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自字第7、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自字第7、10號自 訴 人 許雪珠 自訴代理人 李瑞仁律師 被 告 柯金發 選任辯護人 廖國竣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109年度自字第 7號)及追加自訴(109年度自字第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柯金發無罪。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柯金發與自訴人許雪珠均為國際獅子會300-C3區(下稱300-C3區)之會員,被告係300-C3區第27屆秘書長,而自訴人係300-C3區第26屆總監,被告明知自訴人於卸任第26屆總監時,已於民國109年6月22日將國際獅子會 300 -C3區社會服務館(下稱社服館)及置於館內之物品全數 移交予「複合區社服館管理委員會」(下稱社服館管委會)使用及管理。並於109年6月30日下午2時委請第26屆聘任之中 文、英文秘書將社服館內電腦資料,交接予第27屆新聘之中文及英文秘書。於109年7月15日「社團法人台灣省國際獅子會第七聯合會(300-C3區)0000-0000年度第五次監事會暨第 26.27屆財務交接議程」時,擬將300-C3區財務清冊移交予 第27屆總監陸振佑,卻遭陸振佑拒絕蓋章辦理交接;於109 年7月27日下午12時30分偕同被告與警方至社服館四樓檔案 室清點檔案公文及資料,且確認並無檔案公文遺失或遭竊等事實。被告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分別為如下犯行: (一)被告於109年7月26日上午11時許,於社團法人台灣省國際獅子會第七聯合會(國際獅子會300-C3區)召開第一次區內閣例會時,在不特定多數人可得共見共聞之議場,以「關於電腦資料真的是比較很難懂。電腦很厲害喔。7月1號的凌晨1點鐘開始。…阿就開始一直刪除刪除刪除。刪除到3、4點就什麼都沒有了。我們7月1號來上班。電腦一開。 哇。資料都沒有了。那怎麼辦。阿~因為我們獅友也有電腦專家,拜託他幫我們看看,我們的獅友來看說,你這個沒辦法了,這我不會講,這什麼程式刪下去喔。就~沒有辦法了。阿。所以說。我們就拜託我們的資訊秘書,他們就開始重新再建立。」等語,指摘傳述自訴人有於109年7月1日上午1時無故入侵社服館電腦、破壞館內電腦電磁紀錄之犯罪行為,嚴重毀損自訴人之人格尊嚴、名譽及社會評價。 (二)被告於109年8月2日下午12時33分,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 ,在群組成員有175人的LINE群組「20-21(會長)聯誼」,以暱稱「2021秘書長柯金發」貼文如附表所示之內容,指摘傳述足以毀損自訴人名譽之事。 (三)被告於109年9月3日下午5時30許,於蔡記東華食府(設南 投縣○○鎮○○路000000號),參加「水秀獅子會與e世紀獅子會歡迎總監訪問」會議時,在不特定多數人可得共見共聞之會場,以「…今年度我們交接遇到的狀況不只會館喔,還有資料。就是我們6月30號到區去看所有的電腦資 料,我們還要問有沒有密碼,因為如果有密碼的話,要告訴我們新接任的會務的秘書,結果我看也是很順利。但是這些電腦資料在7月1號凌晨就自動的刪除。被刪除掉了。那這些資料對我們很重要嗎?真的是很重要,裡面有我們的所有會員的會籍資料,還有我們的通信阿、還有一些所有的財務資料都沒有了…」等語,不實影射指摘自訴人有於109年7月1日上午1時無故入侵社服館電腦、破壞館內電腦電磁紀錄之犯罪行為,嚴重毀損自訴人之人格尊嚴、名譽及社會評價。 (四)被告於109年9月23日上午11時許,於新高乙四鮮婚宴19會館(設彰化縣○○鄉○○路000號),參加社團法人國際獅 子會第七聯合會0000-0000年度第二次諮議團暨區策顧問 團聯誼會議程(下稱聯誼會議)時,在不特定多數人可得共見共聞之會場,以「…區務的交接的一些資料呢電腦呢可能有密碼。所以說特別拜託當任的秘書小姐把密碼給我們的新的會務小姐,結果他們都說沒有。阿我們新的秘書小姐看了一下資料說沒有問題,那就把電腦,說已經看過了,他們就離開了。但是7月1號上班,他就來跟秘書長報告。ㄟ~我們昨天看的那些會籍資料啦、還有一些聯絡的資料都沒有了」等語,不實影射指摘自訴人有於109年7月1日上午1時無故入侵社服館電腦、破壞館內電腦電磁紀錄之犯罪行為,嚴重毀損自訴人之人格尊嚴、名譽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嫌云云。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同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係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其成立要件。惟此係原則規定,尚有例外不成罪者,亦即同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 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第311條亦列舉4款以善意發表言論者不罰之情形,其中第2款規定: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 者,不罰。