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5號原 告 茂英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安茂 被 告 莊婕蓁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2 年度訴字第162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文學 法 官 魏志修 法 官 黃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林玟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