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4 日
- 當事人許王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10號 原 告 許王閃 許士隆 許士禮 許麗環 許淑琴 被 告 劉嘉倫 金峰盛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CHZ00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傅守仁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涉犯過失致死罪案件(109年度交訴字第114號)之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