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簡附民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簡附民字第64號原 告 小馬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財 訴訟代理人 王志忠 被 告 蔡俊雄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2年度簡字第1909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義忠 法 官 魏志修 法 官 陳佳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陳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