個時候陳宏運還找得到人嗎?)我找不到人。(問:提示95年度他字第1737號卷第21頁名片,這邊有兩張名片,上面都有印妳的名字,一張是國喬企業有限公司林秀羚,一張是奈奇環保廢油高價收購名字也是林秀羚,這兩張名片是妳去印的還是別人印的?)那時候他說他要去員林,叫我帶他去印刷廠邊印,我說好我帶你去,帶他去就介紹他們認識,他就說要回去設計,說做黑油要印名片,要收黑油或做什麼,他去印的我也不知道印成什麼樣子,後來有拿給我,那時候都還沒有發生跳票的事情,他開始要邀做黑油的時候,就有去印這個有兩張,我才相信他。(問:印名片的原因就是讓妳知道妳在黑油的生意裡面,妳是出頭的人,所以才用妳的名字印名片,不然為何要用妳的名字?)他說要出去載黑油、賣黑油有名片,人家要打電話給你,才知道要怎麼打,這樣我才相信他。(問:妳說有4 股妳出1 股而已,生意也不是妳經營的,為何用妳的名字?)我怎麼知道,他就這樣跟我講,我相信他要作黑油,是他設計去印的……。(問:事情發生到現在,從95年8 月份開始告他,一直告到101 年12月他來開庭的時候說願意調解,一直到今天102 年6 月,這段這麼久的期間被告有沒有還妳一毛半角的錢?)都沒有。(問:妳認識被告之後,妳知道被告在做什麼工作嗎?)我沒有問他,他跟我說要做黑油。(問:妳知道他在做黑油嗎?)他弟弟之前就有在做了。(問:本人?)他本人沒有,他後來跟我說他們要擴寬,他弟弟要移過來大里。(問:在跟妳借票之前,妳們雙方面有沒有資金往來,比如他跟妳借錢妳跟他借錢,或是他跟妳借票妳跟他借票,有這種事嗎?)他之前曾經要我保險,我開支票給他,後來他才跟我借票。(問:這本支票之前有跟妳借票?)是,有跟我借票,我有開給他,他也有拿來有去繳。(問:這個很零散?)是。」、「開始都叫我開借給他,後來才叫我說不然妳開始來做黑油,沒多久他也曾經叫我開票借他,後來他說不然都放在他那邊,我說你公司也有票,被告他說請下來我就還妳用現金這樣也不用繳利息。」、「他開票就說他的公司會處理,是後來有一次說票不夠,我才去找他,幫忙湊一下,後來就跳票,跳票的時候我要領出來,我就找不到人。」、「(問:妳在法院旁邊跟賴玉伍、廖慶松去講跳票的事情?)他叫我去拿票回來,被告叫我去那邊等,他帶兩個人過來。(問:在妳們等的這次,之前妳認識賴玉伍、廖慶松嗎?)廖慶松我不認識,賴玉伍曾經來KTV 賣我密粉。(問:被告在現場有講什麼?)他跟我講『妳簽名,我1 個月再還廖慶松10萬』,他說『妳不用煩惱我1 個月會還他10萬,我載黑油很好賺』。(問:提示95年度他字第1737號卷第27頁本票影本,這張本票妳有簽嗎?)本票就是他叫我簽的,他說沒關係你簽,我票會再還妳,後來我要拿票,他說票要到草屯拿。(問:照這張本票來看,妳有簽名被告也有簽名?)他叫我簽,他1 個月要10萬還廖慶松。(問:這張本票上面被告有蓋印章、手印,妳也有蓋手印?)對,我就是傻傻的。」、「(問:這台油車是妳女兒買的,還是女婿買的?)就是我女婿帶我去花壇一間二手車買,貸40萬,叫我要背書,他不知道寫我女婿還是誰,我不知道,我印象中寫我女婿,叫我背書,我想說幫忙女婿,這樣也好讓他有一個工作。(問:妳女婿買這台油車之後,有去收購廢油嗎?)有,他也有裝桶子。(問:誰去跟誰裝桶子?)我女婿車上有裝一個塑膠桶說要載廢油,印名片就是說妳的女婿要去載油,有名片出去人家比較認得你,我才說好這樣有什麼關係,印我的名片有什麼關係,員林街上我是很熟,因為我以前住南平,一些修理車車行的我都去拜訪,要讓我們載,才會印那些名片,我很耿直也很傻。(問:他有說這間公司是什麼公司嗎?)我就是有一次有跟他講,如果是公司要來簽。(問:入股的時候有沒有說是什麼公司?)奈奇,他騙我好幾次要簽入股的,股東是不是要簽,跟我騙差不多3 次,我都空手回來,他就沒辦法交代,要入股也要有一個表要簽名。(問:這個名片也有給妳嗎?)有,也有給我,我拿給我的女婿,說這個是媽媽介紹。(問:妳拿給女婿是什麼目的?)我女婿就是要載黑油、收黑油,因為員林街上有一個認識我,你就說妳丈母娘人家比較認識,我女婿人家比較不認識。(問:妳剛才有說到被告有介紹工作給妳女兒跟女婿?)嗯,他裝潢一個辦公室在那裡,『韓錦紅』跟他的一個女兒都住在對面445 號,用空屋裝潢做辦公廳。(問:被告幫妳女兒、女婿介紹工作,跟妳的這個投資有什麼關係?)是他介紹給我女兒,到後來又投資,我才會相信他。(問:他幫妳女兒介紹什麼工作?)也是黑油。(問:做什麼樣的黑油,跟以前有什麼關係?)他就說浮圳這裡要再用一個點。(問:有店面?)我說你怎麼都沒有招牌,他說不用招牌。(問:誰租的店?)屋主我也認識,他也去找他,他說他還欠他8 萬多。(問:妳女兒在裡面做什麼?)都是聽電話,我女兒也說沒什麼電話……。(問:薪水是什麼人付的?)薪水是他們給她的,一個月二萬。(問:是誰付給妳女兒的?)就是他們二個,他們都沒有結婚,是夫妻。(問:他介紹給妳女婿什麼樣的工作?)就是一台黑油車,載去大里要招股東那邊,再循環過去,再賣人家,說很好賺。(問:妳女婿賺的錢是如何計算的,是誰給他?)我不知道,我沒有管那個,因為那時候我帶的大孫子才嬰兒而已,我想說我女婿跟女兒都去在那裡,人家才會相信,疼小孩跟疼女婿,想說有一個工作,去當股東好了,我女婿說很大間、很寬闊,我女兒跟『韓錦紅』也很好,集集也開一間很大間,我們都有去看,我女兒也都帶他去那裡要學做生意,這邊還要再一間。