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智附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智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黃清雄 被 告 洺豪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陳泳豪 代 理 人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07年度智易字第8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泳豪被訴違反商標法案,業經本院以107年度智 易字第8號判決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義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莊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