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上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楊宗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交簡上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宗翰 選任辯護人 洪嘉威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2月31 日108年度交簡字第2134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案號:108年度速偵字第1770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 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丙○○自民國108年12月1日14時許起至同日15時許止,在彰化 縣二林鎮之友人住處及彰化縣境內某不明小吃部,飲用58度高粱酒、38度高梁酒後,竟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21時20分許前之不詳時間,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21時20分許,行經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由乙○○所經營之「沒扛棒海鮮燒烤 店」對面時,因反覆往路邊之香蕉樹衝撞而自摔,雙手手肘均受有擦傷。其後,丙○○於同日22時2分許,在前揭燒烤店 門口前,雙腳跨坐在前開機車上划行,未幾,即停車步入店內環視顧客,乙○○因認丙○○此舉已對其顧客構成騷擾而報案 ,經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二林分駐所巡官施為翔、警員甲○○、劉恩綺據報到場處理,欲對丙○○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 測試時,丙○○竟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對在場依法執行職務 之員警,當場辱以:「操你媽」等語(公然侮辱部分未據告訴),並以手推警員甲○○胸部之方式,施強暴之行為(所犯 妨害公務執行罪部分,未據上訴,業已確定)。嗣員警將其送往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二林基督教醫院(下稱二林基督教醫院)進行救治,並在該院對其施以抽血酒精測試,測得血液酒精濃度為﹥300mg/dL,換算血液中酒精濃度逾0.300 ﹪,超過法定標準值之0.05﹪,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並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審理範圍: 原審判決就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另犯妨害公務執行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觀諸被告提出之刑事上訴理由狀(見本院二 審卷第9頁至第11頁),可知被告就此部分並未提起上訴, 且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期日亦陳稱:就妨害公務部分沒有要上訴等語(見本院二審卷第33頁)。準此,原審判處被告所犯妨害公務罪部分,因檢察官及被告均未上訴,故已確定而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二、證據能力之說明: ㈠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復為確保此意旨之具體實現,另於同條第3 項前段規定: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而受(詢)訊問之被告坦承犯行,究竟出於何種原因,不一而足,或係遭(詢)訊問者以不正方式對待始承認;或係未遭不正方式對待,而係考量是否能獲輕判或免遭羈押;或出於自責悔悟;或於案發初始較少利益權衡、未及受外力干擾;或別有企圖,乃受(詢)訊問者主觀考慮是否認罪所參酌的因素。從而,事實審法院調查結果,職司偵查(詢)訊問者於(詢)訊問之際,已恪遵法律規定,嚴守程序正義,客觀上無任何逼迫或實施其他不正方法,其自白之任意性既已受維護,縱使被告基於某種因素而坦承犯行,要不能事後任意主張自白欠缺任意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265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於警詢、偵訊時自白公共危險之犯行(見速偵卷第1頁至第4頁、第45頁正反面),被告及辯護人就此辯稱:被告偵查中會認罪,係因受到誘導等語(見本院二審卷第138 頁、第145頁、第190頁),然本院勘驗被告之警詢、偵訊錄影光碟後(勘驗筆錄見本院二審卷第97頁至第121頁,勘驗 結果詳見附件一、二),可知被告之警詢及偵訊過程,均係以一問一答方式進行,且員警一開始僅中性告以被告涉嫌妨害公務與公共危險罪嫌,係被告主動表示坦承公共危險犯行,關於飲酒之時間、地點、種類亦係被告自行詳細說明,僅就有無及何時開始騎車、欲往何處表示並無印象,然猶仍表示其應當是飲酒完畢欲騎車返家,並願意承認自身所涉公共危險犯行,難認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有何受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取供之情事,且觀諸警員及檢察官之提問,均屬客觀、中性,並無希望被告僅能回答坦承公共危險犯行之意,是被告及辯護人辯稱遭誘導而為不實陳述,實屬無稽。