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9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誣告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張家維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9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家維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305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張家維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參月。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張家維於訊問程序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誣告告訴人之動機(被告收取報酬2萬元而提供身分予不得為車輛登記之告訴人,告訴人使用被告名義購車後,車輛違規卻不繳交罰鍰),被告與告訴人均有不當之處;而本件因被告誣告行為,檢察官開庭4次(請了4次通譯)、傳喚4名證人,造成司法資源之耗損及浪費,及被告坦承犯 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又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章,犯後已坦承犯行,經此偵、審教訓後,當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本院審酌本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犯行,然依本案被告之犯罪動機及情節,認尚無逕對被告施以短期自由刑之必要,為期其能有效回歸社會,故對被告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又為促其記 取教訓避免再犯,並審酌本案被告犯罪情節及造成之司法資源之耗損,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6萬元。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施教文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昭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謝儀潔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13050號被 告 張家維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家維與NGUYEN QUANG PHU(阮光富)係朋友關係。緣張家維明知NGUYEN QUANG PHU是越南籍移工,在臺灣無法將所購買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過戶登記在其名下,只好借 用張家維名義登記。之後因NGUYEN QUANG PHU都不繳車子的罰單,致張家維心生不滿,竟意圖使NGUYEN QUANG PHU受刑事處分,基於誣告之犯意,於民國於109年12月23日13時40 分許,到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埔心派出所報案,指稱NGUYEN QUANG PHU於109年12月7日15時17分許,在臺中市大里區大里工業區內,向他借用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使用, 約定三日後歸還,詎NGUYEN QUANG PHU竟將上前開車輛據為己有,拒不歸還,致警方將NGUYEN QUANG PHU報告本署偵辦。本署檢察官傳喚張家維、NGUYEN QUANG PHU等人到庭訊問後,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清 單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張家維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 被告指稱:NGUYEN QUANG PHU於109年12月7日15時17分許,在臺中市大里區大里工業區內,向他借用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使用,約定三日後歸還,詎NGUYEN QUANG PHU竟將上前開車輛據為己有,拒不歸還,後來發現NGUYEN QUANG PHU於109年12月23日14時50分許,駕駛上述車輛前往彰化縣埔心鄉明聖路4段136巷口時,乃報警處理之事實。 2 被害人NGUYEN QUANG PHU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 NGUYEN QUANG PHU陳稱: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是伊以新臺幣(下同)6萬元購買,因伊之身分為越南籍,無法將該車登記於自己名下,故委託被告幫忙登記,伊有給被告2萬元之報酬之事實。 3 證人陳蕙芳於偵訊時之證述 證人陳蕙芳證稱:當時因為伊買了MAZDA的新車,楊鎮光是MAZDA的銷售員,因伊那輛舊車即車號0000-00號是10幾年的車子,楊鎮光於電話中說伊那台舊車車況還不錯,他可以幫伊賣出,5萬元就折新車的價錢,他請伊先將車號0000-00號的車子過戶到他的名下,伊就將我的過戶需要的證件交給楊鎮光等語。 4 證人楊鎮光於偵訊時之證述 證人楊鎮光證稱:當時伊的確有跟陳蕙芳購買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後伊將該車委託朋友饒永瑜代為出售,但伊不知道誰買該車等語。 5 證人饒永瑜於偵訊時之證述 證人饒永瑜證稱:伊經營泓億汽車商行,當時伊是將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放在路邊,NGUYEN QUANG PHU有看到這輛車子,就進來問伊要賣多少錢,說他要買,伊記得售價是5、6萬元,NGUYEN QUANG PHU有告訴伊,說他是外籍人士,伊說這樣子沒有辦法過戶,NGUYEN QUANG PHU就說他會找朋友來拿證件辦理過戶,之後就拿雙證件來伊車行辦理過戶,車子是登記在NGUYEN QUANG PHU朋友的名下,但是實際上的買主是NGUYEN QUANG PHU,購車款是NGUYEN QUANG PHU當場拿現金給伊的等語。 6 彰化縣警察局車輛協尋輸入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被告向警方報案,指稱: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遺失。 7 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埔心分駐所於109年12月22日調查筆錄(張家維) 被告前往警方報案,誣指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遭NGUYEN QUANG PHU侵占之事實。 二、核被告張家維所為,係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8 日檢 察 官 施 教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01 月 03 日書 記 官 包 昭 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誣告罪)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