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2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6 日
- 當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呂麗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22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麗鈴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呂麗鈴與楊月鳳是朋友關係。緣楊月鳳 為避免其前男友毀損其所有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乃於民國109年9月29日將上開車輛委託被告保管,並變更車號為000-0000號,同時過戶登記在被告名下。楊月鳳另於109 年9月30日將其所有之埔心鄉農會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合作金庫銀行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郵局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000)、聯邦銀行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及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000-00-000000-0)存摺及印章、 全國加油站加油卡都交給被告保管,並於109年9月30日至109年10月8日期間,同意被告以上開帳戶金融卡、信用卡或存摺分別提領現金,總計提領金額達新臺幣(下同)760,038 元,並交由被告保管。詎被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楊月鳳對其信任,將楊月鳳交其保管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及現金760,038元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車 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出售予日昇當舖(該車已於109年11月4日過戶登記在陳達毅名下),另將所保管之現金擅自花用掉65萬元,及擅自使用全國加油站加油卡加油計1,551元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第5款定有明文;又就刑事訴訟法第303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7條規定甚明。 三、查被告業於檢察官起訴後之110年8月23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依 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余仕明 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書 記 官 張良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