準此,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之前開自白,確係基於其自由意志所為,復經本院調查其他證據後,認與事實相符(見以下「貳、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之論述),按上開規定,自得作為證據。 ㈡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證人即前揭燒烤店老闆乙○○於警詢中之證詞,屬審判外 之陳述,且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之例外情形,復經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明示拒絕作為證據(見本院二審卷第138頁),自不得作為證據,合先敘明。 ㈢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 1至之4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 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為前提。此揆諸「若當事人於審判程序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此時,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立法意旨,係採擴大適用之立場。蓋不論是否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抑當事人之同意,均係傳聞之例外,俱得為證據,僅因我國尚非採澈底之當事人進行主義,故而附加「適當性」之限制而已,可知其適用並不以「不符前四條之規定」為要件。惟如符合第159條之1第1項規定之要件而已得為證據者, 不宜贅依第159條之5之規定認定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除前述證人乙○○ 於警詢中之陳述外,本判決下列所引用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含書面陳述),皆屬傳聞證據,公訴人、被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二審卷第137頁至第138頁),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製作時之情況,無不當取供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參諸前開規定,認前揭證據應有證據能力。 ㈣至於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均有關連性,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於案發前有飲酒,且其於108年12月1日22時2分許,在前揭燒烤店附近,坐在車牌號碼0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上,用腳划行,以及其嗣經二林基督教醫院接受抽血酒精測試,測得血液酒精濃度為> 300mg/dL,換算血液中酒精濃度逾0.300﹪之事實(見本院二審卷第31頁至第32頁 、第139頁),惟否認有何公共危險之犯行,並辯稱:伊喝 完酒之後,是坐計程車到前揭燒烤店的。至於伊機車會出現在該處,係因最一開始還沒有喝酒的時候,伊是騎機車到前揭燒烤店附近集合。伊沒有騎機車自摔等語(見本院二審卷第31頁至第32頁)。經查: ㈠警方於108年12月1日22時7分許,接獲證人乙○○報案稱有人在 前揭燒烤店酒醉鬧事,經警到場處理後,證人乙○○稱被告騎 車自摔,後來坐在機車上用腳推行至其店外鬧事,因被告對員警為妨害公務之犯行,經員警以現行犯將之逮捕,並送往二林基督教醫院進行救治,經該院對被告施以抽血酒精測試,測得血液酒精濃度為﹥300mg/dL,換算血液中酒精濃度逾0 .300﹪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中及本院審理時坦認不諱(見速偵卷第3頁、第45頁正反面、本院二審卷第31頁至 第32頁、第139頁),並有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二林分駐 所警員甲○○出具之職務報告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草)圖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 現場照片11張、證人乙○○指認被告自摔地點照片暨被告機車 車損照片4張、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張、密錄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張、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 定紀錄表所附二林基督教醫院檢驗課(RD快速藥物及毒物)檢驗報告單、彰化縣○○○○○○○道路○○○○○○○○○○○○○○○○○○○○○○○ ○○○○○路○○○○○○○號查詢機車駕駛人網路列印畫面在卷可稽( 見速偵卷第12頁至第32頁),是此部分之事實堪先認定。 ㈡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是前揭燒烤店老闆,案 發當時,伊煮完東西站在店門口抽煙,剛好看到被告在伊餐廳的對面馬路旁,坐在摩托車上面,機車是發動狀態,馬路旁邊都有樹,被告不是往馬路騎,而是往樹的方向騎,然後倒下去,被告再起身牽車往樹的方向騎,又一次倒地後牽起車續騎,這樣反覆大約5 至10分鐘,當時機車車燈有亮, 機車上只有被告一個人,被告身穿黑色背心和牛仔褲。後來伊再注意到被告時,是因為被告在伊店門口用腳划行機車,此時機車沒有處於發動狀態,機車車燈也沒有亮,後來被告身上流血、全身髒兮兮的走進伊店內,一直在看客人,在客人旁邊繞圈圈,因已騷擾到店內的客人,伊才報警。至於被告如何將機車從對面馬路旁移動到伊餐廳門口,伊就沒有看到。伊開的燒烤店是在南北向的儒林路上,被告機車倒地是在伊店對面,那個車道行進方向是朝北方,可以往南安路走,然後接到二溪路。員警到達之後,伊有帶員警到被告摔倒位置拍照,照片上的安全帽是被告掉下來的,從監視器上看被告在伊店門口前用腳推行機車時,頭上已經沒有戴安全帽了等語(見本院二審卷第168頁至第181頁)。 ㈢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據報到場處理時,依報 案人描述有看到被告為催油門及打大燈等行為,故認為被 告涉嫌酒駕。伊和同仁有就證人描述被告摔倒地方拍照附卷,且伊於因被告妨害公務而壓制被告前,就發現被告身上有多處擦傷等語(見本院二審卷第182頁至第184頁)。 ㈣審之證人乙○○、甲○○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均經具結,就上開 證述內容之真實性已有相當程度之擔保,況證人乙○○先前並 不認識被告,此經證人乙○○陳述在卷(見本院二審卷第172 頁),而證人甲○○僅係接獲通報前往現場處理之員警,基於 職責於執行職務上就其親身經歷之事項作證說明,衡情皆無甘冒偽證之罪責,而故意攀誣構陷被告之動機及必要,渠2 人之證詞並無顯然不可採之理由。又證人乙○○上開關於被告 騎車自摔身上流血之證詞,以及證人甲○○上開關於被告於壓 制前已有多處擦傷之證詞,核與卷附照片所示證人乙○○所指 被告自摔地點有掉落在地之安全帽、被告機車上有擦痕(見速偵卷第20頁至第22頁),以及二林基督教醫院109年5月29日一0九彰基二字第1090500069號函所檢附被告當天病歷、傷口照片所示被告左右手肘均有擦傷(見本院二審卷第41頁至第53頁)之客觀情形相符,堪認證人乙○○關於被告騎車自 摔之證詞可信。再證人乙○○前揭關於被告機車所在車道朝北 及嗣後可連接道路之證述,亦與被告迭於警詢、偵訊所供當時要回家一詞(見速偵卷第3頁、第45頁),以及檢察官所 提出自前揭燒烤店出發至被告住處之Google map路線圖所顯示之行進方向、途中行經儒林路、南安路乙情相吻合,益徵證人乙○○上開證詞信實可採。 ㈤復參以被告前揭警詢及偵訊之任意性自白,均係出於其自由意思所為,已如前述。再者,被告前於101年間,即曾因飲 酒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715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見本院二審卷第21頁),則其非無面對司法程序之經驗,且其於警詢時,猶能多次向員警強調僅就涉嫌公共危險部分認罪,然就涉嫌妨害公務部分不認罪,益徵被告上開警詢、偵訊時之自白確屬實情。綜合上開各情後,本院認被告確有於108年12月1日21時20分許前之不詳時間,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之事實。 ㈥辯護人固質疑證人乙○○於警詢時曾證稱聽到被告催機車油門 而發出聲響、被告機車車燈是白藍色燈光、被告機車是倒向右邊等節,與其於本院審理時所證前後不符,且就被告所受傷勢無法完全說明,而認其證述不實等語(見本院二審卷第194頁至第195頁)。惟按證人所為之供述證言,係由證人陳述其所親身經歷事實之內容,而證人均係於體驗事實後之一段期間,方於警詢或檢察官偵訊時為陳述,更於其後之一段期間,始於審判中接受檢、辯或被告之詰問,受限於人之記憶能力及言語表達能力有限,本難期證人於警詢或檢察官偵訊時,能鉅細無遺完全供述呈現其所經歷之事實內容,更無從期待其於法院審理時,能一字不漏完全轉述先前所證述之內容。因此,詰問規則方容許遇有「關於證人記憶不清之事項,為喚起其記憶所必要者」、「證人為與先前不符之陳述時,其先前之陳述」之情形時,即使為主詰問亦可實施誘導詰問(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之1第3項第3款、第6款參照), 以喚起證人之記憶,並為精確之言語表達。從而,經交互詰問後,於綜核證人歷次陳述之內容時(包括檢察官偵訊時之陳述、法院審理時之陳述,以及於容許警詢陳述做為證據時之警詢內容),自應著重於證人對於待證事實主要內容之先後陳述有無重大歧異,藉此以判斷其證言之證明力高低,不得僅因證人所供述之部分內容不確定,或於交互詰問過程中,就同一問題之回答有先後更正或不一致之處;或證人先前證述之內容,與其於交互詰問時所證述之內容未完全一致,即全盤否認證人證言之真實性。