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145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碧莉 選任辯護人 蘇勝嘉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9152 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行簡式審判程序後,經檢察官聲請進行認罪協商程序,本院改依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碧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碧莉於民國102年2月間,透過香港之某交友網站認識蕭漢岳,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透過不詳管道,取得某年籍資料不詳、長相與其差異甚大,外表清秀之女子照片圖檔數張,再將該女子之照片傳給蕭漢岳觀看,表示自已為即為照片中該名外表清秀之女子,以博取蕭漢岳之好感,後並向蕭漢岳佯稱願以結婚為前提,與蕭漢岳進行交往,其後除了於電話、簡訊中以「老公」稱呼蕭漢岳外,又以寄水果、日常生活用品給蕭漢岳等方法,營造其係真心與蕭漢岳以結婚為前提進行交往之假象,以此方式取得蕭漢岳之信任後,再以如附表編號所示之欺罔方法,致蕭漢岳陷於錯誤後,分別交付如附表所示之財物。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陳碧莉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蕭漢岳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證人吳泔霖、吳芳樺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遭被告冒用之女子照片1幀。 ㈣告訴人所申設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與提款卡影本共2紙、玉山銀行臺幣活存電子對帳單共4紙,被告所申設之玉山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承陽企業社吳泔霖所申設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資料各1份。 ㈤被告與告訴人使用「LINE」通訊軟體通話之畫面截取圖片共66張。 三、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認罪,願受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3年」。經查,上開協商合意 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 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455條之2 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本件如有前述可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時,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佳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陳品潔 附表: ┌──┬──────────────────┬──────────────────┐ │編號│ 被告分別各次施用之詐術方法 │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時間及財物│ │ │ │內容 │ ├──┼──────────────────┼──────────────────┤ │ ㈠ │陳碧莉於102年2月9日,向蕭漢岳謊稱: │蕭漢岳於102年2月9日上午11時42分許, │ │ │伊的提款卡消磁無法提款,無法包壓歲錢│使用ATM轉帳之方式,自其申設之玉山銀 │ │ │給父母、外甥女等人,致蕭漢岳陷於錯誤│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轉帳新臺幣 │ │ │而接續交付財物。 │(下同)25,000元至陳碧莉申設之玉山銀│ │ │ │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 │ ㈡ │陳碧莉於102年2月15日,向蕭漢岳謊稱:│蕭漢岳於102年2月15日下午2時44分許, │ │ │需要錢訂飯店房間,及替父親繳交保險費│使用ATM轉帳之方式,自其申設之玉山銀 │ │ │,致蕭漢岳陷於錯誤而接續交付財物。 │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轉帳18,000 │ │ │ │元至陳碧莉申設之上開玉山銀行帳戶。 │ ├──┼──────────────────┼──────────────────┤ │ ㈢ │陳碧莉於102年2月18日,以祖父過世需要│蕭漢岳於102年2月18日下午1時58分許, │ │ │緊急費用為由,向蕭漢岳佯稱要借錢,致│使用ATM轉帳之方式,自其申設之玉山銀 │ │ │蕭漢岳陷於錯誤而接續交付財物。 │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轉帳20,000 │ │ │ │元至陳碧莉申設之上開玉山銀行帳戶。 │ ├──┼──────────────────┼──────────────────┤ │ ㈣ │陳碧莉於102年2月22日,向蕭漢岳謊稱:│蕭漢岳於102年2月22日晚上7時55分許, │ │ │需要錢替伊替家人繳保險費,致蕭漢岳陷│使用ATM轉帳之方式,自其申設之玉山銀 │ │ │於錯誤而接續交付財物。 │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轉帳17,000 │ │ │ │元(起訴書誤載為20,000元)至陳碧莉申│ │ │ │設之上開玉山銀行帳戶。 │ ├──┼──────────────────┼──────────────────┤ │ ㈤ │陳碧莉於102年2月27日,向蕭漢岳謊稱:│蕭漢岳於102年2月27日下午1時29分許, │ │ │伊的機車出車禍撞壞,需要修理費用,致│使用ATM轉帳之方式,自其申設之玉山銀 │ │ │蕭漢岳陷於錯誤而接續交付財物。 │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轉帳13,000 │ │ │ │元至陳碧莉申設之上開玉山銀行帳戶。 │ ├──┼──────────────────┼──────────────────┤ │ ㈥ │陳碧莉於102年3月8日,向蕭漢岳謊稱: │蕭漢岳於102年3月8日下午3時44分許,使│ │ │伊的車子在路上故障,需要請修車廠之維│用ATM轉帳之方式,自其申設之玉山銀行 │ │ │修技師外出維修,致蕭漢岳陷於錯誤而接│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轉帳10,000元 │ │ │續交付財物。 │至,陳碧莉申設之上開玉山銀行帳戶。 │ ├──┼──────────────────┼──────────────────┤ │ ㈦ │陳碧莉於102年3月12日,向蕭漢岳謊稱:│蕭漢岳於102年3月12日下午1時38分許, │ │ │伊任職的公司需要資金週轉、軋票,致蕭│使用臨櫃轉帳之方式,自其申設之玉山銀│ │ │漢岳陷於錯誤而接續交付財物。 │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轉帳10萬元 │ │ │ │至吳泔霖、吳芳樺以「承陽企業社」名義│ │ │ │申設之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 │。 │ │ │ │【按:陳碧莉以此方式向吳泔霖、吳芳樺│ │ │ │ 等人佯裝其在外有設法替「承陽企業社│ │ │ │ 」接獲客戶訂單,並以此清償其之前積│ │ │ │ 欠吳泔霖之若干費用。】 │ ├──┼──────────────────┼──────────────────┤ │ ㈧ │陳碧莉於102年3月14日,向蕭漢岳謊稱:│蕭漢岳於102年3月14日: │ │ │伊因病住院2個星期,而要醫藥費80,000 │①下午6時43分許,使用ATM轉帳之方式,│ │ │元,因剛被先前任職之公司退保,所以需│ 自其申設之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 │ │ │要現金,致蕭漢岳陷於錯誤而接續交付財│ 帳戶內,轉帳30,000元至陳碧莉申設之│ │ │物。 │ 上開玉山銀行帳戶。 │ │ │ │②下午6時44分許,使用ATM轉帳之方式,│ │ │ │ 自其申設之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 │ │ │ │ 帳戶內,轉帳30,000元至陳碧莉申設之│ │ │ │ 上開玉山銀行帳戶。 │ │ │ │③下午6時45分許,使用ATM轉帳之方式,│ │ │ │ 自其申設之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 │ │ │ │ 帳戶內,轉帳20,000元至陳碧莉申設之│ │ │ │ 上開玉山銀行帳戶。 │ ├──┼──────────────────┼──────────────────┤ │ ㈨ │陳碧莉於102年3月28日,向蕭漢岳謊稱:│蕭漢岳於102年3月28日晚上8時8分許,使│ │ │伊奶奶住安養院,需要28,000元繳交住安│用ATM轉帳之方式,自其申設之玉山銀行 │ │ │養院住院費用,致蕭漢岳陷於錯誤而接續│0000000000000帳戶內,轉帳28,000元至 │ │ │交付財物。 │陳碧莉申設之上開玉山銀行帳戶。 │ ├──┼──────────────────┼──────────────────┤ │ ㈩ │陳碧莉於102年4月3日,向蕭漢岳謊稱: │蕭漢岳於102年4月3日(起訴書誤載為102│ │ │伊任職之新公司辦公室要裝修,公司老闆│年3月28日)晚上10時5分許,使用ATM轉 │ │ │要求伊先墊辦公室裝修工錢20,000元,致│帳之方式,自其申設之玉山銀行00000000│ │ │蕭漢岳陷於錯誤而接續交付財物。 │04886帳戶內,轉帳20,000元至陳碧莉申 │ │ │ │設之上開玉山銀行帳戶。 │ ├──┼──────────────────┼──────────────────┤ │ │陳碧莉於102年4月10日,向蕭漢岳謊稱:│蕭漢岳於102年4月10日: │ │ │伊因病再度住院,準備在4月11日轉院去 │①晚上6時26分許,使用ATM轉帳之方式,│ │ │長庚,然要先付50,000元之醫藥費給伊當│ 自其申設之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帳 │ │ │ │ 戶內,轉帳25,000元至陳碧莉申設之上│ │ │ │ 開玉山銀行帳戶。 │ │ │ │②下午6時25分許,使用ATM轉帳之方式,│ │ │ │ 自其申設之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 │ │ │ │ 帳戶內,轉帳25,000元至陳碧莉申設之│ │ │ │ 上開玉山銀行帳戶。 │ ├──┼──────────────────┼──────────────────┤ │ │陳碧莉於102年4月24日,向蕭漢岳謊稱:│蕭漢岳於102年4月24日晚上6時56分許, │ │ │伊準備北上桃園長住養傷,離家前要給父│使用ATM轉帳之方式,自其申設之玉山銀 │ │ │親10,000元之零用錢,致蕭漢岳陷於錯誤│行0000000000000帳戶內,轉帳10,000元 │ │ │而接續交付財物。 │至陳碧莉申設之上開玉山銀行帳戶。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