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蘇享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享通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9856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沒字第92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理由欄三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5規 定,應以書狀記載「一、應沒收財產之財產所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但財產所有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二、應沒收財產之名稱、種類、數量及其他足以特定沒收物或財產上利益之事項。三、應沒收財產所由來之違法事實及證據並所涉法條。四、構成單獨宣告沒收理由之事實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嚴格要求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敘明應沒收財產所由來之違法事實、構成單獨宣告沒收理由之事實及證據(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58號刑事裁定同旨);且關於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規定,於單獨宣告沒收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55條之37亦明文之。再按法院認為單獨宣告沒 收之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經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所明定。二、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駕駛不知情莊詠勝所有、靠 行借名登記於加友通運有限公司之車牌號碼000-00號曳引車掛附HAA-7969號拖車,將址設嘉義市○區○○○街000號之伍營 有限公司(下稱伍營公司)內之廢木材棧板、廢木材夾雜有棧板、油漆合板、廢塑膠片、廢隔熱棉等廢棄物之廢木材混合物載運至彰化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內棄置之行為 ,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在案期滿並簽結,莊詠勝因被告甲○○之犯罪行為,而自伍營公司取得犯罪 所得新臺幣92,000元,為以顯不相當之對價所取得,並經莊詠勝於民國110年8月17日偵訊中同意查扣,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2款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書未依上述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5規定, 記載應沒收財產之財產所有人之相關特徵、相關之事實、證據、所涉法條等事項,其聲請程式即有欠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命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依法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余仕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魏嘉信