(問:妳女婿有算是在奈奇公司做?)他是載黑油。(問:算是奈奇公司的?)他載黑油去交,浮圳這邊是說還要設一個副廠,就是被告他可能要給他開的。(問:是被奈奇雇用,還是他是要載黑油去奈奇賣?)他載黑油去賣。(問:賣給奈奇?)嗯,被告他說那個很好賺……。」、「……我是說這樣的原因我才會那麼相信他,不然我怎麼可能整本的票拿給他開,也是說我女兒跟女婿有一個工作,連他的姨仔也對我們的女兒、女婿那麼好,才會想說相信他們。」、「(問:……被告說要添1,200 萬的機器,其中1 股有300 萬的部分要讓妳投資,妳當時為何這麼相信被告說的話?)就是因為我的女兒、女婿,我才會相信他。」、「我女兒是去浮圳那裡聽電話,他是說那裡還要設一個廠。」、「(問:在妳跟被告之間的債務關係,發現很多跳票之後,妳都只找被告嗎?還是有找過他弟弟?)都是找被告。(問:妳有沒有去找過他弟弟?)沒有,但是最後他弟弟要轉兩個小朋友的戶口,發生的時候,被告沒來轉,是他弟弟跟我說要轉回去,結果他弟弟打電話給我的時候,我跟他說那廢棄機油是他們一起開的,他弟弟就說哪有,那是他自己的,他弟弟這樣回我。(問:轉被告他弟弟的小孩的戶口嗎?)被告跟他女朋友的小孩。(問:他弟弟要來幫小孩遷戶口?)他到發生事情就沒來了,被告跟他弟弟講我的電話號碼,他弟弟打電話給我,就跟我說要遷那兩個小孩的戶口回去,他一開始就是這樣慢慢布局,我才相信他們要來這邊住,後來他弟弟要來遷戶口,我就跟他弟弟說被告說機油要大家一起做,他弟弟說那個跟被告沒關係。(問:被告有跟妳說要投資的這家到底叫什麼公司嗎?)他說大里的機油,他以前在臺中,現在要過來這邊。(問:他跟妳說的意思就是他弟弟那間嗎?)就是大里那邊,說現在要搬過來。(問:他有帶妳進去看過嗎?)到發生之後我才有看過,我去找那間工廠,之前我沒有。(問:誰帶妳去找大里那家工廠的?)我女兒跟我一起去的,可是那時候已經關起來了。(問:去的目的是什麼?)要去找被告。(問:去已經找不到被告了嗎?)就已經關起來了,房東也說他們最後也沒繳房租,要告他們之後才搬走的,房東是這樣跟我說的。(問:這兩張名片,一張是印奈奇,一張印國喬企業有限公司,這妳都不知道內容,都是陳宏運設計的嗎?)對,我也不知道,他拿給我的時候,我還跟他說我哪需要印名片,他說我女婿要去載機油的時候可以拿給店家。(問:妳給被告的票,我們查起來總共不只1 本,而是3 本,最後一本是像妳說的5 月9 日後,就是整本都拿給被告用,5 月9 號之前有些零散的,那部分是他來跟妳要才開給他,還是空白的給他?)最後第二本我是有跟他拿回來開,後來他又拿回去,再拿回來,之前在上去那本,沒幾張。(問:他要來借的時候妳才開給他,還是空白給他?)一開始都是我開給他的,他叫我開多少我就開多少,也都有繳,到最後變成第二本這裡就用比較少。(問:妳說他來的時候妳才開給他,他之前的也有繳,那他有繳,是什麼原因跟妳借票借錢?)他說要我把票借他,他要下機油的貨錢,後來他說這樣太麻煩,就叫我把票放公司。」等語(見本院102 年6 月26日審判筆錄第3 至37頁、本院102 年8 月7 日審判筆錄第17至23頁)。 2.證人賴昭嘉於本偵查中證稱:「(問:提示告訴狀所附林秀羚名片2 張,是否去你那邊印的?)是。(問:是何人去印的?)第一次有2 人來我這裡跟我接觸,一人是林秀羚,另一人是一名先生,該先生我不認識,我之前認識林秀羚,第一次只是接觸,第二次是這位先生自己來,這位先生應該叫做『阿運』,是『阿運』將資料給我叫我印『阿運』的名片(庭呈附表三編號3 所示之名片)。(問:林秀羚、『阿運』名片費用何人支付?)『阿運』支付的」等語(見96年度偵字第3180號卷第72頁)。 ⒊證人曹蓉慈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妳認識被告嗎?)認識(問:怎麼認識的?)之前我媽跟他是朋友,我打電話給我媽的時候,她叫我過去,剛好我沒有工作,被告就聘請我當會計。(問:被告之前曾經雇用妳當會計,那是什麼時候的事情?)大概95年。(問:當會計的時候妳在哪裡上班?)員林浮圳路那邊。(問:妳上班的地點是做什麼生意的?)賣車子的機油。(問:就妳所知的老闆是誰?)被告。(問:薪水是誰付給妳的?)她女朋友韓小姐……。(問:被告請妳去當會計的那間公司叫什麼名字?)不知道,它沒有招牌。(問:妳做會計要整理帳目、傳票、發票的嗎?)都沒有,就去那邊聽電話,他說1 個月1 萬8000元至2 萬元。(問:妳連公司名字叫什麼都不知道嗎?)不知道,我想說他是我媽的朋友。(問:妳有實際在處理我剛說的帳目、經手公司的帳冊、票據、發票、傳票嗎?)都沒有。(問:妳在那邊的工作內容只有負責接聽電話而已嗎?)對。(問:但是妳知道公司在賣車子所需要的機油?)對。(問:妳在那邊的工作期間,有接過人家打電話去訂購油品嗎?)沒有,但是被告跟她女朋友曾經有送機油過來。(問:妳工作那邊的油是從哪來的?)都他們載來的。(問:不是妳下訂跟賣出去的嗎?)不是。(問:妳確定那地方有放油嗎?)有。(問:可是怎麼來的跟怎麼走的、運到哪裡妳都不曉得?)對。(問:照妳說的,妳在被告那邊當會計的那幾天,妳也不知道公司叫什麼名字,妳自己也沒有接聽過人家打電話來訂油或是人家要賣油給妳的業務,妳也不知道妳實際上看到的油品到底是哪來的,跟到底是到哪裡賣掉妳也不曉得,妳都沒有概念嗎?)