故證人之供述證言,前後雖稍有參差或互相矛盾,事實審法院非不可本於經驗法則,斟酌其他情形,作合理之比較,定其取捨(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證人乙○○就辯護人所質 疑之點,前後陳述固有些微齟齬,然審酌證人乙○○當時僅係 烹煮食物完畢後至店外抽煙休息而偶見素不相識被告騎車自摔之過程,實難強求證人乙○○對於事發經過之所有細節均記 憶甚詳,故尚難僅以辯護人所舉枝微末節之處,即否定證人乙○○上開證言之真實性,是辯護人以證人乙○○證述前後不一 而認不可採等語,並無足取。 ㈦辯護人雖又以被告遭警逮捕時,機車鑰匙並非插在機車上,而係自被告身上取出,而以證人乙○○、甲○○之證詞,可知被 告當時業已泥醉,應無可能將鑰匙自機車取出再放入自身口袋,又證人甲○○並未查證機車有無不久前曾經發動之跡象, 以及被告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於案發前曾有自殘之前例,本次頸部之傷勢應非騎車自摔,而係自殘所致等語,為被告置辯(見本院二審卷第194頁至第195頁)。然依本院勘驗被告於酒測現場錄影光碟之勘驗筆錄(勘驗筆錄見本院二審卷第93頁至第96頁,勘驗結果詳見附件三),可知被告對警員之提問,雖有醉態及情緒,然均能切合題旨回答,難認完全無法理解、處理外界事務,是辯護人所辯被告當時無法將鑰匙取出一詞,尚難採憑。又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中之結證, 核與證人甲○○之證詞並無矛盾之處,復與卷內客觀事證及被 告自陳之詞相符,可認證人乙○○前開被告騎車自摔一詞屬實 ,此已詳述如前,再經本院勾稽上開各情後,認被告確有犯下本案公共危險犯行,至證人甲○○有無其他查證行為或被告 所受頸部撕裂傷之成因,核與被告於本案中有無飲酒後騎車上路之行為,並無必然之因果關係,故辯護人所執此節,亦無理由。 ㈧綜上所述,被告及辯護人前揭辯解,均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至臻明確,被告上開不能安全駕駛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依據: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罪。 ㈡原審以被告犯公共危險罪,事證明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等 規定,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其明知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對本人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財產安全,皆具有高度之危險性,仍於酒後騎車上路,顯然漠視自身及公眾通行道路之安全,已肇致事故,所生危害更大,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兼衡其血液酒精濃度值逾300mg/dL,換算血液中酒精濃度逾0.300%(即換算成吐氣酒精濃度值逾1.5mg/l)、犯罪之動機、目的、高職畢業之智識程 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於法定刑度內量處被告有期徒刑5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原審認事 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稱允當,應予維持。被告固以上揭情詞提起上訴,然本院審理結果,認其及辯護人所辯均不足採,業經說明如上,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秀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劉欣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鮑慧忠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林婷儀 附件一、勘驗被告之108年12月2日警詢光碟: 影像時間 勘驗結果 05:37:24 至 05:39:06 (檔案名稱:2019_1202_053707_004) 警:因為你涉嫌妨害公務與… 被告:妨害公務這件我不認,但是酒駕這件我 認。 警:ㄟ… 被告:因為我沒印象。 警:還是我放給你聽。 被告:沒關係,任你放,我就是跟你講我不認 ,那如果OK,我認阿。 警:好沒關係沒關係啦。 被告:因為我沒印象。錄影機也在錄嘛。 警:妨害公務這件,我也沒有跟你… 被告:大哥你怎麼用,但我跟你講… 警:我知道啦。 被告:我有印象我認,但我沒印象我不認 警:好啦,你忘記就好了。 被告:嗯我不記得了。 警:等一下筆錄講就好。 被告:嗯筆錄講我也是這樣講。如果我有印象 ,什麼事我都認。 05:39:05 至 05:41:04 (檔案名稱:2019_1202_053907_005) (05:39:05處至05:40:00處,畫面顯示員警對被告為權利及罪名告知。05:40:01處,開始進行詢問並記載筆錄) 警:今天因為什麼原因到警局作筆錄? 被告:我就起來就在醫院了,我怎麼知道。醫 院就跟我說我酒駕,酒駕就在這裡了, 我怎麼知道。 警:因為你涉嫌公共危險與那個… 被告:公共危險我不知道。 警:沒有這只是跟你敘述。 被告:沒關係,我就跟你這樣講,就照筆錄這 樣講嘛。 