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8 日
- 當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鄭敏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敏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 度聲沒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敏姿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因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 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訂。 三、經查,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前以被告涉嫌違反商標法第97條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罪嫌,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其後經該署檢察官以被告犯罪嫌疑不足為由,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節,有同署107年度偵字第8255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惟該案所扣得如附表所示物品,經鑑定結果乃屬仿冒商標商品一節,則有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斯凱孚有限公司鑑定信函及108年2月26日函文存卷可稽,及附表所示物品扣案可證。則扣案物品既係侵害他人商標權之物,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即應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薏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林曉汾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仿冒「SKF」商標之ROLLER BEARINGS 32個 共10箱 2 仿冒「SKF」商標之ROLLER BEARINGS 72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