那時候想說是媽媽的朋友,就沒想那麼多。(問:妳在那邊做了多久?)還有去集集那邊,加起來1 個多月,他在集集那邊還有1 家公司……。(問:所以妳有的時候是到浮圳路那邊上班,有的時候到集集?)韓小姐載我去集集那邊上課。(問:上課是上什麼課?)上有關機油的課程,介紹機油給客戶的知識,我跟韓小姐也去嘉義上過1 次……。」、「……有時候她會載我去集集那邊幫她顧,在那邊等電話或等什麼的。」、「(問:集集也是像浮圳路那樣的營業場所嗎?)對,一樣有個辦公室跟倉庫這樣。(問:集集那邊除了妳被韓小姐請去顧店外,還有其他的員工嗎?)沒有。(問:就妳所知,劉昭谷是否也受雇於被告並從事機油的工作?)沒有,被告介紹劉昭谷去被告的弟弟那邊做回收摩托車店的廢棄機油,再載去臺中交給他弟弟。(問:被告他弟弟的營業地點在哪裡?)臺中,我有去過,但是我不熟,要問劉昭谷。(問:妳去過幾次?)兩、三次,但是都是他載我去的。(問:妳不是還要上班?)那是後來我沒做之後才跟他去的。(問:被告介紹劉昭谷去他弟弟那邊做回收廢棄機油的事情,跟妳受雇於被告並在浮圳路那邊當名目上是會計,實際上是接聽電話的工作,時間點是誰先誰後?)差不多時間。(問:妳說妳後來沒在浮圳路那邊接電話,也就是妳沒受雇於被告的原因是什麼?)後來覺得怪怪的,就都沒電話也沒什麼的,而且會計也什麼資料都沒有,而且薪水還是韓小姐私人拿給我的。(問:在妳沒去被告那邊上班之後,劉昭谷還是繼續從事廢機油回收的工作?)對。(問:劉昭谷收了機車行廢棄的機油再載去給被告的弟弟做集中處理,在臺中回收廢油的事務,到底是被告還是被告的弟弟經營的?)被告的弟弟跟妹妹。(問:妳才去過兩次,妳怎麼知道?)我前夫跟我說的,他去的時候都是交給他弟或是他妹。(問:妳知不知道妳媽媽林秀羚女士跟被告之間,有什麼樣的商務合作或往來?)不知道。(問:妳媽媽有問過妳受雇於被告浮圳路那邊接聽電話,到底工作是怎樣,公司的業務有沒有運轉?)我媽有打電話給我過,我也是跟她說我在那邊也都是看電視、聽電話,但是都沒電話。(問:在妳還在被告那邊接電話的時候,妳知道被告跟妳媽之間有金錢借貸的關係嗎?)不知道,到後來才知道。(問:妳知道被告曾經向妳媽借過支票使用嗎?)不知道。(問:妳剛有提到說妳在被告那邊,他沒有交辦過任何的支票、票據、傳票、單據嗎?)都沒有。(問:妳媽曾經有透過妳想打聽被告的聯絡方式嗎?)那都後面發生的,我跟劉昭谷曾經去集集找過,也曾經跟我媽去被告介紹劉昭谷牽車的車行過,我們知道的地方都去找過。(問:妳曾經跟妳媽去找過,那有找到嗎?)沒有。(問:妳有帶妳媽去被告他弟在臺中收廢機油那邊找過?)事件發生之後,我跟前夫(即劉昭谷)去找過,也沒找到。(問:你們有問過被告他弟說被告人到什麼地方去了?)有,我前夫有問,他也不知道。(問:你們有問被告他弟弟說臺中收廢油的這個地方,到底是誰的營業場所?)我前夫後來有問過,那是被告他弟跟他妹的。我前夫去也是交給他們。(問:被告有沒有請妳聯繫開立專門收廢油的業務,並為了這件事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沒有。(問:妳在浮圳路或是韓小姐請妳去南投集集的地方,有沒有看過負責製造機油或是改裝廢油的機器設備?)沒有。(問:妳待的地方就是純粹的辦公室?)對,後面就是他們自己載來的整箱成品。(問:妳剛說在浮圳路上班的地點有放油品,那是新品嗎?)對,都是一罐一罐,箱裝的。(問:妳知道那是什麼牌子的嗎?)都是寫英文的,我看不懂。(問:妳說妳在那邊做一個多月的時候,除了會計就是接聽電話,那應該有電話進來吧?)沒有。」、「從來沒有接到電話過。」、「(問:所以就是沒生意嗎?)對。(問:妳剛回答說劉昭谷有交廢機油到被告他臺中弟弟開的公司,妳剛說那是現交現領的意思是什麼?)他去摩托車店收廢棄機油再載去交給他弟弟,那都是現領的,載多少領多少。(問:妳剛說妳在浮圳路那邊,名義上是會計,實際上是接聽電話,可是都沒電話進來,那妳主要真正在裡面做到的工作是什麼?)去那邊打掃之後就看電視。(問:有客人來嗎?)沒有。(問:既然這樣的話,他們為什麼要花錢請妳去看電視?)我當初沒有想那麼多,那是因為他跟我媽是朋友。(問:妳去外面上課,那辦公室的地方呢?)上課就關起來。(問:妳剛說的上課,是什麼樣的人用什麼樣的上課方式,妳說一下上課情形?)大概有7個學員,去嘉義的時候有好幾 個都沒看過,我去是當學員聽老師講。(問:上課是介紹油品知識還是教妳如何銷售?)教我們如何跟客人介紹油品。(問:妳上課後,回來有運用這些東西在工作上嗎?)沒有客人進來怎麼運用。(問:上課需要付費嗎?)不用,他們沒跟我收。(問:為什麼授課單位會願意不收?)這個我不了解,韓小姐載我去的。(問:是什麼樣的人請什麼樣的老師來上課?)我不知道,韓小姐去浮圳路那邊載我去上課,所以是什麼樣的單位辦這個課程或誰付錢的我都不知道。(問:妳說妳覺得怪怪的就沒再去上班了,怪怪的是什麼意思?)怪怪的是都沒電話、沒生意,也沒人來問,還要去集集上課,去集集那邊也是坐在那邊看,無聊也是去隔壁跟人家聊天,就是都沒事,所以我覺得怪怪的就沒再去了。(問:妳工作完後,有沒有再跟被告有任何工作或私人的聯繫?)沒有。(問:妳知道他後來去哪裡了嗎?)不知道,一直到我媽的事情爆發之後就開始找人了。(問:妳在浮圳路上班的時候,他那邊是裝設有線的市內電話嗎?)