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鐘勤和 被 告 邱錦龍 景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邱錦龍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審交簡字第 112號),經原告對被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第1 項 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