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智易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蔣宜倫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智易字第2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蔣宜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11591 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依第303 條所為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所涉犯之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經被告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且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109 年度彰司調字第220 號調解程序筆錄各1 紙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宇軒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吳冠慧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1591號被 告 蔣宜倫 女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蔣宜倫為在蝦皮拍賣網站銷售商品所需,竟未徵得庫奇小舖之同意或授權,於民國108年2月底間某日之中午休息時間,在彰化縣彰化市國聖路佳承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之上班地點,利用電腦設備連接至網際網路,擅自重製庫奇小舖葉世豐享有著作財產權之「Max Tea Tarikk香滑印尼拉茶」攝影著作照片4張後,旋即以「K00000000」之拍賣代號,上網連線至蝦皮拍賣網站,擅自將重製庫奇小舖葉世豐所享有著作財產權之上開攝影著作照片4張張貼在該拍賣網站上,藉此供不 特定之網友瀏覽選購,以此方式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庫奇小舖葉世豐之著作財產權。嗣於108年3月7日, 葉世豐在其位於彰化縣二林鎮鎮平巷651弄451號住處,瀏覽上開網頁時發現,報警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庫奇小舖葉世豐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蔣宜倫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葉世豐於警詢及偵查時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被告設於蝦皮網站之基本資料、鑑定證明書、蝦皮購物網站網頁列印資料、侵權比對圖暨「Max Tea Tarikk香滑印尼拉茶」攝影著作原始照片、商業登記抄本等在卷可稽,堪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罪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 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而被告公開傳輸非法重製之上開商品攝影著作,使其他不特定網友得以隨時點閱觀看該攝影著作,所侵害告訴之上開商品攝影著作財產權之程度,自較被告單純自行重製為重,被告所為並非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係具有階段式保護法益同一之法條競合關係、默示補充關係或吸收關係,而後者公開傳輸行為較前者擅自重製行為,其犯罪情節較重,請從後階段之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檢 察 官 吳 宇 軒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9 日書 記 官 蔡 福 才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 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