對,是之後才裝設的,但是也都沒人打。(問:那地方是租的嗎?)對。(問:是什麼樣的硬體裝潢?)一間水泥的建築物,沒有樓上,有廁所,後面堆放機油。(問:這間是租來的,房租有沒有付等等的事情妳了解嗎?)這我不知道,我待沒有多久,我沒待之後那邊也沒用了,我也不知道他租多久。(問:妳沒待之後,那邊就結束了,還是有繼續在那邊當辦公室?)沒有,門都關著。(問:妳離開之後,那邊的辦公室也關起來,沒有營業的情形嗎?)我從那邊經過鐵門都關著。(問:妳剛說那個店面沒設招牌嗎?)沒有。(問:這樣人家怎麼知道要去妳那邊買機油?)我不知道。(問:那間店除了妳之外,還有別的員工嗎?)沒有,只有我。(問:妳說妳有去集集那邊,集集那邊有幾個員工?)沒有,也是我一個。(問:就妳一個員工兩邊跑,沒有看過其他員工?)沒有。(問:妳在集集那邊也關起來嗎?)我不知道,她載我去就去,我過去那邊的話,這邊就關起來。(問:所以妳跟韓小姐去集集那邊,員林這邊的店就關起來嗎?)對。(問:她載妳回員林的時候,集集就關起來嗎?)對。(問:妳剛說員林的店面,前面是一個一樓房子的店面和廁所,後面有放油品,有放很多嗎?)不會,差不多10幾箱,他們自己載來的。(問:劉昭谷為什麼會去做載廢油的工作?)被告介紹的。(問:被告為什麼會介紹?)那時候我打給我媽的時候,我前夫也跟我一起過去,那時候剛好他手受傷沒工作,被告就說他弟弟載收廢油的很好賺,那個是現交現領的,我前夫考慮之後就說好,被告就介紹我前夫去花壇牽車,我前夫自己貸款買設備跟車,之後弄好就開始跑車了。(問:在集集那邊的辦公室是怎樣的呢?)像一般辦公室一樣遮著,一格一格的。(問:整個外觀也是一間店面還是怎樣?)對,也是店面,比浮圳路大跟長一點。(問:裡面也是沒有其他員工?)對。(問:裡面有堆放貨物嗎?)後面也有,但是不多。(問:集集那邊有沒有招牌?)也沒有。(問:平常要是沒有人的話,就沒人接聽嗎?)對。」等語(見本院102 年7月17日審判筆錄第3至21頁)。 ⒋證人劉昭谷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你在95年間,從事什麼業務?)回收廢油。(問:這業務跟被告有什麼關係?)那是他弟弟的公司。(問:是你收了廢油後,載去被告弟弟的公司,交給陳宏運的弟弟?)對。(問:你收集廢油並交給被告的弟弟,你的報酬跟收入是從誰那邊拿到的?)被告他弟弟。(問:跟被告有關係嗎?)沒有。(問:你為什麼會認識被告?)是被告介紹我跟他弟弟認識的。(問:被告自己有在他弟弟的廢油回收廠擔任什麼職務嗎?)沒有。(問:他都介紹你去了,你怎麼那麼確定沒有?)他們是兄弟關係而已,被告沒在那邊。(問:你有從被告手上拿過載收廢油的報酬嗎?)沒有,錢都是跟被告他弟弟收的。(問:被告他弟弟的公司或是廠房是在哪邊?)當時在大里。(問:就你所知,經過被告的介紹並載油去被告的弟弟那邊的期間,被告自己有準備開設一個跟回收油有關的公司嗎?)當時有在說。(問:就你所知,你岳母就是告訴人這邊,她有參與嗎?)當時是被告跟告訴人說要開公司。(問:你怎麼會知道?)那時候我聽我岳母說在員林這邊要開公司。(問:你有沒有看過那家公司開起來的樣子?有沒有開起來?)也不是公司,就在浮圳路那邊小小間的而已。(問:在你的認知,浮圳路就是被告所說的公司?)對,就是一張辦公桌。(問:你知不知道告訴人跟被告之間有什麼樣的金錢往來關係?)當時我岳母的票拿給被告,被告拿我岳母的票去借錢。(問:你怎麼知道?)當時我還是她女婿,我有在幫她處理,找被告,可是都找不到。(問:告訴人曾經託你去找被告,那你曾經去哪些地方找被告?後來有沒有找到?)臺中大里他弟弟的公司、集集也有、浮圳路租屋處、大仁南街租屋處,那是他租的也是他住的,對面也有住,一個是辦公室,一個是住處,我是在花壇有找到。(問:找到之後,你有告訴被告為什麼找他嗎?)有,我問他說欠我丈母娘的錢要怎麼處理,他說好,要叫他弟弟來處理,結果他自己報警自首,被警察帶走。(問:從那之後你有再碰到被告過嗎?)找不到了。(問:你說你有載廢油去臺中被告他弟弟的公司,他弟弟的公司是什麼名稱?)他沒有名稱。(問:是奈奇嗎?)對,是奈奇。(問:你從事廢油的期間,你說是被告引介你去做的,你做多久?)95、96年,差不多兩年的時間。(問:你說從岳母那邊得知,被告有邀你岳母去設一個公司,你知道你岳母跟你說的那間公司是在做什麼的嗎?)有關油的。(問:你岳母曾經有拿名片給你去招攬廢油的回收生意嗎?)有。(問:提示他字卷第21頁名片影本,你岳母有交給你使用嗎?)我看過下面那張印奈奇的,上面那張我沒看過。(問:你說你那段時間載廢油都是載去陳宏運他弟那邊,錢也是跟陳宏運他弟拿?)對。(問:那你到底有沒有跟陳宏運做過生意?)沒有。(問:你丈母娘拿名片給你去發,發了之後有沒有做成實際的生意?)有。(問:收廢油還是賣新的油?)收廢油。(問:運去哪裡?)運去被告他弟的公司。(問:你說公司是被告介紹你載廢油去他弟那邊之後,才開始想要成立的,怎麼會後來用奈奇的名片收來的油,還是載去被告他弟那邊,那被告的公司是怎麼回事?)奈奇是他弟弟的公司,根本不是他的公司。(問:剛剛給你看的名片有印奈奇?)奈奇是臺中大里公司的名字,不是被告的公司。(問:既然不是被告的公司,為什麼最開始是被告去找告訴人去參與?)