警:沒有啦,我是跟你講… 被告:沒關係,你不用跟我套話 警:我不是跟你套話 被告:我就是照我自己知道的這樣講。我就是 照我知道的講。 警:我會讓你補充。 被告:沒關係沒關係。 警:我會讓你補充。 被告:你就錄影,那如果錄影你就拿來講,這 樣就好。我就跟你講我沒意識,沒意識 就是沒意識。 警:沒關係,我會給你敘述。 被告:這樣就對了這樣就對了。 警:你涉嫌妨害公務與公共危險。被告:我只 承認我酒駕,其他我都不認。 警:沒有啦,這是跟你講一下。 被告:你要怎麼判是你的事情。 警:不是我判的。被告:我說你要怎麼講是你 的事情,但是我現在講的只有酒駕而已, 這樣可以嗎。(05:40:49) 警:被警方依法逮捕來做筆錄。 被告:嗯。 05:41:05 至 05:43:04 (檔案名稱:2019_1202_054107_006) (05:41:05處至05:41:51處,逮捕後權利與提審聲請之告知) 警:要聲請提審嗎?提審的意思就是… 被告:提審什麼,…(05:41:57聽不清楚) 。 警:還要你解釋,這是你的權利。 被告:不用不用不用,…(05:42:00聽不清 楚)。 警:要跟你解釋嗎?不用嗎? 被告:要解釋什麼? 警:就是說如果我們逮捕你,你覺得這是違法 的行為、是警方的違法行為,你可以跟法 院聲請提審。 被告:我就從頭到尾,我都沒清醒,我都不知 道。警察我跟你講,現在在錄音嘛,我 現在講,我從頭到尾都不知道,都不是 清醒的,我知道我醒來就是在醫院,在 醫院的人就跟我說我酒駕,就這樣而已 。 警:好啦好啦。 被告:我承認我酒駕,因為我有喝(05:42:2 5)。 警:好啦好啦。 被告:這樣好嘛,因為你錄影嘛。我是不是依 我知道的這樣講,我不可以亂講嘛。 警:嘿啦。被告:對嗎?…(05:42:35聽不 清楚)這樣你也應該接受了齁? 警:沒關係,我後面讓你敘述啦。 被告:是。 警:我還是要問,因為這也是… 被告:我知道我知道。你們是一關一關來講。警:嘿啦。被告:你是一關一關來講,我還是 要這樣講。因為我不知道頭不知道尾,我 起來就在醫院了,你要叫我怎麼辦?我手 腳也被你們用手銬、腳銬銬起來,我能做 什麼,我又不會跑。 05:43:05 至 05:47:04 (檔案名稱:2019_1202_054307_007以及2019_1202_054507_008) (05:43:05至05:43:32處,畫面顯示員警製作筆錄) 警:你是否具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 民身分、或其法律得請求法律扶助之身分 ? 被告:殘障,我有輕度精神障礙。 警:你是否要申請法律扶助? 被告:就被你們抓到了,我要申請什麼。有用 嗎?沒有用。 警:不用申請齁? 被告:對…(05:46:40聽不清楚)。 05:47:05 至 05:53:04 (檔案名稱:2019_1202_054707_009以及2019_1202_054907_010以及2019_1202_055107_011) (05:47:05至05:53:04處,畫面顯示員警製作筆錄) 05:53:05 至 05:57:04 (檔案名稱:2019_1202_055307_012以及2019_1202_055507_013) 警:楊先生,你現在精神狀況如何? 被告:正常。 警:正常齁。可不可以清楚表達? 被告:可以。 警:你是何時、何地、為警方逮捕? 被告:不知道我不知道。 警:你不知道齁。 被告:我沒有印象。 警:警方於108年12月1日22時34分,因你辱罵 警方「操你媽」,遭警方逮捕,是否屬實 ? 被告:我沒有印象。 警:還是我放給你聽? 被告:沒關係,我沒有印象。 警:你要聽還是?被告:沒關係,反正我就是 精神分裂。 警:沒有啦沒有啦。 被告:你要你放也沒關係,那我就是沒有承認 。 警:我知道啦。我跟你講,你看我有幫你打了 。 被告:(趨前觀看) 警:(提示所製作之筆錄並朗讀,你何時、何 地遭警方逮捕?你說「我喝酒忘記了」) 被告:我沒有說我喝酒忘記了,是我沒有記得 那塊記憶。 警:就是你喝酒喝到忘記了阿?(05:53:2 0) 被告:你錯了一點,我有看精神科,我有人格 分裂,所以我人格分裂會分成多重人格,不是只有兩種。我拿刀砍我媽的時候,沒有喝酒的狀況下。 警:大哥你現在又再亂了。 被告:我沒有亂,我是講真的,我是講真的, 我是講真的。你可以問我爸、可以問當地的村民,我有人格分裂,我是講真的。因為精神科我有給你看,我人格分裂多另外一種人格的時候,自己都壓抑不住。 警:你先聽我講。被告:你說我喝酒也沒關係 ,那我跟你講,因為我有多重人格。 警:你先聽我講。因為我問你怎麼發生,你剛 剛自己說你自己喝酒你已經忘記了。 被告:沒有。我講說喝酒,你是因為酒駕嘛, 我是講說我有酒駕(05:56:04)。 警:嘿呀,喝酒嘛。 被告:可是我精神科上面是不是有多重人格。 沒關係沒關係,反正你就是怎麼寫我怎麼錄嘛。 警:你就是因為喝酒,你就講這樣就好了,不 然你要說什麼? 被告:我就精神分裂阿,我講的就是精神分裂 阿。 警:我知道,我現在跟你說,因為剛是不是有 問你,你說「沒有印象了嘛」? 被告:嘿,我都沒有印象。 警:就是喝酒才沒印象嗎?被告:不一定喔。警:…(05:56:49聽不清楚) 被告:我沒有喝酒也…,因為我沒有喝酒也會 這樣子,所以我真的是要老實講,你說我喝酒會這樣子,也有可能我沒喝酒也會這樣子,也有可能。 警:那我說「可能因為我喝酒忘記了」,這樣 可以嗎? 被告:可以(05:57:05)。 05:57:05 至 05:59:04 (檔案名稱:2019_1202_055707_014) 被告:你後面要補註,因為我有精神分裂。我 也有拿刀砍我媽,可是我不知道。我拿刀砍警察,我從頭到尾都不知道。溪湖派出所你可以去問,都有案例過,不是開玩笑的。 警:這時間將你逮捕,還是要跟你說這時間。