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4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432號 111年度簡字第433號 111年度簡字第43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民賢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4018號、110年度偵緝字第331、332、333、334、335、336、337號、111年度偵緝字第41號),被告自白犯罪(110年度易字第663、907號、111年度易字第194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合併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民賢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陳民賢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得手後搬運離去。 二、證據 (一)被告陳民賢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被告就附表編號8所示犯行,乃數行為於密切接近之時、 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1行 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1罪。 (三)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被告前因竊盜案件,分別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經本院分別以103年度聲字第1750號、103年度聲字第175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年5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接續執行,於 民國108年6月5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並於109 年4月17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 罪,均為累犯。茲審酌被告前案與本案均係竊盜案件,罪質相同,被告於前揭案件執行完畢後,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如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最低本刑,均 不致有被告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爰俱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竟不思以正當方式取得財物,而任意竊取他人之財物,未能尊重他人之財產權,行為殊不可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尚知認錯、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兼衡其高職肄業,先前在工地工作,月收入約新臺幣3萬元,無負債,未婚,無子女之 智識程度、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再斟酌各罪之態樣、侵害法益之異同、各次犯行之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就宣告刑及執行刑分別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未扣案如附表「竊得財物」所示之物,雖均未扣案,然為被告行竊所得,且亦未返還被害人,俱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怡盈、朱健福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子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林佑儒 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時間 竊得財物 證據 主文 地點 1 ︵ 即起訴書 1 附表編號 1 ︶ 許大乾 民國109年12月9日7時29分許 鐵板、H型鋼共100公斤 ①被告陳民賢於偵訊之自白(見L卷第58頁)。 ②證人即告訴人許大乾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之證述(見A卷第1至2頁、E卷第39頁)。 ③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秀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A卷第3至4頁)。 ④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8張(見A卷第16至19頁)。 ⑤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A卷第5頁)。 陳民賢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鐵板、H型鋼共壹佰公斤,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彰化縣○○鄉○○街00○0號工廠內 2 ︵ 即起訴書 1 附表編號 2 ︶ 王信凱 109年12月17日5時許 五金沖床廢料4卷 ①被告陳民賢於偵查中之自白(見L卷第58頁)。 ②證人即告訴人王信凱於警詢之證述(見B卷第11至12頁)。 ③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27張(見B卷第23至49頁)。 ④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A卷第5頁)。 陳民賢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五金沖床廢料肆卷,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彰化縣○○鄉○○巷00號工廠外空地 3 ︵ 即起訴書 1 附表編號 3 ︶ 陳煒政 109年12月15日12時30分許 鞋底模具7組 ①被告陳民賢於偵查中之自白(見L卷第58至59頁)。 ②證人即告訴人陳煒政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之證述(見C卷第9至11頁、E卷第59至60頁)。 ③現場暨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共18張(見C卷第21至37頁)。 ④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A卷第5頁)。 陳民賢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鞋底模具柒組,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工廠廠內門邊 4 ︵ 即起訴書 1 附表編號 4 ︶ 蔡坤政 110年1月13日11時30分許 砂輪機1台 ①被告陳民賢於偵查中之自白(見L卷第59頁)。 ②證人即被害人蔡坤政於警詢之證述(見D卷第8之1至8之2頁)。 ③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及砂輪機款式照片共8張(見D卷第11至17頁)。 ④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A卷第5頁)。 陳民賢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砂輪機壹台,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彰化縣○○鎮○○路0巷0號工廠內 5 ︵ 即起訴書 1 附表編號 5 ︶ 林國寶 110年1月20日6時許 鐵勾柄半成品5包 ①被告陳民賢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見I卷第36至37頁、L卷第59頁)。 ②證人即告訴人林國寶於警詢之證述(見I卷第41至42頁)。 ③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10張(見I卷第43至51頁)。 ④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A卷第5頁)。 