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字第6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交簡字第641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錫煌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23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錫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黃錫煌與被害人黃彥達之財團法人彰濱秀傳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共2 份」、更正「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及車號查詢機車車籍各2 份」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賴志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淡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陳永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 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度偵字第230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 份。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107年度偵字第2307號 │ │ 被 告 黃錫煌 男 (民國00年0月0日生)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 犯罪事實 │ │一、黃錫煌於民國107年2月4日中午12時許,在彰化縣 │ │ 「黑貓」餐廳,飲用威士忌酒後,竟基於公共危 │ │ 險之犯意,於同日下午2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號普 │ │ 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5時10分許,途經彰化縣線西鄉 │ │ 沿海路2段與中山街口時,因不慎與黃彥達騎乘之車牌號碼 │ │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擦撞,造成黃錫煌受有手部擦 │ │ 傷、臉部擦傷及膝部擦傷等傷害;而黃彥達亦受有左側上臂 │ │ 挫傷、左側腕部挫傷及右側踝部挫傷等傷害(過失傷害部分 │ │ 均未據告訴)。嗣為警獲報前來處理並委由彰濱秀傳紀念醫 │ │ 院對黃錫煌施以抽血測試,測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達226MG/ │ │ DL,即血液中酒精濃度為百分之0.226,已逾百分之0.05之 │ │ 法定不能安全駕駛標準。 │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偵辦。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證據: │ │(一)被告黃錫煌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 │(二)證人黃彥達於警詢中之證述。 │ │(三)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附彰 │ │ 濱秀傳紀念醫院檢驗報告查詢生化報告)、道路交通事故 │ │ 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1、秀傳 │ │ 醫療財團法人彰濱秀傳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彰化縣警察 │ │ 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及證號查詢機車 │ │ 駕駛人及車號查詢機車車籍各1份、現場照片暨監視器錄 │ │ 影翻拍照片共27張等在卷可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 │ │ 犯嫌應可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後段之公共危 │ │ 險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 此 致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 │ 檢 察 官 賴 志 盛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 │ 書 記 官 蔡 福 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