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96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正元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 度偵字第1065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 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主文 簡正元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簡正元係址設彰化縣○○鄉○○村○○○巷00○00號獨資事業「正翔企業社」之登記負責人,亦為納稅義務人「正翔企業社」之負責人,屬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所規範之商業 負責人,負有據實填製會計憑證之義務。簡正元明知「正翔企業社」無實際銷貨之事實,其為型塑高營業額且獲利良好之假像,俾向銀行取得貸款,竟基於接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給納稅義務人幫助逃漏稅捐、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而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意,在「正翔企業社」未銷售貨物給附表一所示營業人時,竟自民國101年3月至105年10月間某日 ,先後接續虛偽開立如附表一所示「正翔企業社」名義、銷售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9,512,036元、可扣抵營業稅額計975,604元之統一發票共43張,交付予附表一所示之營業 人「勝永在有限公司」及「金鉌鑫塑膠有限公司」作為該等營業人之進項憑證,足生損害於商業會計憑證之正確性,嗣「勝永在有限公司」及「金鉌鑫塑膠有限公司」復於申報營業稅時,持該等虛偽不實統一發票用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納稅義務人「勝永在有限公司」得以接續逃漏營業稅168,404元外(起訴書記載為827,594元),復使納稅義務人「金鉌鑫塑膠有限公司」得以接續逃漏營業稅7,500元(起訴書 記載為148,010元),共計幫助「勝永在有限公司」及「金 鉌鑫塑膠有限公司」得以逃漏營業稅175,904元(起訴書記 載為975,604元)。 二、案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函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簡正元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依同 法第273條之2、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同法第159條 第1項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亦不受同法 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自白不諱。茲附表一所示之納稅義務人「勝永在有限公司」取得被告替營業人「正翔企業社」所開立如附表一所示35張不實統一發票,扣抵101年4月至105年10月間營業稅後,得以逃漏營 業稅計168,404元;及附表一所示納稅義務人「金鉌鑫塑膠 有限公司」取得被告替營業人「正翔企業社」開立如附表一所示8張不實統一發票後,扣抵104年10月至105年2月間營業稅後,得以逃漏營業稅計7,500元等事實,業據證人黃嘉儀 在本院審理時結證屬實,並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109年2月13日中區國稅員林銷售字第1091800763號函及逐期計算虛進虛銷(含冒退稅額)應補徵稅額及漏稅額計算表附卷足稽。此外,復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正翔企業社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案卷宗在卷可查,故被告開立附表一所示不實統一發票,除幫助納稅義務人「勝永在有限公司」逃漏營業稅168,404元外,復幫助納稅義務 人「金鉌鑫塑膠有限公司」逃漏營業稅7,500元之情,即堪 認定,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得為不利被告認定依據。應依法論科。 三、雖檢察官認被告幫助「勝永在有限公司」及「金鉌鑫塑膠有限公司」逃漏之稅額共計975,604元,然觀諸附表一、二統 一發票內容,可知被告除開立附表一不實統一發票給附表一所示營業人外,被告經營之「正翔企業社」於同一時期,復取得附表二所示營業人所開立虛偽不實統一發票,足徵,被告於偵查中供稱「開立虛假發票提高營業額,才可辦銀行貸款」等詞,顯屬實在,而行為人為製造交易熱絡假象,乃與其他公司、行號彼此對開發票,彼此並無實際營業行為,即應就雙方相互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總金額加總計算後,扣除差額,始能計算出虛開發票實際幫助逃漏營業稅捐之數額為何,茲稅捐單位計算結果,認被告上揭開立假發票衝高營業額之行為,分別幫助「勝永在有限公司」及「金鉌鑫塑膠有限公司」逃漏營業稅各為168,404元、7,500元,合計幫助逃漏該二納稅義務人營業稅為175,904元等情,業如前述,故 應以上揭金額,作為被告幫助逃漏稅捐之數額。