告訴人當時是我岳母,她也是希望我多賺點錢,她就幫我介紹比較好的工作。(問:當你岳母跟被告之間產生錢的糾紛的時候,你在找被告的時候,你當時是不是還在被告他弟那邊工作?)對。(問:你沒問被告他弟說被告去哪了嗎?你岳母跟被告還有一些金錢的糾紛沒有解決,你有問他嗎?)他弟弟說被告對家庭沒有責任,他弟弟對被告的事情都不要管。(問:你有問過被告他弟弟嗎?)他弟弟都跟我說被告在外的行為一概跟他沒有關係。(問:你認識被告是因為告訴人的介紹嗎?)對。(問:在之前都不認識被告嗎?)不認識。(問:你岳母為什麼會介紹你認識被告?)當時我手受傷,那陣子沒有工作,原來的工作就沒做了,就換這個回收廢油的工作。(問:你換做回收廢油的工作是要自己買車嗎?)要。(問:你說油都載去大里被告弟弟的公司,錢怎麼算?)算公升的。」等語(見本院102 年8 月7 日審判筆錄第3 至16頁)。 (三)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查: 1.被告確有上開連續詐騙告訴人並恣意簽發告訴人之支票週轉借款償債,使告訴人背負票據債務,而為其清償債務之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林秀羚指證歷歷,核與證人賴昭嘉、曹蓉慈、劉昭谷、賴玉伍、廖松慶等人證述均大致相符,並有如附表一編號1 至13所示支票之支票影本或退票理由單影本、如附表一編號1 處理情形欄所示之支票影本、如附表一編號3 處理情形欄所示之本票影本各1 紙、告訴人所提出之詐欺金額統計表1 張、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5 月14日陽信總業務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檢附之「系爭支票帳戶」開戶資料、支票領取紀錄、交易明細各1 份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名片影本各1 張在卷可佐,堪信屬實,業如前述。參以被告於偵查中自承:其並無參與奈奇公司之經營,該公司是其弟弟與外甥所經營,其與該公司沒有關係,其有與告訴人共同從事油品生意,並掛奈奇公司之名等情(見100 年度偵緝字第27頁);於本院審理時亦自承其與告訴人間確曾談論有關合夥投資奈奇公司乙事(見本院102 年8 月7 日審判筆錄)。益證被告確有刻意營造其有與其家人合夥從事油品買賣生意及將擴大營業規模之假象,假意邀告訴人合夥投資,再佯以「公司支票簿仍在申請中,貨款均以現金支付,為免浪費利息,先向告訴人借支票開立,票款由公司負責,俟支票簿領得,即歸還支票」、「支票已用罄,惟公司支票簿尚未取得,須再申請支票本讓公司使用」等語,陸續向告訴人詐得空白支票,並恣意簽發告訴人之支票週轉借款償債,使告訴人背負票據債務而為其清償債務之行為,以此方式,獲得告訴人為其債務清償之不法利益。 2.又被告委請證人賴昭嘉所印製如附表三所示之名片,其上分別印有「德國高科技機油」、「國喬企業有限公司」、「頂威專利事業(研發)」、「奈奇」、「環保廢油高價收購」等字樣,有如附表三所示名片影本在卷可稽,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秀羚所述被告雇用曹蓉慈擔任被告經營油品生意店面之會計人員及介紹劉昭谷與奈奇公司往來從事廢油回收生意等情相符。而依被告、證人曹蓉慈、劉昭谷所述可知,被告並未在奈奇公司任職,亦未經營奈奇公司,然被告卻為其自己及告訴人印製如附表三編號1 、3 所示印有「奈奇」、「環保廢油高價收購」等字樣之名片,顯不合常理;又被告為告訴人所印製如附表三編號二所示之名片上,印有「德國高科技機油」、「國喬企業有限公司」字樣,然「國喬企業有限公司」早於本件案發前之90年7 月間即已向彰化縣政府辦理停業登記准予備查,並於90年9 月3 日完成公司解散登記,此亦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0 年11月30日經中三字第00000000 000號書函及所檢附之公司登記案卷資料影本1 份在卷可稽(見100 年度偵緝字第164 號卷第55至63頁),被告卻在印製給告訴人之名片上登載此業已解散不存在之公司名稱,亦有違常情。足證被告確有利用印製上開名片及雇用或介紹告訴人之女兒、女婿從事與油品買賣生意相關之工作,營造其有與其家人合夥從事油品買賣生意及將擴大營業規模之假象,再假意邀告訴人合夥投資之行為。 3.訊之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跟告訴人說我有資金週轉困難,我有跟告訴人說我有欠人家錢要週轉。但是我沒有告訴他我欠何人錢,我也沒有告訴他我欠別人多少錢。」、「(問:當時的經濟狀況如何?)不好,因為做生意失敗。我在外面有負債,銀行加上民間借貸大約三、四百萬元。(問:告訴人知道你在外面欠這麼多錢嗎?)告訴人不知道。(問:你跟告訴人借支票的時候,有跟他說你要開多少金額的支票出去嗎?)我沒有告訴告訴人……。(問:所以告訴人根本不知道你借的票以後是要用來週轉多少錢?)是的,告訴人不知道。等語(見本院101 年12月4 日準備程序筆錄第8 至9 頁)。