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賭博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0 日
- 當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施志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110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志強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10723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 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案檢察官認為被告擔任「翔宏資訊有限公司」(下稱:翔宏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且以翔宏公司之名義,開設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賭博集團將賭 客謝易倫賭贏的彩金新臺幣(下同)6萬6,900元,匯入謝易倫指定之帳戶內,因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268條 之幫助聚眾賭博罪。 三、然而,被告涉嫌擔任翔宏公司之名義負責人,開設上開帳戶,供詐騙集團作為人頭帳戶使用,而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洗錢罪,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該案於民國110年2月2日繫屬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嗣於111年10月27日,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0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2萬5,000元,尚未確定,可見 被告擔任同一公司名義負責人、開設同一帳戶之單一幫助行為,業經另案提起公訴、判處罪刑,此與本案構成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本案於111年9月22日繫屬於本院,繫屬時間晚於上開案件,依據上開說明,檢察官就被告同一幫助事實,向本院再行起訴,已有重複起訴之情形,本案應依法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不受理之諭知(公訴檢察官於本院訊問程序,亦認為本案構成重複起訴,依法應為不受理判決)。 四、本件係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案件,因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情形,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五、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六、本案經檢察官賴志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林士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陳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