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原 告 賴志民 鐘秀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夏毅律師 被 告 聯群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秀妃 被 告 洪英德 上列被告因被告洪英德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連帶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永梁 法 官 朱政坤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書 記 官 林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