則依被告所述,被告於上開期間,負債達三、四百萬元,經濟狀況不佳,而告訴人與被告並非家人至親,告訴人又十分珍惜自己的票據信用狀況,若無相當之誘因,告訴人豈可能將數十張,甚至整本的空白支票交給被告使用?又被告所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面額分別高達9 萬多元、10多萬元、20多萬元、30多萬元、40多萬元等,並非小數額,又豈可能如被告所述,因被告向告訴人表示其負債、週轉不靈,欲向告訴人借票週轉,告訴人即不管被告簽發支票之面額多少、張數多少,將自己已經領用而尚未簽發使用之空白支票全數交給被告週轉償債使用,甚至應被告之要求,再去領用1 本空白支票繼續供被告週轉償債使用,而任令自己為被告背負鉅額債務。衡以被告所簽發之支票面額並非小數額,張數多達數十張,告訴將上開空白支票交給被告簽發使用,其自身必須負擔票據責任,倘非有利可圖,為求投資順利,告訴人豈會甘冒票據責任之風險將攸關自身票據信用之空白支票交付被告簽發使用。益證被告前開所辯,悖於常情,並不可採。 4.至於被告交付給告訴人之如附表二所示支票,係被告因為向告訴人借款而交付告訴人,與本案被告以詐術騙取告訴人支票使用乙事無關,業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102 年6 月26日審判筆錄第12、25至26、30至31頁),公訴意旨認如附表二所示支票金額亦應計入被告所得之不法利益,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被告前揭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詐欺得利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 (一)刑法修正之新舊法比較部分: 查被告陳宏運行為後,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之刑法,已自95年7 月1 日起生效施行,茲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內容,就與被告本案罪刑有關之規定,綜合予以比較如下: 1、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條第1項業已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已將新舊法律適用之「從新從輕」原則,改採「從舊從輕」原則,而此規定僅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並非實體刑罰法律,自不生行為後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之問題,應逕行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2、本次修正公布,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條文本身雖未修正,然有關其法定罰金刑之部分,依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之罰金為銀元1 元即新臺幣3 元以上,而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則規定罰金為新臺幣1000元以上,因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規定。至有關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之規定,考其立法目的在於將刑法分則條文之罰金單位由原先的銀元,改為新臺幣,而不變動其罰金之最高度,以配合刑法總則中第33條第5 款關於罰金單位之修正(因提高30倍又將單位改為新臺幣,等同原條文適用修正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業已於98年4 月29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公布廢止,並於98年5 月1 日生效,併為敘明》提高罰金最高度,再折算為新臺幣),解釋上不屬於刑法第2 條第1 項刑罰法律有變更之情形,僅係罰金計算單位之修正,是以刑法修正後關於應適用法條所定法定罰金刑之貨幣單位及提高標準,應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之 規定,而毋須為新、舊法之比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度法律座談會第19號提案參照)。 3、連續犯之部分: 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刪除,並自95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從而,被告基於概括犯意所為之數行為,自95年7月1日起已不再成立連續犯而得論以一罪,而應依具體行為之性質論罪。