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2號原 告 李權呈 訴訟代理人 李金蓉 被 告 劉昱緯 景榮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盧廷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簡字第1646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簡璽容 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書 記 官 林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