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趙麗珍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被 告 陳宇琤 里昂精緻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101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余仕明 法 官 陳義忠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書 記 官 張良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