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原 告 林勇成 被 告 李慶家 陳炳煌 金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金在 被 告 沈文吉即龍泰工程行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453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張鶴齡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