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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54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紀佳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548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郭玉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922、960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郭玉葉犯竊盜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6行「4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670元」。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紀佳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佑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922號
                                      101年度偵字第960號
    被      告  郭玉葉  女  56歲(民國OO年O月OO日生)
                        住高雄縣旗山鎮○○里○○鄰○○街
                        130
                        居彰化縣花壇鄉文德村宮口巷102弄
                        13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玉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於民國100年12月1日上午
    11時40分許,在林士展所經營之位於彰化縣彰化市○○路
    388號尚金典時尚寢飾館內,以徒手之方式,竊取該店價值
    新臺幣(下同)700元之范侖鐵諾棉被1件得手;再於同日上
    午11時45分許,在蘇子郎所經營之位於彰化縣彰化市○○路
    394號大豐商行店內,竊取價值400元之三味福落花生3包及
    什錦洋芋脆餅4包得手。嗣林士展發覺棉被短缺,經報警處
    理後,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郭玉葉於警詢及偵訊中偵查中坦承
    不諱,核與證人林士展、蘇子郎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
    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調解書各2紙、現場照片暨監視器畫
    面12張等在卷足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嫌。其所犯
    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檢  察  官   余  建  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書  記  官   何  國  瑋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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