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何維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何維斌 何政桓 柯玉珠(Tjunarnie)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律師 被 告 洪德彰 吳重瑩 億鑫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1年度交訴字第84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張琇涵 法 官 謝舒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