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智附民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智附民字第4號原 告 大霹靂國際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章 訴訟代理人 蔡敬偉 被 告 周烈堂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前經終結辯論,定於民國106年12月17日宣判,惟查本案尚有應調查之 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紀佳良 法 官 王祥豪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書 記 官 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