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9 日
- 當事人騰煬冷凍食品有限公司、兼、張驊、松林貨櫃通運有限公司、林櫻桃、張承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騰煬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原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張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德凱律師 被 告 松林貨櫃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櫻桃 被 告 張承鴻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53號),經原告 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張承鴻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本院以112年度交易字第53號刑事判決不受理在案,而原告已具狀聲請將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案件移至民事庭處理,則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順 法 官 林于捷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書 記 官 于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