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8 日
- 當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曾煥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5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煥彰 黃鈺蕊 共同選任辯 李冠穎律師 護人 陳世煌律師 被 告 李碧珠 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律師 被 告 張惠珍 黃數鐶 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志忠 被 告 張秀蕊 選任辯護人 許嘉瑜律師 沒 收 程序 第 三 人 伸港鄉婦女聯合會 代 表 人 黃鈺蕊 居彰化縣○○鄉○○路000號 本院就110年度訴字第457號上列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裁定如下: 主 文 伸港鄉婦女聯合會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且代表人黃鈺蕊應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至本院第十七法庭參與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 ㈠曾煥彰自民國103年12月25日起擔任彰化縣伸港鄉鄉長,並於 107年12月25日連任擔任鄉長(業因另案經貴院判決有罪, 現已停職);張秀蕊則於104年4月至105年10月間擔任彰化 縣伸港鄉公所(下稱伸港鄉公所)之主任秘書,曾煥彰、張秀蕊均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人員。黃鈺蕊係曾煥彰之妻,亦為伸港鄉婦女聯合會(下稱婦聯會,辦公室設於彰化縣○○鄉○○路000號) 之理事長(任期自104年7月起迄今)。李碧珠係婦聯會成立時之總幹事(任期自104年7月至105年2月),張惠珍自婦聯會成立時起,即在婦聯會擔任會計。黃數鐶(為曾煥彰之弟媳)則自105年2月間起擔任婦聯會之總幹事。曾煥彰自103 年底擔任伸港鄉鄉長後,因個人財務狀況不佳,即指示李碧珠協助黃鈺蕊著手成立婦聯會,並於104年10月14日正式成 立,曾煥彰、黃鈺蕊、李碧珠、張惠珍、張秀蕊及黃數鐶等人表面上以成立婦聯會匡扶弱勢為名義,實際上係利用婦聯會為民間團體之身分,藉以詐取各單位之補助金。 ㈡曾煥彰、黃鈺蕊、李碧珠、張惠珍、張秀蕊及黃數鐶均明知依「彰化縣伸港鄉公所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經費辦理要點」應覈實報銷,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另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執行要點」,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台中發電廠及台電公司核能火力工程處中部施工處(下稱中部施工處)申請經費補助應覈實核銷。詎曾煥彰、黃鈺蕊、李碧珠、張惠珍、張秀蕊及黃數鐶等6人竟共同意圖 為自己及第三人婦聯會不法之所有,基於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欺財物、詐欺取財、偽造文書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犯意聯絡,藉婦聯會舉辦「104年會員大會及婦女 心靈講座曁支持電源開發宣導活動」、「105年元旦全民健 行曁節能減碳宣導活動」、「106年元旦全民健行曁節能减 碳宣導活動」、「107年元旦全民健行曁節能減碳宣導活動 」及「108年元旦全民健行曁節能減碳宣導活動」等5項活動之機會,由曾煥彰及黃鈺蕊指示及協助李碧珠、張惠珍、張秀蕊及黃數鐶等人製作不實支出憑證及經費明細表向伸港鄉公所辦理核銷;及以不實支出憑證及「台電公司專案協助計劃支用經費明細表」向台電公司台中發電廠、中部施工處辦理核銷,致伸港鄉公所主計人員及台電公司審核人員陷於錯誤而同意撥款。分述如下: ⒈曾煥彰、黃鈺蕊、李碧珠、張惠珍基於詐欺取財、偽造文書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藉婦聯會於104年10月14日舉辦「104年會員大會及婦女心靈講座暨支持電源開發宣導活動」,由曾煥彰、黃鈺蕊自行或委請他人向附表一所示之廠商索討空白收據,黃鈺蕊復自行或指示不詳人員偽造「世和鮮花禮品社」、「吉品禮儀部」及「淞盛和漢料理店」之不實收據,交由李碧珠、張惠珍浮報請款。李碧珠、張惠珍明知前揭單據不實,仍由李碧珠製作不實之支出憑證黏存單等請款核銷資料,並由黃鈺蕊、李碧珠、張惠珍在婦聯會支出憑證黏存單上蓋印後,持向台電公司台中發電廠詐取補助款(詐取之科目、金額如附表一所示),致台電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核給婦聯會新臺幣(下同)17萬9,000 元,婦聯會扣除實際支出後,計詐得8萬4,422元。曾煥彰、黃鈺蕊、李碧珠、張惠珍復另基於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欺財物、偽造文書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以相同方式偽造附表二所示廠商之不實收據及不實之支出憑證黏存單等請款核銷資料,向伸港鄉公所詐取補助款(詐取之科目、金額如附表二所示),致伸港鄉公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核給婦聯會2萬4,000元之補助款。 ⒉曾煥彰、黃鈺蕊、李碧珠、張惠珍基於詐欺取財、偽造文書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藉婦聯會於105年1月1日辦理「105年元旦全民健行暨節能減碳宣導活動」,由曾煥彰、黄鈺蕊自行或委請他人向廠商索討「祥益囍餅蛋糕店」之空白收據,之後黃鈺蕊即自行或指示不詳人員偽造附表三所示「祥益囍餅蛋糕店」之不實收據,交由李碧珠、張惠珍浮報請款。