前者為「真實抗辯原則」,後者係「適當評論原則」。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並謂:「言論自由為人民之 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刑法同條(按指第310條 )第3項首段以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 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真實之義務」,兼採學理上所稱之「真正惡意(或實質惡意)原則」。上揭所謂「證明為真實」,其證明之強度,不必至於「客觀的真實」,而只須「主觀的真實」,故只要行為人並非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並非因重大過失或輕率,而致其所陳述者不符事實,即不應令行為人擔負刑責,亦即所言者,既非憑空捏造或空穴來風,而係確有所本者,控訴之一方,即應舉證證明被告之「真正惡意」,其若無法證明,當應推定為善意,認為不具備犯罪一般構成要件之故意要素,阻卻其成立犯罪。所謂「真正惡意」原則在應用上,係謂表意人對於具體事實有合理之懷疑或推理,而依其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公平合理地提出主觀之評論意見,且非以損害他人名譽為惟一之目的者,不問其評論之事實是否真實,始可推定表意人係出於善意,得免去刑責之處罰,亦有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2號判決要旨可參。 三、自訴人認被告涉有上開犯行,無非係以:社服館使用管理權移交證明書、109年7月1日上午交接會館財產及財務協調會 現場錄音、300-C3區0000-0000年度第五次監事會暨第26. 27屆財務交接議程暨簽到簿及財務交接會議紀錄、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秀安派出所受理登記案件表影本、獅子會300 -C3區第一次區內閣例會現場錄音、社團法人台灣省國際獅 子會第七聯合會(下稱第七聯合會)109年7月13日(109)秘 佑字第013號函、區內閣例會現場照片、國際獅子會內閣秘 書長及財務長手冊、國際獅子會台灣總會109年4月28日( 109)秘榮字第178號函影本、109年6月號獅子會刊節錄、第 七聯合會109年5月20日(109)秘珠字第167號函影本、社服館管理委員會法源、獅子會300-C3區財產目錄清冊、109年8月4日、19日台中法院郵局第1951、2104號存證信函影本、109年8月6日台中東興路郵局第397號存證信函影本、109年9月8日台中民權路郵局營收股第1644號存證信函影本、300-C3區社服館網頁截圖、水秀獅子會與e世紀獅子會歡迎總監訪問 會議現場錄音暨譯文、第七聯合會0000-0000年度第二次諮 議團暨區策顧問團聯誼會議程現場錄音暨譯文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有為上開各次之言論或LINE對話紀錄等情不諱,惟堅決否認有何誹謗之事實,並辯稱:伊為今年度秘書長,所述是基於職責報告目前交接進度,伊也沒有指明是自訴人刪掉電腦資料的,伊僅是據實以告等語;被告之辯護人並以:關於109年8月2日LINE對話即附表中所提及之「演了 一場好戲」應不構成誹謗,又自訴人所指訴被告所為之上開言論,均未指明係自訴人刪除上開電腦資料。且109年6月30日下午,係自訴人及其團隊最後離開社服館,109年7月1日 並未上班,109年7月2日上午,會計蔡文娟察看電腦時,發 現上開電腦資料均經刪除,且刪除紀錄之時間為109年6月30日下午4至6時許,是被告已合理查證而有相當理由確信刪除上開電腦資料之人為自訴人及其團隊。退步言之,刪除之資料為獅子會會員之相關資料,故係可受公評之事。綜上各情,被告應不成立誹謗罪等語,為被告辯護。經查: (一)本件獅子會300-C3區之電腦資料確遭刪除、109年6月30日下午,係自訴人及其團隊最後離開社服館、被告確有發表如上開自訴意旨所載之言論等情,為自訴人及被告均供承不諱(見本院自字第7號卷第304、528頁),並有獅子會 300 -C3區第一次區內閣例會現場錄音及譯文、LINE畫面 截圖、電腦截圖資料、水秀獅子會與e世紀獅子會歡迎總 監訪問會議現場錄音及譯文、聯誼會議現場錄音及譯等件附卷可稽文(見本院自字第7號卷第41至53、387至421頁 ,本院自字第10號卷第143至151頁),堪認為真實。 (二)自訴人雖指述被告上開言論係在不實影射自訴人刪除電腦資料,惟自訴代理人亦自承:僅自上開言論中,確實看不出來係在指述自訴人。然自109年8月2日之LINE貼文最前 方有寫「前任總監」,同年7月26日、9月3日、9月23日之會議前段有提及跟前任交接之爭議,即可推知係在指自訴人等語(見本院自字第7號卷第303頁)。綜觀上開言論內容,被告均僅在陳述其團隊發現電腦資料遭刪除一事,均未提及自訴人,且縱上開LINE貼文開頭有寫「前任總監」、會議前段有提及跟前任交接之爭議,惟該LINE貼文開頭亦僅稱「無法在卸任時交接清楚的總監」,其下再一一盧列尚未交接完成之項目,而26屆與27屆尚未交接完成一情,確為事實,且「自訴人未完成交接之項目包含電腦資料遭刪除」與「該電腦資料為自訴人所刪除」本為二事,自不能逕以指稱自訴人未完成交接即推導出被告係指自訴人刪除電腦資料。