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43號原 告 張澄淵 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律師 被 告 游景安 施順展 協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協益 上列被告等因毀損案件(105年度易字第18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張鶴齡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書 記 官 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