李碧珠製作不實之支出憑證黏存單等請款核銷資料,並由黃鈺蕊、李碧珠、張惠珍在婦聯會支出憑證黏存單上蓋印後,持向台電公司中部施工處詐取補助款(詐取之科目、金額如附表三所示),致台電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核給婦聯會6萬5,000元,婦聯會即詐得6萬5,000元。曾煥彰、黃鈺蕊、李碧珠、張惠珍及張秀蕊復另基於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欺財物、偽造文書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張秀蕊向「美而廉食品行」之負責人郭應龍討得「美而廉食品行」之空白收據1紙,交付予黃鈺蕊 ,另黃鈺蕊自行或委請他人向附表四之其餘廠商取得空白收據後,再自行或指示不詳人員偽造附表四所示「美而廉食品行」、「吉品禮儀部」及「石心自助快餐店」之不實收據,交付李碧珠、張惠珍浮報請款。李碧珠即製作不實之支出憑證黏存單等請款核銷資料,並由黃鈺蕊、李碧珠、張惠珍在婦聯會支出憑證黏存單上蓋印後,向伸港鄉公所詐取補助款(詐取之科目、金額如附表四所示),致伸港鄉公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核給婦聯會17萬4,000元之補助款。婦聯會扣 除實際支出後,計詐得10萬8,500元。 ⒊曾煥彰、黃鈺蕊、黃數鐶、張惠珍基於詐欺取財、偽造文書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藉婦聯會於106年1月1日辦理「106年元旦全民健行暨節能減碳宣導活動」之機會,由曾煥彰、黄鈺蕊自行或委請他人向附表五所示之廠商索討空白收據,黃鈺蕊復自行或指示不詳人員偽造「世和鮮花禮品社」及「進豐禮儀社」之不實收據,交由黃數鐶、張惠珍浮報請款,黃數鐶即製作不實之支出憑證黏存單等請款核銷資料,並由黃鈺蕊、黃數鐶、張惠珍在婦聯會支出憑證黏存單上蓋印後,持向台電公司中部施工處詐取補助款(詐取之科目、金額如附表五所示),致台電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核給婦聯會9萬5,000元,婦聯會扣除實際支出後,計詐得4萬1,260元之補助款。 ⒋曾煥彰、黃鈺蕊、黃數鐶、張惠珍基於詐欺取財、偽造文書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藉婦聯會於107年1月1日辦理「107年元旦全民健行曁節能減碳宣導活動」之機會,由曾煥彰、黃鈺蕊自行或向附表六所示之廠商索討空白收據,黃鈺蕊復自行或指示不詳人員偽造「世和鮮花禮品社」、「全帥禮品社」、「新統意饗宴」、「金埔里商店」、「鮮進禮儀社」、「吉品禮儀部」、「宏福印書廠有限公司」及「青旺自助餐」等之不實收據、發票,交由黃數鐶、張惠珍浮報請款。黃數鐶即製作不實之支出憑證黏存單等請款核銷資料,並由黃鈺蕊、黃數鐶、張惠珍在婦聯會支出憑證黏存單上蓋印後,持向台電公司中部施工處詐取補助款(詐取之科目、金額如附表六所示),致台電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核給婦聯會24萬7,000元,婦聯會扣除實際支出後, 計詐得12萬2,725元之補助款。曾煥彰、黃鈺蕊、黃數鐶、 張惠珍復另基於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欺財物、偽造文書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以相同方式偽造附表七所示廠商之不實收據及不實之支出憑證黏存單等請款核銷資料,向伸港鄉公所詐取補助款(詐取之科目、金額如附表七所示),致伸港鄉公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核給婦聯會8萬3,000元之補助款。婦聯會扣除實際支出後,計詐得1 萬8,400元。 ⒌曾煥彰、黃鈺蕊、黃數鐶、張惠珍基於詐欺取財、偽造文書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藉婦聯會於108年1月1日辦理「108年元旦全民健行曁節能減碳宣導活動」,由曾煥彰、黃鈺蕊自行或向附表八所示之廠商索討空白收據,黃鈺蕊復自行或指示不詳人員偽造「青旺自助餐」、「泰欣生命禮儀社」及「吉品禮儀部」之不實收據,交由黃數鐶、張惠珍浮報請款。黃數鐶即製作不實之支出憑證黏存單等請款核銷資料,並由黃鈺蕊、黃數鐶、張惠珍在婦聯會支出憑證黏存單上蓋印後,持向台電公司中部施工處詐取補助款(詐取之科目、金額如附表八所示),致台電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核給婦聯會10萬0,750元,婦聯會扣除實際支出後 ,計詐得3萬5,650元補助款。 三、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一 、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 償或 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 違法行 為,他人因而取得。」。查本件檢察官起訴被告曾 煥彰等人因涉貪污治罪條例、詐欺、偽造文書等犯行,致台電公司台中發電廠及彰化縣伸港鄉公所均陷於錯誤,將補助款匯入「伸港鄉婦女聯合會」位於伸港鄉農會之帳戶內。第三人「伸港鄉婦女聯合會」屬於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2、3款規定之不當取得犯罪所得之人,且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沒收程序。 四、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57號案件,訂於111年6月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進行審理程序。本件「伸港鄉婦女聯合會」經本院裁定應參加訴訟,若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將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黃齡玉 法 官 簡璽容 法 官 黃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葉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