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智簡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陳姿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智簡字第22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姿珊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3233號),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108 年度智易字第8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姿珊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履行附件二之和解筆錄所示之和解成立內容。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2 行「扣得仿冒上開商標商品共184 件」之記載後,補充:「(含警方購證仿冒ADIDAS服裝1 件)」;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姿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和解筆錄、轉帳明細表、7-11便利商店交貨便利服務單、寄收件資料;應適用法條部分,關於「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之記載,補充為「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一)。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所為損害商標權人之權益,並危及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所為誠有不該;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於本院審理中與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達成和解,此有和解筆錄1紙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81頁 ),另被害人寶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HBI品牌服裝公司)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則表示不提出告訴,亦有上開公司之聲明書、陳報狀及本院電話洽辦公務紀錄單附卷可參(見偵卷第63、81、95頁、本院卷第49、51頁);暨其於警詢中自述:職業「商」,教育程度「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偵卷第15頁)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被告業與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達成和解,其餘被害人公司則表示不提出告訴,已如前述,堪認被告犯罪情節尚非巨大,本院審酌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犯此罪,經此罪刑之宣告,當足促其警惕,信無再犯之虞,認上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為兼顧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之權 益,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應依附件二所示條件給付金額予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被告如有違反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撤銷其緩 刑宣告,併此指明。 三、扣案之新臺幣1萬5千元,為被告犯本件侵害商標法之犯罪所得,業據被告於警詢中坦承不諱(見偵卷第23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傅克強提起公訴、檢察官賴政安到庭執行職務。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顧嘉文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商標法第98條 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編號│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及數量 │├──┼───────────────────────┤│1 │仿冒「ADIDAS」商標衣服5 件(含警方購證1 件) │├──┼───────────────────────┤│2 │仿冒「ADIDAS」商標褲子21件 │├──┼───────────────────────┤│3 │仿冒「ADIDAS」商標外套13件 │├──┼───────────────────────┤│4 │仿冒「冠軍」商標衣服14件 │├──┼───────────────────────┤│5 │仿冒「NIKE」商標帽子15件 │├──┼───────────────────────┤│6 │仿冒「NIKE」商標衣服1件 │├──┼───────────────────────┤│7 │仿冒「迪士尼」商標衣服87件 │├──┼───────────────────────┤│8 │仿冒「迪士尼」商標褲子12件 │├──┼───────────────────────┤│9 │仿冒「HELLO KITTY」商標衣服15件 │├──┼───────────────────────┤│10 │仿冒「HELLO KITTY」商標褲子1件 │├──┴───────────────────────┤│合計184件 │└──────────────────────────┘附件一: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3233號被 告 陳姿珊 女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路00號 居彰化縣○○鎮○○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姿珊明知如附表所示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圖樣,業分別由 如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在案,並取得指定使用於衣服等商品之商標權,均仍在專用期間,竟仍向位於臺中市之「日聖精品店」、「衣語服飾」、位於高雄市之「香草精品服飾批發」等店家(上開3 店家,為警另案調查中),以每件新臺幣(下同)70元至 200元不等之價格,購入未獲如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同意使 用如附表所示註冊/審定號商標圖樣之仿冒衣服約300件(下稱仿冒上開商標商品)後,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07年9月初起,透過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路,登入臉書名稱「Zishan Chen」及臉書社群「千衣服飾店」,以網 路直播之方式,販售仿冒上開商標商品予不特定之顧客牟利,並提供其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彰化芳苑草湖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供顧客購物匯款使用,累計已售出約100件,獲利約1萬5000元。嗣為警於107年12月25日下午1時許,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前往陳姿珊位於彰化縣○○鎮○○巷000號居所執 行搜索,扣得仿冒上開商標商品共184件及陳姿珊自願繳交 之犯罪所得1萬5000元,而悉上情。 二、案經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委請謝尚修律師告訴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姿珊坦承不諱,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商標註冊資料、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博仲法律事務所鑑定意見書(含授權書、侵權商品照片及商標清單、鑑價報告書)、寶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報告、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108年1月25日函(含Nike產品鑑定書、查扣物品估價表及檢視書)、萬國法律事務所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含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臉書網頁列印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郵局107年11月29日彰營字第1071800576號 函(含客戶基本資料)、搜索現場照片、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等在卷可稽,暨仿冒上開商標商品184件扣案 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上開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扣案之仿冒上開商標商品,請依同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已查扣之被告犯罪所得1萬5000元,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檢 察 官 傅克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書 記 官 侯凱倫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 │編號│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指定使用商品│扣案件數│ ├──┼──────┼─────┼──────┼────┤ │ 1 │00000000 │德商阿迪達│衣服、鞋、襪│39件 │ │ │00000000 │斯公司 │等物 │ │ │ │00000000 │ │ │ │ │ │00000000 │ │ │ │ ├──┼──────┼─────┼──────┼────┤ │ 2 │00000000 │HBI 品牌服│衣服等物 │14件 │ │ │ │裝公司 │ │ │ ├──┼──────┼─────┼──────┼────┤ │ 3 │00000000 │荷蘭商耐克│各種衣服 │16件 │ │ │00000000 │創新有限合│ │ │ │ │ │夥公司 37 │ │ │ ├──┼──────┼─────┼──────┼────┤ │ 4 │00000000 │美商迪士尼│衣服、褲子等│99件 │ │ │00000000 │企業公司 │物 │ │ │ │00000000 │ │ │ │ │ │00000000 │ │ │ │ │ │00000000 │ │ │ │ │ │00000000 │ │ │ │ │ │00000000 │ │ │ │ │ │00000000 │ │ │ │ │ │00000000 │ │ │ │ ├──┼──────┼─────┼──────┼────┤ │ 5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衣服、褲子等│16件 │ │ │00000000 │股份有限公│物 │ │ │ │ │司 │ │ │ └──┴──────┴─────┴──────┴────┘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