再者,觀被告上開陳述之內容,均僅依其秘書長職責,就交接之情形對獅子會會友做說明,實無何構成誹謗之言語。且被告亦非無的放矢、恣意指摘,其所述與上開獅子會之公共利益相關,係屬可受公評之事,屬公益事項而非僅涉私德,自不構成誹謗罪。 (三)就自訴人指述被告LINE貼文中提及:「所以她就報警,還邀秘書長柯金發一起開檔案室檢查資料,結果他們竟說完好如初,因為是他們帶來的英文秘書獨自檢驗,演了一場好戲。」亦構成誹謗之部分。經查,自訴人亦於本院審理時供陳:當日報警主要係為證明紙本資料都還在等語,且對於檔案室鑰匙於報警前後均未交至被告手中一情亦不否認(見本院自字第7號卷第540、531頁)。可知被告所發 表之上開言論,係針對上開事件之主觀意見,尚非無的放矢、恣意指摘,且與上開獅子會之公共利益相關,係屬可受公評之事,屬公益事項而非僅涉私德,被告留言內容縱令自訴人感到不快,然此乃以被告之個人經驗為基礎所為之想法提供,且係基於其職責就交接狀況對會友說明,並非以詆毀或減損自訴人之人格、信用為其唯一目的,尚未逾越「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要難以此認為被告具有「真實之惡意」而屬不法妨害自訴人名譽權之行為,基於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基本權利,礙難遽令被告擔負刑法誹謗罪之罪責。亦難認已達妨害名譽之程度。 五、綜上所述,足認被告所辯,均非虛妄,應可信憑。本案尚無從依自訴人所舉證據及指出證明之方法,而達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自難遽入人罪。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開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至於自訴代理人及辯護人分別聲請傳喚張文彥、謝文環前來證明聽聞者就上開言論究竟是否得知係指自訴人乙節,因本院已認定如前,認為此部分應無傳喚之必要。又自訴人雖認被告上開各言論構成數罪,然若本件構成誹謗罪,亦係基於單一誹謗自訴人之犯意,出於同一犯罪計畫,於接近之時間,接續為數個誹謗行為舉動,侵害同一被害人之名譽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較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應評價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故本院僅為一個無罪判決,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李政優 附表 ┌───────────────────────────┐ │敬覆獅友詢問 │ │1.前任總監9是否為區務內閣。 │ │ 答案:不是。 │ │ 原因:區務內閣是由當屆總監聘任,並且接受總監領導完 │ │ 成年度階段性的職務。 │ │ 案例:請看 19-20 年度10會長聯誼會就知曉。 │ │2.為什麼不讓前任總監參加20-21會長聯誼會。 │ │ 答案:每一個總監都有一個屬於自己的大家庭,也有自己 │ │ 的理念我們只想要一個單純快樂的聯誼會,第一年帶領團 │ │ 隊努力推動區務,完成任務後就可輕鬆愉悅的遊山玩水, │ │ 這也應該是歷屆卸任總監本身該有的認知。 │ │ 原因:世界第一無法在卸任時交接清楚的總監。 │ │ 說明: │ │ 1.到目前為止,20-2111只接收到社會服務館一樓的總監辦 │ │ 公室,職員辦公室和二樓副總監辦公室。 │ │ 2.社服館總共有12組鑰匙,目前只移交8組鑰匙給我們,他 │ │ 們還保留4組,請問如果是您的家,您住得安穩嗎。 │ │ 3.C3區的交接手冊25屆有84項物品移交給26屆,26屆增購10│ │ 項,總計94項物品,目前只移交30項物品。 │ │ 4.300-C3區的電腦資料是公有財,裡面有所有獅友的會籍進│ │ 退資訊,竟然在7月1日凌晨1點鐘被設定自動刪除,這是 │ │ 惡意犯法的行為,更是要讓20-21團隊無法正常運作的惡 │ │ 行。 │ │ 5.社服館四樓檔案室,存放著C3區歷屆總監的帳冊和獅友的│ │ 資料,我們有義務把它保存完整,一直傳承給繼任總監團│ │ 隊管理,以備政府管理單位隨時調查之用! │ │ 之前許前任總監說他7月3日有進去,勘查資料都還完整,│ │ 但是過幾天又進去看,發現大紙箱已經有被打開過的痕跡│ │ ,所以她就報警,還邀秘書長柯金發一起開檔案室檢查資│ │ 料,結果他們竟說完好如初,因為是他們帶來的英文秘書│ │ 獨自檢驗,演了一場好戲。 │ │ ***大家請注意檔案室的遙控器一直在他們手上,他們有沒│ │ 有複製,我們不知道,他們隨時可以自由進出,況且到目 │ │ 前為止我們還是無法去核對新任會長所質疑,6月份會員進│ │ 退月報表和7月份的誤差,區辦公室何時才能給新任會長滿│ │ 意的答覆?現在只能向新任會長及各分會說抱歉。以上是 │ │ 給有疑問的獅友做答覆目前雖然遇到相當大的困境,我們 │ │ 團隊還是保持熱誠服務的心,排除萬難,我們需要獅友正 │ │ 向的能量,您們的支持與諒解,將是我們前進的力量,希 │ │ 望前任總監下台的背影要漂亮,見好就收,留下好名聲, │ │ 共勉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