準此,檢察官起訴書未慮及上情,遂誤認被告分別幫助「勝永在有限公司」、「金鉌鑫塑膠有限公司」逃漏827,594元及148,010元,共計幫助逃漏營業稅975,604元云云,即有誤解,應予更 正,附此敘明。 四、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於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 並自103年6月6日施行。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稅務人員、執行業 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2項原規定:「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而修正後第43條第1項規定為:「教唆或幫 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規定為:「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3項規定為:「稅務稽徵人員 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僅係將原第1項後段規定移至第2項,及將原第2項規定移至第3項並刪除「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僅為文字條項之異動,此項修正不屬於刑法第2條之法律變更,本身尚無比較新 舊法之問題,依法律適用原則,應逕行適用現行法。 五、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三類;而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三類,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16、17條之規定自明。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號 判決參照)。次按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又該罪與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登載不實事項於業務上文書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應屬法規競合,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第5款之罪論處(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3677號判例意旨、98年度台上字第581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犯罪主體 必須為商業負責人。又按所謂「商業負責人」,依商業會計法第4條已明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依公司法、商業登 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而商業登記法第3條規定本 法所稱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同法第4條復規定商業除依第5條規定外,非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正翔企業社」為依商業登記法登記之獨資營利事業,而被告乃「正翔企業社」登記負責人,屬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所規範之商業負責人等情,有 彰化縣政府97年3月13日府建商字第970305286號函及營利事業登記證登記申請書足稽。故被告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附表一所示不實統一發票,並將附表一所示統一發票交付予附表一所示各該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持以向稅捐主管機關申報進項金額,憑供扣抵銷項稅額,致使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勝永在有限公司」得以接續逃漏營業稅168,404元,復接 續使附表一營業人「金鉌鑫塑膠有限公司」可逃漏營業稅7,500元,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 方法逃漏稅捐罪。