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變價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伍營有限公司、李成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伍營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代表 人 李成國 上2人之 選任辯護人 嚴庚辰律師 被 告 良憲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上1代表人 董莉英 上2人之 選任辯護人 韓國銓律師 被 告 郭柏祥 上1人之 選任辯護人 李錫秋律師 張藝騰律師 嚴庚辰律師 被 告 展圖園藝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上1代表人 施建和 上2人之 選任辯護人 黃勃叡律師 被 告 興鑫環保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上1代表人 蔡盛宏 上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玫琪律師 鄭智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110年度原訴字第17 號),聲請變價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扣押物,由本院囑託民事執行處代為執行變價,價金由本院續行扣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伍營有限公司等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聲請人於民國110年8月3日指揮司法警察執行搜索 ,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犯罪工具及可供保全追繳、追徵或抵償之扣押物,該扣押物分別為郭柏祥、施建和、蔡盛宏(原名:蔡錦泓,下稱蔡盛宏即蔡錦泓)所有,業經被告郭柏祥、施建和、蔡盛宏即蔡錦泓供明在卷,並於偵查中同意先行變賣,且經聲請人於偵查中以書面為拍賣處分並確定。嗣經本院於110年12月14日以110年度聲字第1440號裁定准予聲請人續行變價拍賣,聲請人即依該裁定續行辦理如附表所示扣押物之鑑價及囑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執行變價程序,惟如附表編號10-13所示之扣押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分院以111年度抗字第151號刑事裁定駁回聲請人此部分續行變價, 聲請人認如附表編號1-9之扣押物依同一法理,無續行變價 拍賣之理,為符合法律規定及上開刑事裁定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1條第2項規定,聲請本院囑託民事執行處代為執行變賣如附表所示之扣押物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本文定有明文。又得 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有喪失毀損、減低價值之虞或不便保管、保管需費過鉅者,得變價之,保管其價金。前項變價,偵查中由檢察官為之,審理中法院得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代為執行,刑事訴訟法第141條復有規定。 三、經查: ㈠被告伍營有限公司等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0年度原訴字第17號案件審理中。而該案於彰 化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執行搜索,查扣被告等如附表所示之物,有卷附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參,且該扣押物分別為郭柏祥、施建和、蔡盛宏即蔡錦泓所有,業經被告郭柏祥、施建和、蔡盛宏即蔡錦泓供明在卷,並於偵查中同意先行變賣,復與良憲工程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董莉英、伍營有限公司之代表人李成國之供述相符,有附卷之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足參。是如附表所示之物確為被告等供犯罪所用之物,殆無疑義。 ㈡如附表所示之物,業經檢察官於偵查中以書面為拍賣處分,及已進行暫停所有人對該標的物為任何移轉、轉讓及處分,並查詢相關積欠稅款、罰單或設定擔保等程序,有各該相關監理所、稅務、交通單位函文足參。又就該附表之物已為鑑價及進行部分變價程序,有卷附之鴻慶資產鑑定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彰化地檢署111年1月11日彰檢秀勤110變價4字第1119001271號函可參。本院審酌本案經起訴之被告人數,含本件被告伍營有限公司等9位在內,共有50名被告,卷證資 料龐雜,審判程序顯非短時間內得以終結確定,而如附表所示之扣押物現因扣押而放置在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雲林縣林內機具保管場,為免該車輛及機具長期停放而未為發動,車輛之引擎、油路即可能因缺乏保養及運轉而致損壞車輛性能及相關零件,且依一般會計準則及公開市場行情,其價值亦將逐年折舊、貶損,堪認本件扣押物如未及時變價,恐有喪失、毀損或減低價值之虞,法院對於如附表所示之扣押物自應採取相對積極的處置,是為避免扣押物因繼續扣押導致價值貶損,本件認有囑託本院民事執行處就附表所示車輛代為執行變價,並保管其價金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所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前揭規定,囑託本院執行處變賣如附表所示扣押物 並就拍賣所得由本院 繼續扣押。 五、至於附表編號1-9所示之扣押物,本院原以110年度聲字第1440號刑事裁定准予聲請人就該扣押物續行變賣。惟聲請人既已停止原變賣執行程序,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0-13之扣押物 一併囑託本院為變賣程序,本院認為免執行程序之分歧,當合併為本件變賣之相關程序,附此敘明。 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1條、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黃國源 附 表: 編號 扣押車輛/機具 所有人 實際所有人 所在地 1 TCM牌推土機 伍營有限公司 郭柏祥 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機具保管場(雲林縣○○鄉○○路000號) 2 TCM牌FD25型推土機 伍營有限公司 郭柏祥 同上 3 KOMATSU牌堆高機 伍營有限公司 郭柏祥 同上 4 TOYOTA牌堆高機 伍營有限公司 郭柏祥 同上 5 PC-200型挖土機 伍營有限公司 郭柏祥 同上 6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大貨車 良憲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郭柏祥 同上 7 KOMATSU牌200-5型挖土機 郭柏祥 郭柏祥 同上 8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大貨車 展圖園藝有限公司 施建和 同上 9 KOMATSU牌挖土機 施建和 施建和 同上 10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BMW牌740型) 施建和 施建和 同上 11 車牌號碼000-00號曳引車車頭 興鑫環保有限公司 蔡盛宏即蔡錦泓 同上 12 KOMATSU牌挖土機 蔡錦泓 蔡盛宏即蔡錦泓 同上 13 TOYOTA牌推土機 蔡錦泓 蔡盛宏即蔡錦泓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