查被告於新法施行前所為之本案多次詐欺得利犯行,其時間各有不同,但其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主觀上顯係基於概括犯意所為,為連續犯,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一罪,較依新法分論以多次詐欺得利罪之結果,對被告顯較為有利。 4、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因修正後之刑法規定並非有利於被告,自應整體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相關規定。 (二)核被告陳宏運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先、後多次之詐欺得利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爰依修正前刪除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另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7 月16日施行,被告犯罪行為時間係於95年3 、4 月間,在96年4 月24日減刑基準日之前,被告於96年9 月7 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通緝,並於100 年3 月23日為警緝獲到案等情,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通緝案件移送書(見96年度偵字第3180號卷第154 、165-1 頁)及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見本院卷)各1 份在卷可按,是被告係於前開減刑條例公布施行後通緝並緝獲,核與該條例第5 條所規定要件不符,自無該條之適用,被告前揭犯行仍合於減刑條件而得以適用該條例予以減刑,應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減其刑期二分之一,並依法先加後減。爰審酌被告濫用與告訴人間之友誼及信賴,詐取告訴人之支票,恣意簽發告訴人之支票週轉償債,使告訴人背負票據責任,而為其清償債務,漠視他人財產權益,法治觀念薄弱,復於犯後猶飾詞卸責,未能真心悔悟,且依其所述,迄今未能與告訴人和解賠償,犯後態度非佳,並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所受損害,及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素行品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儆懲。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2 項、第56條(修正刪除前),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嘉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文學 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黃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林玟君 附表:陳宏運所開立,經林秀羚與持票人處理而取回之支票 ┌──┬──────┬─────┬─────┬─────┬─────────┐ │編號│票載發票日 │面額 │票號 │持票人 │處理情形 │ │ │ │(新臺幣)│ │ │ │ ├──┼──────┼─────┼─────┼─────┼─────────┤ │1 │95年5月30日 │365,000元 │AC0000000 │廖慶松(陳│退票,由林秀羚另開│ │ │ │ │ │宏運以之向│立面額834,400元, │ │ │ │ │ │賴玉伍清償│票載發票日95年7月 │ │ │ │ │ │債務,賴玉│28日,票號AC000000│ │ │ │ │ │伍再持以向│0號支票換回 │ │ │ │ │ │廖慶松借款│ │ │ │ │ │ │) │ │ ├──┼──────┼─────┼─────┼─────┼─────────┤ │2 │95年5月25日 │380,000元 │AC0000000 │同編號1 │同編號1 │ ├──┼──────┼─────┼─────┼─────┼─────────┤ │3 │95年6月10日 │168,000元 │AC0000000 │同編號1 │退票,由林秀羚簽發│ │ │ │ │ │ │面額370萬元,票載 │ │ │ │ │ │ │發票日95年6月30日 │ │ │ │ │ │ │,票號CH000000號之│ │ │ │ │ │ │本票1紙(經陳宏運 │ │ │ │ │ │ │共同簽名)與廖慶松│ │ │ │ │ │ │換回 │ ├──┼──────┼─────┼─────┼─────┼─────────┤ │4 │95年6月20日 │158,000元 │AC0000000 │同編號1 │同編號3 │ ├──┼──────┼─────┼─────┼─────┼─────────┤ │5 │95年7月12日 │256,000元 │AC0000000 │同編號1 │廖慶松存入銀行代收│ │ │ │ │ │ │後抽票,由林秀羚以│ │ │ │ │ │ │上揭本票換回 │ ├──┼──────┼─────┼─────┼─────┼─────────┤ │6 │95年8月13日 │285,000元 │AC0000000 │同編號1 │同編號5 │ ├──┼──────┼─────┼─────┼─────┼─────────┤ │7 │95年7月7日 │200,000元 │AC0000000 │同編號1 │同編號5 │ ├──┼──────┼─────┼─────┼─────┼─────────┤ │8 │95年7月1日 │187,000元 │AC0000000 │同編號1 │同編號5 │ ├──┼──────┼─────┼─────┼─────┼─────────┤ │9 │95年8月29日 │370,000元 │AC0000000 │同編號1 │同編號5 │ ├──┼──────┼─────┼─────┼─────┼─────────┤ │10 │95年8月22日 │163,000元 │AC0000000 │同編號1 │同編號5 │ ├──┼──────┼─────┼─────┼─────┼─────────┤ │11 │95年9月6日 │420,000元 │AC0000000 │同編號1 │同編號5 │ ├──┼──────┼─────┼─────┼─────┼─────────┤ │12 │95年6月4日 │150,000元 │AC0000000 │溪湖巫先生│退票,由林秀羚向溪│ │ │ │ │ │ │湖巫先生支付票款 │ ├──┼──────┼─────┼─────┼─────┼─────────┤ │13 │95年6月4日 │150,000元 │AC0000000 │同編號12 │同編號12 │ ├──┼──────┼─────┼─────┼─────┼─────────┤ │14 │95年7月26日 │96,000元 │AC0000000 │陳俊陽 │退票,由林秀羚以32│ │ │ │ │ │ │,000元與陳俊陽和解│ ├──┼──────┼─────┼─────┼─────┼─────────┤ │總計│ │3,348,000 │ │ │ │ │ │ │元 │ │ │ │ └──┴──────┴─────┴─────┴─────┴─────────┘ 附表二:陳宏運交付林秀羚之支票 ┌──┬──────┬──────┬─────┬─────┬────────┐ │編號│發票人 │票載發票日 │面額 │票號 │付款行 │ ├──┼──────┼──────┼─────┼─────┼────────┤ │1 │新昇聯合國際│95年5月31日 │786,000元 │LSA0000000│上海商業銀行龍山│ │ │有限公司 │ │ │ │分行 │ ├──┼──────┼──────┼─────┼─────┼────────┤ │2 │勤生國際有限│95年6月30日 │810,000元 │CX0000000 │台北縣中和地區農│ │ │公司 │ │ │ │會員山分部 │ ├──┼──────┼──────┼─────┼─────┼────────┤ │總計│ │ │1,596,000 │ │ │ │ │ │ │元 │ │ │ └──┴──────┴──────┴─────┴─────┴────────┘ 附表三: ┌──┬─────────────┬───────┐ │編號│名片內容 │備註 │ ├──┼─────────────┼───────┤ │ 1 │奈奇 │見95年度他字第│ │ │環保廢油高價收購 │1737號卷第21頁│ │ │工業用油 │。 │ │ │機 油 │ │ │ │林秀羚 │ │ │ │服務專線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 │ │ ├──┼─────────────┼───────┤ │ 2 │德國高科技機油 │見95年度他字第│ │ │國喬企業有限公司 │1737號卷第21頁│ │ │頂威專利事業(研發) │。 │ │ │林秀羚 │ │ │ │服務專線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 │ │ ├──┼─────────────┼───────┤ │ 3 │奈奇 │見96年度偵字第│ │ │環保廢油高價收購 │3180號卷第74頁│ │ │工業用油 │。 │ │ │機 油 │ │ │ │阿運 │ │ │ │服務專線0000-000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