陳民賢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鐵勾柄半成品伍包,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彰化縣○○市○○路0號工廠外 6 ︵ 即起訴書 1 附表編號 6 ︶ 王世國 110年3月6日5時10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6時5分許) 鋼筋1批 ①被告陳民賢於偵查中之自白(見L卷第59至60頁)。 ②證人即告訴人王世國於警詢之證述(見J卷第7至9、13至14、17頁)。 ③現場暨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行竊路線圖共7張(見J卷第19至25頁)。 ④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A卷第5頁)。 陳民賢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鋼筋壹批,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彰化縣○○鄉○○村○○巷00號外 7 ︵ 即起訴書 1 附表編號 7 ︶ 邱穩全 110年3月22日10時37分許 鐵條1批 ①被告陳民賢於偵查中之自白(見L卷第60頁)。 ②證人即被害人邱穩全於警詢之證述(見K卷第11至13頁)。 ③證人邱逢呈於警詢之證述(見K卷第18至19頁)。 ④現場暨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共4張(見K卷第23至24頁)。 ⑤車行紀錄匯出文字資料(見K卷第25頁)。 ⑥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埤頭分駐所公務電話紀錄表(見K卷第9頁)。 ⑦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A卷第5頁)。 陳民賢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鐵條壹批,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彰化縣○○鄉○○路000號農地 8 ︵ 即起訴書 2 犯罪事實一 ㈠ ︶ 徐瑋隆 110年9月23日10時30分許竊取絞肉機零件得手後離去,不久又返回魚塭接續竊取廢電池、馬達2個得手 絞肉機零件、馬達2個、廢電池 ①被告陳民賢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見N卷第24至25、27、113至114頁)。 ②證人即被害人徐瑋隆於警詢之證述(見N卷第39至41頁)。 ③證人黃仲雄於警詢之證述(見N卷第43至45頁)。 ④證人黃丹美於警詢之證述(見N卷第51至53頁)。 ⑤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N卷第47至48頁)。 ⑥路口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現場照片(見N卷第63至71頁)。 ⑦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行紀錄、路線圖、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M卷第43至46頁、N卷第80、87頁)。 陳民賢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馬達貳個、廢電池、攪肉機零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彰化縣○○鎮○○路00號旁魚塭 9 ︵ 即起訴書 2 犯罪事實一 ㈡ ︶ 蕭莫文 110年9月23日8時23分許 鋼材575公斤 ①被告陳民賢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見N卷第22至24、26、113至115頁)。 ②證人即被害人蕭莫文於警詢之證述(見N卷第29至30頁)。 ③證人洪安彥於警詢之證述(見N卷第31至33頁)。 ④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N卷第35至36頁)。 ⑤回收場收受物品登記單(見N卷第37頁)。 ⑥路口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現場照片、回收場提出之被告身分證照片(見N卷第72至76頁)。 ⑦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行紀錄、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M卷第46頁、N卷第79至80、87頁)。 陳民賢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鋼材伍佰柒拾伍公斤,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彰化縣○○鎮○○路00號鴻聖重機有限公司前空地 10 ︵ 即起訴書 3 ︶ 林溪仁 109年11月18日0時4分許 廢鐵捲5捲 ①被告陳民賢於偵查中之自白(見P卷第11頁)。 ②證人即被害人林溪仁於警詢之證述(見O卷第1至3、5頁)。 ③證人陳秀惠於警詢之證述(見O卷第6之5頁)。 ④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現場照片(見O卷第13至21頁)。 ⑤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O卷第28頁)。 陳民賢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廢鐵捲伍捲,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彰化縣○○市○○巷0○00號工廠前 11 ︵ 即起訴書 3 ︶ 林溪仁 109年12月15日5時14分許 廢鐵捲15捲 ①被告陳民賢於偵查中之自白(見P卷第20頁)。 ②證人即被害人林溪仁於警詢之證述(見O卷第4至6頁)。 ③證人陳秀惠於警詢之證述(見O卷第6之5頁)。 ④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O卷第22至27頁)。 ⑤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O卷第28頁)。 陳民賢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廢鐵捲拾伍捲,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彰化縣○○市○○巷0○00號工廠前 ◎附件(卷宗代號對照表) 案 號 代 號 備 註 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警分偵字第1090032117號 A卷 110年度偵緝字第331至337號起訴書(起訴書1) 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警分偵字第1090032752號 B卷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和警分偵字第1100003964號 C卷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和警分偵字第1100005471號 D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54號 E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833號 F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549號 G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636號 H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395號 I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768號 J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925號 K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331號 L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2773號 M卷 110年度偵字第14018號起訴書(起訴書2)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018號 N卷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彰警分偵字第1100036920號 O卷 111年度偵緝字第41號起訴書(起訴書3)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41號 P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