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黃婉靜 被 告 蔡朋志 被 告 來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介森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交簡字第272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余仕明 法 官 吳俊螢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書 記 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