被告:你什麼時間將我逮捕,我不知道。我醒 來有意識的時候,我在醫院。其他東西我都不知道。 警:我放影片給你看。 被告:沒關係,你放影片也沒關係,我不知道 我就是不知道,我沒辦法控制我自己。 警:(提示密錄器錄影畫面)這你嗎?影片這 是你嗎?你看一下。這你嘛沒問題嘛。 被告:(趨前觀看確認)嘿這我,可是我都沒 有印象。 警:(提示密錄器錄影畫面)你先推的齁,後 來你被壓制在地上時,你就說「操你媽」 這樣。 被告:(趨前觀看確認)嗯。這我都沒印象。警:(提示密錄器錄影畫面)這是你嗎? 被告:這人是我沒錯。我沒有印象。我也沒有 亂講吧,我就沒印象,我有印象的時候我就在醫院了。 警:屬實啦齁,提供影像了嘛。 被告:我也沒有亂講,我的病歷我講了。警:對阿,我有給你看影片了。 被告:看影片我知道是我,但是我都沒有印象 。 警:好啦。被告:這樣可以吧?我就確實沒有 印象,我只知道我有印象時,我人在醫院 了,然後我父親有來這樣。 05:59:05 至 06:01:04 (檔案名稱:2019_1202_055907_015) 警:(製作:筆錄影片是我啦) 被告:是我沒錯。 警:(製作:但我真的沒有印象) 被告:沒有印象。 警:就照你說的啦,我對你不錯吧。 被告:嗯。我也是照這樣講。因為我們做筆錄 就是要111222嘛,我也不可以亂講話啊 ,我有就是有,沒有就是沒有。 警:你於108年12月1日22時34分你遭警方依妨 害公務罪嫌逮捕,請你詳述當時過程? 被告:我沒有印象。 警:沒印象?沒關係這都是要問、要跟你說。被告:沒意識。 警:沒關係你就說你沒印象就好。 被告:沒意識沒意識。 警:我有意識在醫院了嗎?被告:我有意識我 在醫院了。 警:二林基督教醫院啦。 被告:我不知道我在哪裡,我知道我在醫院而 已。 06:01:05 至 06:03:09 (檔案名稱:2019_1202_060107_016) 警:經警方擷取監視器影像,於畫面上推擠警 方者是否為你本人?(提示擷取影像翻拍 照片) 被告:(確認)這個是我。 警:好,沒有印象齁? 被告:我沒有印象。 警:說沒印象就好。 被告:那個是我沒錯。 (06:01:26處,畫面顯示被告趨前觀看員警所製作的筆錄) 警:不會亂打,等一下會讓你簽名,你放心 啦。 被告:沒有啦,我想說怎麼做這麼久。 警:你這個有兩案。 被告:怎麼兩案? 警:就妨害公務跟那個,你聽不懂? 被告:妨害公務這很久了,差不多5、6年了。警:沒關係,我就跟你講了,沒有要跟你,就 這件酒駕而已,好嗎?單純處理就好。 被告:沒關係,你就妨害公務…(06:02:53 聽不清楚) 06:03:10 至 06:05:04 (檔案名稱:2019_1202_060307_017) 被告:地檢署大概幾點? 警:8點移送。 被告:早上8點? 警:嗯。沒辦法,因為休息中。 警:我要問了喔? 被告:嗯。 警:警方於108年12月1日22時7分接獲報案稱有 人酒醉鬧事,在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沒扛棒海鮮燒烤店),報案人稱有看到你騎乘000-0000號重機車自摔,是否屬實? 被告:嗯(06:05:02)。 警:屬實嗎? 被告:我沒有印象。 06:05:05 至 06:07:04 (檔案名稱:2019_1202_060507_018) 警:你有記得跌倒嗎? 被告:我忘記了。 警:都忘記了? 被告:我也沒什麼傷,就臉、脖子受傷再來就 沒有了,我也不知道。 警:因為喝醉忘記了嗎齁?(06:05:17) 被告:嗯我忘記了(點頭)。 警:你是否帶身分證文件? 被告:有。 警:你何時飲酒?(06:06:31) 被告:忘記了。 警:自己喝酒應該會記得吧? 被告:忘記了啦,我哪有在看時間。 警:大概? 被告:喝酒哪有在看時間,喝酒哪會看時間, 我怎麼知道。 警:大概應該知道吧? 被告:不知道。下午吧。 警:好啦,大概就好,你都忘記了嘛。 被告:沒有人喝酒會看時間的,我怎麼可能喝 個酒看一下,我今天開始喝了,不可能 吧。 警:好啦,你這樣講就好。 被告:下午,我知道下午。 06:07:05 至 06:09:04 (檔案名稱:2019_1202_060707_019) 警:你這樣講就好。 被告:下午下午。 警:我沒有說什麼。 被告:真的沒有人喝酒會看時間。 警:下午大概幾點應該記得吧?大概就好。 被告:我來二林的時候好像是… 警:不是什麼時候喝完,是什麼時候喝? 被告:我來二林喝阿。 警:嘿。 被告:我來二林大概是2點多快3點。 警:(2點至3點啦齁)在哪裡喝? 被告:我不知道耶。 警:二林不知道哪裡喝,你不是說在二林? 被告:我二林朋友那邊,我哪知道他住哪裡。警:喔。 被告:對阿,我怎麼可能知道他住哪裡就在二 林的附近。 警:詳細地址不知道啦齁? 被告:詳細地址不知道,就二林附近。 警:我就照你講得打。 被告:我沒有講謊話,因為他家在哪我不知道 。 警:你喝哪種酒? 被告:在他家是喝58。 警:(58) 被告:然後我們又去續攤是喝38。 警:38喔?這麼會喝。再來哩? 被告:我在家裡是喝保力達,可是我在家裡我 又沒有出門,這樣有算嗎?不算吧?(0 6:08:45) 警:不算阿。你就喝58和38就對了? 被告:嘿。然後其他的我就忘了。 警:喝多少大概有印象嗎? 06:09:05 至 06:11:04 (檔案名稱:2019_1202_060907_020) 警:你也不知道? 被告:怎麼會知道喝多少,人家敬就一直喝, 我怎麼可能會知道喝多少,我真的不知 道。 警:沒關係。 被告:我不會說謊話,我真的不知道。如果我 知道我就講,因為酒不是我倒的。我有 什麼說什麼,我不會騙你。 警:好啦。你何時喝完? 被告:我不知道。我連印象都沒有,我怎麼會 知道,真的啦,我不知道我什麼時候喝 完,我連我怎麼離開的我都不知道。 警:好沒關係。你忘記什麼時候喝完? 