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6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彭榮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680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榮增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字第2542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彭榮增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美國ANGEL’S BRIGHT 天使牌淚腺通壹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彭榮增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一時失慮,任意竊取他人財物,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法治觀念淡薄。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並衡以其犯罪時所採取之手段、所竊得財物之價值,尚未與告訴人東森寵物雲股份有限公司和解並賠償其所受損害,復考量被告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自由業、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均見偵卷第9 頁被告警詢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竊得之美國ANGEL’S BRIGHT天使牌淚腺通1瓶,雖未經扣案,然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六、本案經檢察官王銘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書 記 官 李政優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2542號被 告 彭榮增 男 6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0 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彭榮增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8年11月10日晚間7時45 分許,騎乘ICZ-251普通重型機車至址設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之東森寵物雲股份有限公司彰化中山店,並於進入該店後以徒手方式竊取商品陳列架上之美國ANGEL'S BRIGHT天使牌淚腺通1瓶(價值新臺幣1,490 元)。得手後, 將之藏放在自己口袋內,並僅將其選購之另1 較便宜商品拿至櫃臺結帳後離去(所竊盜之物品已為彭榮增使用完畢並丟棄)。嗣因該店員工廖勤文發現前述商品無故短少,經查閱該店監視錄影畫面並報警追查後,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東森寵物雲股份有限公司委由廖勤文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 ├──┼───────────┼─────────────┤ │1 │被告彭榮增於警詢供述及│全部之犯罪事實。 │ │ │偵查中之自白 │ │ │ │ │ │ ├──┼───────────┼─────────────┤ │2 │告訴代理人廖勤文於警詢│全部之犯罪事實。 │ │ │之指訴 │ │ │ │ │ │ ├──┼───────────┼─────────────┤ │3 │現場監視錄影器擷取照片│證明上開之犯罪事實。 │ │ │16 張 │ │ │ │ │ │ ├──┼───────────┼─────────────┤ │4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 │佐證上開犯罪事實。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檢 察 官 王銘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書 記 官 李思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