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矚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矚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啟峰 馮瓊慧 前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蔡得謙律師 鄭志誠律師 被 告 黃四吉 選任辯護人 林松虎律師 林明毅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 偵字第10631號、814號、3402、3639號),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發現有需再調查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理由一之部分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月2日上午10時30 分,於本院第九法庭,恢復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起訴書第11頁第20頁起訴事實為: ┌───────────────────────────┐ │ ㈡馮啟峰與黃四吉、馮瓊慧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 │ │ 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由馮啟峰於100年12月19日前某時│ │ 許,向友人程鯤商借以其經營之歐都納公司名義參與投標 │ │ ,程鯤對該標案本無投標意願,礙於人情而基於容許他人 │ │ 借用歐都納公司名義及證件投標之犯意,在臺中市西屯區 │ │ 台中港路3段107號17樓(歐都納實業有限公司),將彰化 │ │ 縣政府採購標單、報價清單蓋上歐都納公司印章與私章, │ │ 並填載投標單價43元後,連同歐都納公司401報表、100 萬│ │ 元押標金支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西屯分行,票號 │ │ FS0000000號)等證件、資料交予馮啟峰,以此方式擔任燈│ │ 會環保袋標案之陪標廠商,馮瓊慧再依馮啟峰指示,於100│ │ 年12月21日16時32分許,將歐都納公司前揭投標資料,送 │ │ 抵彰化縣政府發包中心。嗣於100年12月22日上午,燈會環│ │ 保袋採購案開標,共有敞盛公司、歐都納公司、秉辰實業 │ │ 有限公司(下稱秉辰公司)、佳和興實業有限公司等廠商 │ │ 投標,經彰化縣政府行政處副處長劉益彰開標結果,由秉 │ │ 辰公司以每只單價38.8元最低標得標,敞盛公司以每只單 │ │ 價39元為次低標。劉益彰當場宣布:如燈會指定款未入庫 │ │ ,得辦理保留決標,俟指定款入庫後,始決標等語。 │ └───────────────────────────┘ 二、因檢察官另追加起訴被告黃四吉,於100年12月22日、101年1月3日二次縣府開標時,均另向佳和興實業有限公司借牌及以非法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9840號追加起訴書、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246號案件),追加起訴案件與上述案件互相牽連,。經評議後認為,需與追加起訴部分一併更為妥適處理,故裁定再開辯論。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葉明松 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雅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