被告:對,我連我怎麼離開的我都不知道,我 只知道我醒來的時候就在醫院了,中間 的意識我都沒有。 警:你用什麼交通工具? 被告:摩托車。 警:那台重機車嘛,車號勒? 被告:看一下後面有寫。 警:(提示卷內資料)這台你的嗎? 被告:有行照。 警:(提示卷內資料)這台嗎?被告:(趨前 確認)對。 06:11:05 至 06:13:04 (檔案名稱:2019_1202_061107_021) 警:你喝完酒要去哪? 被告:要回家。 警:你不知道,卻要回家? 被告:我是沒印象,但是我一定是喝完酒就是 要回家,不然要去哪裡。 警:(回家啦) 被告:我連我在哪裡被你們查到我都不知道。警:機車誰的? 被告:我。 警:平常都誰在使用? 被告:我。 06:13:05 至 06:15:04 (檔案名稱:2019_1202_061307_022) 警:(提示酒測檢驗單)這張是你的嗎?是你 的名字嘛,是二林基督教醫院幫你抽血的嘛。被告:(趨前確認)嗯。 警:這也是不能亂來的,都抽血的。 被告:嗯。 警:因為大於300嘛,是危險濃度嘛。 被告:250以上。 (06:14:00處至06:14:24處。被告:不好意思讓你那麼辛苦。警:我4點下班的,你知道嗎?被告:可是你抓1個酒駕有3支嘉獎耶。警:沒有啦,3支嘉獎?你這是人家報案的,沒有啦,你要自己抓的才有。被告:齁,人家報案的。…) 06:15:05 至 06:17:04 (檔案名稱:2019_1202_061507_023) 警:因你受傷無法吹測酒精濃度測試,由請醫 院抽血酒精濃度測試,於108年12月1日23時13分檢測值為(>300C)mg /dL換算呼氣吹氣酒精濃度測試為1.5mg/l是否屬實? 被告:這個我不會換算,你怎麼打就怎麼打。警:(提示卷內資料)就這個嘛,我不會騙人 嘛。 被告:嘿。就300以上,我不會換算阿,所以我 說你怎麼打就怎麼打。 警:有沒有屬實?(06:14:28) 被告:有屬實,我有看過單子。 警:我也不能亂換算。該檢驗報告是否為你本 人? 被告:我本人。我有看。 06:17:05 至 06:19:04 (檔案名稱:2019_1202_061707_024) 警:你是否知悉酒後駕車,酒測值超過0.25mg/ l,就是公共危險案?(06:17:16) 被告:嗯。 警:知道嗎? 被告:知道。 警:你當時騎乘方向去哪裡? 被告:我不知道,我沒有印象,應該是回家吧 ,應該是往溪湖那個方向。沒有意外的 話。 警:你忘記了啦。 被告:忘記了。應該是往溪湖。我沒有印象了 。 06:19:05 至 06:22:42 (檔案名稱:2019_1202_061908_025以及2019_1202_062108_026) 警:你脖子受傷是怎麼來的,知道嗎? 被告:不知道(聳肩)。我連手受傷我也不知 道,我受傷我都不知道。 警:你當時有無抗拒警察逮捕之情事? 被告:我沒有印象。 警:你是否知道警察執行公務時,對警察施強 暴脅迫之行為會涉及妨害公務罪? 被告:我知道。 警:你對警察是否有仇恨糾紛? 被告:沒有。 警:警方訊問筆錄是否皆出自你自由意識下所 為陳述? 被告:正常。 警:以上所言是否實在? 被告:實在。 警:要補充什麼意見? 被告:你告我那個妨害公務,當下我都沒有意 識,其他的、你講的全部正常。你就打說「沒意識,我醒來就在醫院」,其他你講得全部正常。有就有沒有就沒有,這樣應該可以吧,我也沒有亂你,因為我有印象就講有,沒有印象就講沒有。 警:本調查筆錄簽名、蓋章或捺印均有法律效 力,你選擇何方式屬名? 被告:簽名。 06:22:42 結束 附件二、勘驗被告之108年12月2日偵訊光碟: 勘驗檔案:偵訊筆錄檔名:108內勤_005008_0000000000000in.264光碟影像日期:0000-00-00 光碟影像時間 勘驗結果 16:27:24 至 16:30:49 (16:27:24處至16:28:00處,畫面顯示被告走進偵查庭,檢察官開始人別訊問及權利告知,被告均能清楚應答。自16:28:01處,檢察官開啟本案訊問程序。) 檢:警察局講的話都實在嗎? 被告:警察局講的話,例如… 檢:如果實在,我要核對一下,看你是不是這 樣子講。有印象的話,有實在嗎?我跟你 核對好了。 被告:好的。 檢:忘記你怎麼講的是不是? 被告:沒有,他怎麼問我怎麼講。就民眾報案 ,他把我攔下來。 檢:我跟你核對一下何時何地喝酒?因為我現 在是做偵訊,根據你在警詢的筆錄,會跟你確認一下對不對,都是你在警局講的。 被告:好(盯著筆錄螢幕)。 檢:你說你在108年12月1日下午2時至3時,在 彰化縣二林鎮朋友家喝58高粱酒跟38高粱 酒… 被告:沒有,喝了58而已,38是在另一邊、是 在別的地方喝的檢:等一下,你先讓我 問完,你這樣我怎麼確認。你說你喝58高粱酒跟38高粱酒,其他你就忘記了,數量你就忘記了。你說58高粱酒是在朋友家喝,那38勒?被告:38在別的地方喝。 檢:38去哪裡喝? 被告:就小吃部那別的地方(疑似16:29:10 ) 檢:蛤? 被告:別的地方。 檢:別的地方,可以跟我講大致上,二林鎮, 還是出了彰化縣? 被告:我不知道,因為我不是二林人,我不知 道他們帶我到哪裡喝。 檢:但在彰化縣對不對? 被告:彰化縣對。 檢:喝到幾點你記得嗎? 被告:不記得。 檢:幾點開始駕駛?何時開始騎乘機車? 被告:我也不知道。 檢:你從哪裡開始騎,你知道嗎? 被告:我從溪湖,我從我家騎過去,然後…(1 6:29:44聽不清楚)。 檢:你喝完酒之後,從什麼時候開始騎? 被告:我有印象的時候,我在醫院了,所以我 中間都沒有印象。 檢:我忘記我何時從何處騎普通重型機車…(1 6:29:53) 被告:對對對(16:29:55)。 檢:是000-0000號這車牌沒錯?要回家? 被告:對。 檢:那個朋友帶你去的地點是什麼地點?是店 還是人家家裡?還是路邊?還是便利商店 ? 被告:不是便利商店,是朋友家。 檢:什麼名字的朋友家? 被告:他朋友我不知道,就是他工作的同事。