被告係於密接時地,先後為多次行為,接連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且先後幫助附表一之「勝永在有限公司」及「金鉌鑫塑膠有限公司」司接續逃漏稅捐,皆係於密切接近時地實行,侵害同一法益,主觀上出乎單一目的而為,各該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從一般社會健全觀念,礙難強行分離,即應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被告於申報營業稅課稅期間虛開統一發票,分別幫助營業人「勝永在有限公司」及「金鉌鑫塑膠有限公司」逃漏營業稅之行為間,具備客觀上之局部重合,自可評斷被告在申報營業稅時,所為虛開發票、幫助逃漏稅捐行為,乃基於單一犯意實行一個犯罪行為,並以一個犯罪行為觸犯前揭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之兩項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 ㈢爰審酌被告為「正翔企業社」登記負責人,明知「正翔企業社」與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並無實際交易,竟以虛開統一發票之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不僅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影響交易秩序,進而危害國家財政收入及賦稅制度之正確性及公平性,並紊亂稅捐稽徵體制,甚為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全部犯行,態度尚可,兼衡本件虛開統一發票之金額及逃漏之營業稅額,分別為168,404元及7,500元,合計幫助逃漏稅額為175,904元,雖無證據證明已補繳該漏稅額 ,惟所生損害尚非鉅大,並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情節、所生危害,暨被告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打工、育有二名幼稚小孩及檢察官求刑允當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認「被告明知正翔企業社自101年9月起至105年10 月間,並未向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勝永在有限公司、金鉌鑫塑膠有限公司進貨,竟陸續從附表二所示營業人處,取得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共計36紙,合計銷售額16,032,631元、稅額801,632元,並以上開不實之統一發票充當正翔企業社 進貨憑證,虛增正翔企業社營業成本,而於上開年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稅額,使納稅義務人正翔企業社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801,632元,因認被告另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公訴檢察官則認若正翔企業已逃漏稅捐,則正確適用之法條,應係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3款、第41條商業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等詞。 ㈡被告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依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係屬結果犯,須發生逃漏應繳納稅捐之結果,始足構成。而行為人為製造未營業公司、行號確有營業之假象,乃與其他公司、行號彼此間對開發票,或自有實際營業而無實際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公司、行號取得發票,因該公司、行號並無實際營業銷售行為,即無逃漏營業稅捐之可言(同旨見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817號判決)。從而,不論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逃漏稅捐罪,或同法第47條第1項、第41條商業負責 人為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其成立均以納稅義務人有逃漏稅結果發生,為其前提,若納稅義務人並無實際逃漏稅結果發生,即不得論以同法第43條第1項,或第47條第1項、第41條之罪。訊之被告固坦承上揭犯行,而檢察官所以認被告此部分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 法逃漏稅捐罪。不外以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8年10月5日中區國稅員林銷售字第1080804739號刑事案件告發書大略記載「無進貨事實取得附表二編號1、2營業人所開立不實統一發票計36紙,銷售額16,032,631元、稅額801,632元充當正翔企 業社進貨憑證,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801,632元,已觸犯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為其論據。 ㈢經查,被告於稅捐單位調查時,已供承「開立附表二所示統一發票之目的,是為了要衝高銷售額向銀行貸款,取得附表一所示統一發票,是要幫附表二營業人衝高銷售額向銀行貸款,金額相同部分純為衝高銷售額而對開,差額小部分是為避免金額完全相同而開立,彼此間並無實際交易」等詞,經比對計算附表一被告開立給營業人「勝永在有限公司」及「金鉌鑫塑膠有限公司」之總銷售金額及稅額分別為19,512,036元、975,604元,然附表二營業人「勝永在有限公司」及 「金鉌鑫塑膠有限公司」開立給納稅義務人「正翔企業社」」之總銷售金額及稅額分別為16,032,631元、801,632元。 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說法第15條第1項明定「營業人當 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額」,足徵,本案納稅義務人「正翔企業社」於涉案期間,虛開銷項發票金額大於所虛報進項金額,且銷項稅額遠大於進項稅額,銷項扣減進項後為正數,足徵,此時納稅義務人「正翔企業社」反須多繳納稅額,並無溢付稅額供留抵或退還之情形,能否認納稅義務人「正翔企業社」係逃漏稅,已有疑問。再經本院函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核算此種互相開立統一發票給對方,並互相持有對方統一發票,衝高銷售假像情形,是否造成納稅義務人正翔企業社逃漏稅捐結果,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遂認「正翔企業社於涉案期間,虛開發票金額大於虛報進項金額,無實際逃漏營業稅」等語,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109年2月13日中區國稅員林銷售字第1091800763號函足稽,已更正「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8年10月5日中區國稅員林銷售字第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告發書,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係幫助正翔企業社逃漏稅額801,632元,另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罪」之見解,故被告取得附表二不實發票替正翔企業社申報營業稅,縱虛增營業成本,然未造成納稅義務人正翔企業社逃漏營業稅結果,揆諸上開說明,被告所為即與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要件不符,亦 不符同法第47條第1項之要件,此部分本應為無罪諭知,然 檢察官既認此部分,不論正確適用之法條,究為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或同法第47條第1項、第41條商業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均與上揭起訴經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立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義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莊何江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附表一:正翔企業社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編│取得發票之營│發票月份│發票號碼 │銷售額 │稅額 │ │號│業人/稅期 │ │ │(元) │(元) │ ├─┼──────┼────┼─────┼─────┼────┤ │一│①勝永在有限│101年03 │AH00000000│576,000 │28,800 │ │ │公司/101年03│至04月 │ │ │ │ │ │至04月 │ │ │ │ │ ├─┼──────┼────┼─────┼─────┼────┤ │二│①勝永在有限│101年09 │EY00000000│494,000 │24,700 │ │ │公司/101年09│至10月 │ │ │ │ │ │至10月 │ │ │ │ │ │ │ ├────┼─────┼─────┼────┤ │ │ │101年09 │EY00000000│600,000 │30,000 │ │ │ │至10月 │ │ │ │ ├─┼──────┼────┼─────┼─────┼────┤ │三│①勝永在有限│101年11 │GM00000000│847,960 │42,398 │ │ │公司/101年11│至12月 │ │ │ │ │ │至12月 │ │ │ │ │ │ │ ├────┼─────┼─────┼────┤ │ │ │101年11 │GM00000000│779,160 │38,958 │ │ │ │至12月 │ │ │ │ ├─┼──────┼────┼─────┼─────┼────┤ │四│①勝永在有限│102年01 │KN00000000│478,500 │23,925 │ │ │公司/102年01│至02月 │ │ │ │ │ │至02月 │ │ │ │ │ ├─┼──────┼────┼─────┼─────┼────┤ │五│①勝永在有限│102年03 │LL00000000│518,750 │25,938 │ │ │公司/102年03│至04月 │ │ │ │ │ │至04月 │ ├─────┼─────┼────┤ │ │ │ │LL00000000│912,000 │45,600 │ ├─┼──────┼────┼─────┼─────┼────┤ │六│①勝永在有限│102年09 │PE00000000│559,700 │27,985 │ │ │公司/102年09│至10月 │ │ │ │ │ │至10月 │ ├─────┼─────┼────┤ │ │ │ │PE00000000│495,000 │24,750 │ ├─┼──────┼────┼─────┼─────┼────┤ │七│①勝永在有限│102年11 │QC00000000│120,000 │ 6,000 │ │ │公司/102年11│至12月 │ │ │ │ │ │至12月 │ ├─────┼─────┼────┤ │ │ │ │QC00000000│120,000 │ 6,000 │ ├─┼──────┼────┼─────┼─────┼────┤ │八│①勝永在有限│103年03 │ZV00000000│402,500 │20,125 │ │ │公司/103年03│至04月 │ │ │ │ │ │至04月 │ ├─────┼─────┼────┤ │ │ │ │ZV00000000│287,500 │14,375 │ ├─┼──────┼────┼─────┼─────┼────┤ │九│①勝永在有限│103年05 │AQ00000000│423,000 │21,150 │ │ │公司/103年05│至06月 │ │ │ │ │ │至06月 │ ├─────┼─────┼────┤ │ │ │ │AQ00000000│428,400 │21,420 │ ├─┼──────┼────┼─────┼─────┼────┤ │十│①勝永在有限│103年07 │BK00000000│451,000 │22,550 │ │ │公司/103年07│至08月 │ │ │ │ │ │至08月 │ ├─────┼─────┼────┤ │ │ │ │BK00000000│412,500 │20,625 │ ├─┼──────┼────┼─────┼─────┼────┤ │十│①勝永在有限│103年09 │CE00000000│450,120 │22,506 │ │一│公司/103年09│至10月 │ │ │ │ │ │至10月 │ ├─────┼─────┼────┤ │ │ │ │CE00000000│408,250 │20,413 │ ├─┼──────┼────┼─────┼─────┼────┤ │十│①勝永在有限│103年11 │CZ00000000│403,988 │20,199 │ │二│公司/103年11│至12月 ├─────┼─────┼────┤ │ │至12月 │ │CZ00000000│446,391 │22,320 │ │ │ │ ├─────┼─────┼────┤ │ │ │ │CZ00000000│526,500 │26,325 │ │ │ │ ├─────┼─────┼────┤ │ │ │ │CZ00000000│510,300 │25,515 │ │ │ │ ├─────┼─────┼────┤ │ │ │ │CZ00000000│476,191 │23,810 │ ├─┼──────┼────┼─────┼─────┼────┤ │十│①勝永在有限│104年01 │NN00000000│542,384 │27,119 │ │三│公司/104年01│至02月 ├─────┼─────┼────┤ │ │至02月 │ │NN00000000│251,100 │12,555 │ │ │ │ ├─────┼─────┼────┤ │ │ │ │NN00000000│450,000 │22,500 │ ├─┼──────┼────┼─────┼─────┼────┤ │十│①勝永在有限│104年03 │PG00000000│567,000 │28,350 │ │四│公司/104年03│至04月 │ │ │ │ │ │至04月 │ ├─────┼─────┼────┤ │ │ │ │PG00000000│430,175 │21,509 │ ├─┼──────┼────┼─────┼─────┼────┤ │十│①勝永在有限│104年05 │QA00000000│142,884 │ 7,144 │ │五│公司/104年05│至06月 │ │ │ │ │ │至06月 │ │ │ │ │ ├─┼──────┼────┼─────┼─────┼────┤ │十│①勝永在有限│104年09 │RN00000000│612,381 │30,619 │ │六│公司/104年09│至10月 │ │ │ │ │ │至10月 ├────┼─────┼─────┼────┤ │ │ │104年09 │RN00000000│438,762 │21,938 │ │ │ │至10月 │ │ │ │ │ ├──────┼────┼─────┼─────┼────┤ │ │②金鉌鑫塑膠│104年09 │RN00000000│150,000 │ 7,500 │ │ │有限公司/104│至10月 │ │ │ │ │ │年09至10月 │ │ │ │ │ ├─┼──────┼────┼─────┼─────┼────┤ │十│①勝永在有限│104年11 │SG00000000│500,000 │25,000 │ │七│公司/104年11│至12月 │ │ │ │ │ │至12月 │ │ │ │ │ │ ├──────┼────┼─────┼─────┼────┤ │ │②金鉌鑫塑膠│104年11 │SG00000000│339,048 │16,952 │ │ │有限公司/104│至12月 │ │ │ │ │ │年11至12月 │ │ │ │ │ ├─┼──────┼────┼─────┼─────┼────┤ │十│①金鉌鑫塑膠│105年01 │AU00000000│428,571 │21,429 │ │八│有限公司/105│至02月 │ │ │ │ │ │年01至02月 │ │ │ │ │ ├─┼──────┼────┼─────┼─────┼────┤ │十│①勝永在有限│105年03 │BM00000000│489,467 │24,473 │ │九│公司/105年03│至04月 │ │ │ │ │ │至04月 │ │ │ │ │ │ ├──────┼────┼─────┼─────┼────┤ │ │②金鉌鑫塑膠│105年03 │BM00000000│285,714 │14,286 │ │ │有限公司/105│至04月 │ │ │ │ │ │年03至04月 ├────┼─────┼─────┼────┤ │ │ │105年03 │BM00000000│457,143 │22,857 │ │ │ │至04月 │ │ │ │ ├─┼──────┼────┼─────┼─────┼────┤ │二│①金鉌鑫塑膠│105年05 │CD00000000│496,952 │24,848 │ │十│有限公司/105│至06月 │ │ │ │ │ │年05至06月 │ │ │ │ │ ├─┼──────┼────┼─────┼─────┼────┤ │二│①金鉌鑫塑膠│105年07 │CV00000000│458,495 │22,925 │ │十│有限公司/105│至08月 │ │ │ │ │一│年07至08月 │ │ │ │ │ ├─┼──────┼────┼─────┼─────┼────┤ │二│①金鉌鑫塑膠│105年09 │DM00000000│344,250 │17,213 │ │十│有限公司/105│至10月 │ │ │ │ │二│年09至10月 │ │ │ │ │ ├─┴──────┴────┴─────┴─────┴────┤ │備註:合計開立虛偽銷項發票43張(買受營業人勝永在有限公司取得 │ │35張、買受營業人金鉌鑫塑膠有限公司取得8張)、不實銷項發票金 │ │額19,512,036元(銷售給買受營業人勝永在有限公司部分之銷貨金額│ │為16,551,863元、銷售給買受營業人金鉌鑫塑膠有限公司部分之銷貨│ │金額為2,960,173元)、發票營業稅合計975,604元(買受營業人勝永│ │在有限公司稅額827,594元、買受營業人金鉌鑫塑膠有限公司營業稅 │ │額148,010元)。 │ └──────────────────────────────┘ 附表二:正翔企業社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編│開立發票之營│發票月份│發票號碼 │銷售額 │稅額 │ │號│業人/稅期 │ │ │(元) │(元) │ ├─┼──────┼────┼─────┼─────┼────┤ │一│①勝永在有限│101年09 │EY00000000│494,000 │24,700 │ │ │公司/101年09│至10月 │ │ │ │ │ │至10月 ├────┼─────┼─────┼────┤ │ │ │101年09 │EY00000000│550,000 │27,500 │ │ │ │至10月 │ │ │ │ ├─┼──────┼────┼─────┼─────┼────┤ │二│①勝永在有限│101年11 │GM00000000│375,000 │18,750 │ │ │公司/101年11│至12月 │ │ │ │ │ │至12月 ├────┼─────┼─────┼────┤ │ │ │101年11 │GM00000000│550,000 │27,500 │ │ │ │至12月 │ │ │ │ │ │ ├────┼─────┼─────┼────┤ │ │ │101年11 │GM00000000│250,000 │12,500 │ │ │ │至12月 │ │ │ │ ├─┼──────┼────┼─────┼─────┼────┤ │三│①勝永在有限│102年03 │LL00000000│550,000 │27,500 │ │ │公司/102年03│至04月 │ │ │ │ │ │至04月 ├────┼─────┼─────┼────┤ │ │ │102年03 │LL00000000│905,000 │45,250 │ │ │ │至04月 │ │ │ │ ├─┼──────┼────┼─────┼─────┼────┤ │四│①勝永在有限│102年09 │PE00000000│559,700 │27,985 │ │ │公司/102年09│至10月 │ │ │ │ │ │至10月 ├────┼─────┼─────┼────┤ │ │ │102年09 │PE00000000│495,000 │24,750 │ │ │ │至10月 │ │ │ │ ├─┼──────┼────┼─────┼─────┼────┤ │五│①勝永在有限│103年03 │ZV00000000│410,000 │20,500 │ │ │公司/103年03│至04月 │ │ │ │ │ │至04月 │ ├─────┼─────┼────┤ │ │ │ │ZV00000000│290,000 │14,500 │ ├─┼──────┼────┼─────┼─────┼────┤ │六│①勝永在有限│103年05 │AQ00000000│421,000 │21,050 │ │ │公司/103年05│至06月 │ │ │ │ │ │至06月 │ ├─────┼─────┼────┤ │ │ │ │AQ00000000│410,000 │20,500 │ ├─┼──────┼────┼─────┼─────┼────┤ │七│①勝永在有限│103年07 │BK00000000│450,000 │22,500 │ │ │公司/103年07│至08月 │ │ │ │ │ │至08月 │ │ │ │ │ ├─┼──────┼────┼─────┼─────┼────┤ │八│①勝永在有限│103年09 │CE00000000│450,000 │22,500 │ │ │公司/103年09│至10月 │ │ │ │ │ │至10月 │ ├─────┼─────┼────┤ │ │ │ │CE00000000│390,500 │19,525 │ ├─┼──────┼────┼─────┼─────┼────┤ │九│①勝永在有限│103年11 │CZ00000000│423,000 │21,150 │ │ │公司/103年11│至12月 ├─────┼─────┼────┤ │ │至12月 │ │CZ00000000│923,000 │46,150 │ ├─┼──────┼────┼─────┼─────┼────┤ │十│①勝永在有限│104年01 │NN00000000│450,000 │22,500 │ │ │公司/104年01│至02月 ├─────┼─────┼────┤ │ │至02月 │ │NN00000000│250,000 │12,500 │ │ │ │ ├─────┼─────┼────┤ │ │ │ │NN00000000│460,000 │23,000 │ ├─┼──────┼────┼─────┼─────┼────┤ │十│①勝永在有限│104年03 │PG00000000│550,000 │27,500 │ │一│公司/104年03│至04月 ├─────┼─────┼────┤ │ │至04月 │ │PG00000000│430,000 │21,500 │ ├─┼──────┼────┼─────┼─────┼────┤ │十│①勝永在有限│104年05 │QA00000000│150,000 │ 7,500 │ │二│公司/104年05│至06月 │ │ │ │ │ │至06月 │ │ │ │ │ ├─┼──────┼────┼─────┼─────┼────┤ │十│①勝永在有限│104年09 │RN00000000│300,000 │15,000 │ │三│公司/104年09│至10月 ├─────┼─────┼────┤ │ │至10月 │ │RN00000000│350,000 │17,500 │ │ │ │ ├─────┼─────┼────┤ │ │ │ │RN00000000│422,500 │21,125 │ ├─┼──────┼────┼─────┼─────┼────┤ │十│①勝永在有限│104年11 │SG00000000│506,000 │25,300 │ │四│公司/104年11│至12月 │ │ │ │ │ │至12月 │ │ │ │ │ │ ├──────┼────┼─────┼─────┼────┤ │ │②金鉌鑫塑膠│104年11 │SG00000000│399,048 │16,952 │ │ │有限公司/104│至12月 │ │ │ │ │ │年11至12月 │ │ │ │ │ ├─┼──────┼────┼─────┼─────┼────┤ │十│①金鉌鑫塑膠│105年01 │AU00000000│428,571 │21,429 │ │五│有限公司/105│至02月 │ │ │ │ │ │年01至02月 │ │ │ │ │ ├─┼──────┼────┼─────┼─────┼────┤ │十│①勝永在有限│105年03 │BM00000000│500,000 │25,000 │ │六│公司/105年03│至04月 │ │ │ │ │ │至04月 │ │ │ │ │ │ ├──────┼────┼─────┼─────┼────┤ │ │②金鉌鑫塑膠│105年03 │BM00000000│285,714 │14,286 │ │ │有限公司/105│至04月 ├─────┼─────┼────┤ │ │年03至04月 │ │BM00000000│457,143 │22,857 │ ├─┼──────┼────┼─────┼─────┼────┤ │十│①金鉌鑫塑膠│105年05 │CD00000000│496,961 │24,848 │ │七│有限公司/105│至06月 │ │ │ │ │ │年05至06月 │ │ │ │ │ ├─┼──────┼────┼─────┼─────┼────┤ │十│①金鉌鑫塑膠│105年07 │CV00000000│458,495 │22,925 │ │九│有限公司/105│至08月 │ │ │ │ │ │年07至08月 │ │ │ │ │ ├─┼──────┼────┼─────┼─────┼────┤ │二│①金鉌鑫塑膠│105年09 │DM00000000│345,000 │17,250 │ │十│有限公司/105│至10月 │ │ │ │ │ │年09至10月 │ │ │ │ │ ├─┴──────┴────┴─────┴─────┴────┤ │備註:正翔企業社合計取得虛偽進項發票36張(自銷貨營業人勝永在 │ │有限公司取得29張、自銷貨營業人金鉌鑫塑膠有限公司取得7張)、 │ │不實進項發票金額16,032,631元(銷貨營業人勝永在有限公司部分銷│ │貨金額為13,221,700元、銷貨營業人金鉌鑫塑膠有限公司部分銷貨金│ │額為2,810,931元)、總稅額合計801,632元(銷貨營業人勝永在有限│ │公司之發票稅額661,085元、銷貨營業人金鉌鑫塑膠有限公司之發票 │ │稅額140,547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