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3號原 告 林清榮 鄭桂櫻 上二人 之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被 告 劉志行 豪水食品有限公司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謝禎旺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6 年度交訴字第8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紀佳良 法 官 張佳燉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書 記 官 吳芳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