檢:我只知道那是我朋友的朋友的家,對不對 ? 被告:嗯他同事的家啦! 檢:是不是在二林鎮你也不知道? 被告:是在二林。檢:也是在二林? 被告:也是在二林,對。 檢:什麼路你不知道? 被告:我不知道(搖頭)。 檢:我有印象是我… 被告:在醫院的時候。 16:30:50 至 16:32:53 檢:車禍怎麼發生的你知不知道? 被告:我是聽警察講,他說我是民眾報警,我 是自摔沒有車禍。 檢:你自摔車禍之後,有穿制服的警察對你實 施酒測對嗎? 被告:他們說沒有辦法幫我酒測,是抽血的, 抽這裡、抽血這邊(舉左手並指向抽血 處)。 檢:警察對你酒測時,抽血就是酒測嘛,你是 否推警察、對著警察罵「操你媽」? 被告:我沒有意識了。 檢:影片有看到嗎? 被告:影片有看到,可是我沒有聽到髒話。就 看到我有推他,對。檢:你有推他齁? 被告:影片上面有。 檢:客觀上有這件事情,你也不能說你喝酒, 然後就說你這事情就不算了,法律上不能 這樣說阿。 被告:嗯我知道。檢:你對妨害公務有承認嗎 ? 被告:他上面有,所以我有簽名蓋章。 檢:我現在跟你講一下酒精濃度測試,超過300 以上,我看一下抽血值,他寫大於300啦,正確的數值沒有給你,但吹氣值是1.5ml,反正一定是超過的(16:31:50)。 被告:嗯(16:32:16)。 檢:有沒有意見?(16:32:22) 被告:沒有。 檢:沒有意見齁? 被告:嗯。 檢:當時你已經不能安全駕駛,撇開酒測值這 樣不管,你也不能安全駕駛了沒有錯嗎?(16:32:25) 被告:嗯。 檢:當時確實已經不能安全駕駛了。什麼都不 記得了,應該是不能安全駕駛了。 被告:嗯(點頭)。 檢:對公共危險罪、妨害公務罪認罪嗎? 被告:認罪(16:32:40)。 檢:認罪齁? 被告:嗯。 檢:那我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向法院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了解嗎? 被告:蛤? 檢: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就是你不用來 開庭,就照這個。 被告:我知道我知道。 16:32:54 至 16:33:48 檢:對於妨害公務部分,即使你喝酒,說酒後 發生什麼事情我忘記了,這個在法律上也不能免除妨害公務的刑責知道嗎? 被告:那如果我的精神有人格分裂,醫生有這 樣講。 檢:這比較難勒。 被告:我真的就這樣子阿。 檢:你要不要聲請簡判?不然讓法院慢慢去審 判。 被告:好啊好啊。 檢:可是通常這種,我覺得一般法院或一般民 眾會沒辦法接受。 被告:好OK。 檢:你就控制一下,不要喝酒,就不會這樣子 了。 被告:沒有,我沒有喝酒也是。我是要吃藥控 制。 檢:那你是要簡判還是不要? 被告:沒有,就看你方便就簡判。 檢:沒有,看你願不願意? 被告:就簡判。 檢:好,沒有意見齁? 被告:好給法院判。 檢:那等一下簽名之後就可以回去了。 (16:33:48訊問結束) 附件三、勘驗被告與警員在實施酒測現場之對話光碟: 檔案名稱:2019_1201_223201_161 檔案日期:0000-00-00 影像時間 勘驗結果 22:32:00 至 22:39:55 22:32:00處,畫面顯示穿著黑色背心之被告 與數位員警在某餐廳前,被告背對鏡頭並面對 警員對話 警員:機車你騎來你去哪裡? 被告:我沒有騎(22:32:04)。 警員:沒有騎勒。 被告:我沒騎(22:32:06)。 警員:先做酒測先做酒測。 被告:我沒騎啊我沒騎啊,來酒測啊(22:32 :10)。 警員:做酒測做酒測。 被告:你這樣我報告記者喔。你是副局長我知 道。 警員:來酒測。 被告:酒測啊。 22:32:26處至22:33:09處,畫面顯示頭戴 警帽之男性警員走向被告,被告持用手機中。 該警員詢問被告需否送醫,被告情緒激動回應 。 警員:你這邊流血,你要不要送救護車? 被告:為什麼要送救護車?(情緒激動)…(略) 22:33:10處,畫面顯示警員請被告實施酒測 。 22:33:21處,警員拿出實施酒測之器具。 警員:你先聽我講啦,先做酒測。 警員:酒測酒測來。 被告:我沒騎啊,我沒騎摩托車我沒騎摩托車 啊。(22:33:13) 警員:你要不要漱口?(手持1瓶礦泉水並遞向 被告) 被告:來酒測,不用漱口(推開警員所遞之礦 泉水瓶,並走向警車停放處)。我沒有 啊(22:33:20)。 警員:(提示吹管予被告查看)吹管新的給你 看。 被告:不用,我沒騎摩托車,你們憑什麼憑什 麼給我酒測。(被告情緒激動,脖子處 傷口正在流血)(22:33:26) 警員:你有沒有喝酒? 被告:我沒有喝酒啊,你有沒有打我你有沒有 打我。(被告情緒激動)(22:33:3 4) 警員:他沒有喝酒,給他吹。 被告:等等等等一下,你要測等一下(持用手 機) 22:33:41處至22:38:49處,被告持用手機 ,並要求等一下再實施酒測,被告持續操作手 機,並以手機鏡頭對向警員,雙方發生肢體衝 突,被告被壓制在地。被告情緒激動,警員以 手銬銬住被告雙手後壓制在警車之前方,被告 情緒不穩並大聲咆哮。 22:35:58處至至22:36:55處,畫面顯示 為顛倒之影像,被告待在警車內大聲自言自語 ,警員要求下車,被告拒絕配合警員。22:38 :49處,警員詢問現場旁店家內觀看之民眾。 警員:你有認識嗎? 某男子:不認識 警員:來這裡喝酒鬧事? 某男子:來這裡看我們喝酒、在這裡亂。 某男子(身著V字領上衣):沒有啦,他剛剛摩 托車…在對面,然後再牽過來,牽過去 之後再轉過頭跑來店裡面說「你知道我 是誰嗎?」(22:39:03 ) 警員:不是在這裡喝的喔? 某男子:不是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